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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丰电子: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14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继续推进向宁波共创联盈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SilveracStella(Cayman)Limited100%股权;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的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且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公司总股本的30%(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审阅了公司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和对之前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重组方案(以下简称“原重组方案”)进行调整的相关文件,并在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继续推进的、调整后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后的重组方案具备基本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与原重组方案相比,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持续盈利能力以及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

3.与原重组方案相比,公司本次对重大资产重组的审计评估基准日,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及相应对价股份的发行数量,以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在业绩补偿期间内的承诺净利润数进行了调整。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的相关规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前述调整不属于对原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4.我们对调整、修订后的《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并同意将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和对原重组方案进行调整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5.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姚力军先生和JIE PAN先生在公司董事会审议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和对原重组方案进行调整的相关议案时应回避表决。

(本页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KEY KE LIU先生 雷新途 先生 郭百涛 先生

2020年7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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