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公司2019年度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所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办理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独立董事: 张为群 李定清 唐绍均
2020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