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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欣新材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14

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

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在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和指导下,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鉴于公司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自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及整改情况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1、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纪律处分决定书〔2015〕52号)

2015年12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做出《关于对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纪律处分决定书〔2015〕52号),就青鸟华光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方面存在的如下违规行为予以公开谴责:

青鸟华光未如实披露实际股权控制关系,2007至2012年年报中实际控制人披露不真实;青鸟华光未如实披露重要关联关系,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虚增2012年净利润;青鸟华光未如实披露重要交易实质,通过无商业实质的购销交易虚增2012年营业收入。

整改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原上市公司青鸟华光及其时任董事、独立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予以公开谴责。该处罚系基于原上市公司青鸟华光2007至2012年间的违法事由,不属于报告期内的违法事项。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对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6〕49号)2016年8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做出《关于对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6〕49号),就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方面存在的如下违规行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2015年年报中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交易;2015年年报中未按规定披露融资租赁租入资产相关信息;2015年年报中未按规定披露主要销售客户和主要供应商的情况。

整改情况:公司组织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员工以及实际控制人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前述人员的合规合法意识;全面梳理关联关系,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坚决杜绝违规关联交易的发生;明确信息披露责任人,改进、优化重大决策流程,全面强化信息披露管理。

三、公司最近五年收到的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其他监管文件

序号类型日期文件
1定期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2018/5/9关于对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477号)
2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审核问询函2018/5/22关于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598号)
3问询函2018/12/18关于对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延期增持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2735号)
4定期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2019/04/09关于对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424号)

对于上述函件,公司均按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书面回复,公司不存在因上述函件涉及事项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无其他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特此公告。

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7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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