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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运环保: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14

证券代码:300090 证券简称:盛运环保 公告编号:2020-145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盛运环保”)于2019年07月13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8),2020年01月07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5),2020年03月03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1),2020年04月22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6)截止本公告日,上述诉讼案件涉及进展以及公司近期新增诉讼案件情况如下:

一、案件一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兑付原告持有的“16盛运01”债券票面本金金额2,000万元及截至2020年5月31日的利息及违约金8,375,027.53元,合计共28,375,027.53元,并自2020年6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与《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结果公告》约定计付的利息和违约金;

(2)原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3、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6年9月1日,原告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平安养老漳州农商行委托投资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管合同”),约定原告作为资产委托人,将其拥有合法处分权的财产委托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人”)进行投资运作及管理。2016年9月26日,资产管理人根据资管合同约定,对原告委托管理的资产开立托管资产专用银行账户,独立建账进行管理,户名为“平安养老-平安养老漳州农商行委托投资1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定向资管账户”)。

2017年11月9日,原告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的上述定向资管账户买入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债券“16盛运01”,票面金额2,000万元,票面利率7.70%,到期日为2019年8月2日。2018年7月5日,资产管理人对定向资管账户持有的“16盛运01”债券2,000万元行使回售选择权,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申报回售。因此,根据《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结果公告》的规定,2018年8月2日为“16盛运01”债券的回售兑付日,被告应对有效申报回售的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2018年7月30日,经“16盛运01”2018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16盛运01”回售兑付日延期至2018年9月28日。2018年9月27日,经“16盛运01”2018年第三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16盛运01”回售兑付日再次延期至2018年12月14日,并附加速清偿条款:“延期期间,公司发生“18盛运环保SCP001”或“17盛运01”违约情形时,本期债券加速清偿、在事件发生当日(即加速清偿日)立即到期,公司应在加速清偿日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兑付截至加速清偿日的应付本息。”2018年10月9日,被告未能兑付“18盛运环保SCP001”本息,触发“16盛运01”债券加速清偿条款,因此,被告应在2018年10月11日前兑付“16盛运01”债券应付本息。由于被告生产经营困难,流动性极为紧张,导致其至今仍未兑付“16盛运01”债券本息,已构成实质性违约。鉴于原告系上述定向资管账户的委托人,且该账户持有“16盛运01”债券至今,因此原告系“16盛运01”债券的实际持有人。为维护我行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公正判决。

4、上述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82%。

5、上述诉讼案件福州漳州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

二、案件二仲裁情况

1、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韩恵林被申请人:安徽盛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拉萨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2、仲裁请求

申请人韩惠林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拉萨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699,602元整(壹仟捌佰陆拾玖万玖仟陆佰零贰元整)。申请人韩惠林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3、上述诉前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404%。

4、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拉萨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699,602元整;

(二)以上财产限额为人民币18,699,602元(壹仟捌佰陆拾玖万玖仟陆佰零贰元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韩惠林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案件三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北京千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一: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开晓胜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管理的 “千为3号私募投资基金”赔付债券本

金400万元、利息616000元(自2017年8月2日至2019年8月1日);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管理的“千为3号私募投资基金”赔付自2018年10月11日至实际付清日止的违约金1,313,252元(逾期本金及利息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自2018年10月11日暂计至2020年5月1日);

(3)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因此支出的实现债权费用共30万元;

(4)请求判令被告二、 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上述诉讼请求合计6,229,252元。

3、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6年8月2日被告一发行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简称为“16盛运01”债券,主承销商为被告二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5亿元,债券面值100元,发行期限为3年,附第2年末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债券为固定利率,票面利率7.7%,起息日为2016年8月2日。《募集说明书》中被告二承诺“已对募集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公司债券未能按时兑付本息的,主承销商承诺负责组织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相应还本付息安排。”被告三亦在《募集说明书》中声明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信赖《募集说明书》所述内容,原告通过其管理的私募基金共买入16盛运01债券4万张,债券本金面值400万元。

2018年,被告一陆续出现一系列风险事件,债务偿付能力快速恶化,未能按期兑付回售款及利息,导致16盛运01债券发生实质违约,至今无法偿付。2019年11月8日,被告一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 4号),处罚决定中认定被告一在债券发行和存续期间,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认为,根据《募集说明书》第四节第六条“违约责任及相关争议解决措施”的约定“当发行人未按约定偿付本期债券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

況时,发行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承担的违约责任范围包括本期债券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费用(违约金按逾期的本金及利息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据此,原告有权要求作为发行人的被告一偿付债券本息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二作为承销机构,未尽勤勉尽责义务,应对《募集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三作为被告一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被告一虛假信息披露行为的指使者和直接责任人,应当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证券法》等法律的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4、上述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18%。

5、上述诉讼案件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

四、案件四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明平洲、李金华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合计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7,191,781.1元(其中投资差额损失17,169,460.8元、印花税损失17,169.46元、佣金损失5,150.84元);

(2)判令被告承担各自案件的诉讼费。

3、主要事实与理由

原告从事证券投资多年,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意识,是盛运环保的合法投资者。根据盛运环保信息披露公告,认为盛运环保已经进行了真实、充分、完整、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并根据其信息披露情况对盛运环保股票进行投资。因盛运环保虚假陈述,原告分别于2017年9月5日和9月8日以后买进盛运环保股票,并于2018年7月17日和7月12日后卖出或持有,造成损失。盛运环保作为债券发行人,在公司债券私募债15盛运01、16盛运01、一般公司债17盛运01存续期间,发生了12笔其他对外债务到期未能清偿的情形,盛运环保未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

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可以认定被告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5年3月28日,认定被告对外担保重大遗漏揭露日为2018年7月12日,其它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19年3月29日并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以后卖出或持有盛运环保股票,造成原告投资损失,故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4、上述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4968%。

5、上述诉讼案件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

五、其他案件进展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除上述新增诉讼案件,另有四起涉讼案件涉及进展,具体进展情况如下:

起诉方被告涉诉原因诉讼涉及金额进展情况诉讼审理结果
投资者黎胜贺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一审判决1、驳回原告黎胜贺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胜利路支行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开晓胜借款合同纠纷8012.287万元一审判决1、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胜利路支行借款本金75170180.06元及利息(合同借款期间内的利息按年利率5.78%计算,合同借款逾期之日起的罚息按年利率8.67%计算,合同借款期内的利息按年利率8.67%计算复息,本清息止);2、安徽盛运
润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鹰潭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北京润达环科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融资租赁26620万元一审判决1、被告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鹰潭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北京润达环科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润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亿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逾期利息合计以2亿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2、被告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鹰潭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北京润达环科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润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32000元保全担保费480391.2元; 3、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被告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鹰潭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北京润达环科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鹰潭中科环
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行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银行贷款5982万元一审判决1、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行借款本金5500 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其中: 3600 万元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11月29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罚息标准计算;1100万元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1月5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标准计算,自2019年1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罚息标准计算;800万元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1月24日止按年利率4.5675%计算,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 8125%计算); 2、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行有权以被告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桐房地权证2013字第74844号、第74845号、第74846号、第74847号、第74848

六、上述诉讼、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新增诉讼尚未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积极参加诉讼,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继续核查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七、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020)闽06民初124号

2、《民事裁定书》 (2020)藏01财保19号

3、《民事起诉状》 (2020)皖01民初1452号

4、《民事起诉状》 (2020)皖01民初1673、1674号

5、《民事判决书》(2020)皖01民初674号

6、《民事判决书》(2020)皖01民初2020号

7、《民事判决书》(2018)京03民初555号

8、《民事判决书》(2020)皖08民初19号

特此公告。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7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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