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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欣新材独董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14

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事前认可意见我们作为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我们已提前审阅了公司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等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无锡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我们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发行有关议案时,关联董事邵建东、邓昱、汤晓超、孟娟应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2、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各项要求及条件,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3、我们认为《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4、我们认为《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5、我们认为《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6、我们认为公司签署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7、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填补回报措施合理、可行,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8、我们认为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9、根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控股股东无锡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所持公司股份将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30%。我们认为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控股股东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将本次非公司发行股票涉及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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