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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丰电子:公司与交易对方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14

一、上市公司高度重视内幕信息管理,自本次交易各方初步接洽时起,上市公司已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二、为防止正在筹划的本次交易信息泄露,2019年8月6日,上市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就筹划本次交易进行了公告,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递交了交易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等相关材料。上市公司通过实施股票停牌,有效避免股价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核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的股票交易行为,确保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

四、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等中介机构,并与上述中介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上市公司与上述中介机构保证未经信息提供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提供方就本次重组所提供的保密资料及信息泄露给与本次重组无关的任何第三方,同时上市公司及上述中介机构承诺不将其获得的保密资料及信息用于与《保密协议》规定之目的无关的任何其他用途。上述中介机构和经办人员,参与制订、论证、审批等相关环节的有关机构和人员,以及提供咨询服务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遵守了保密义务。

五、在上市公司与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于2019年8月15日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中,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约定了保密条款。

六、上市公司与各交易相关方沟通时,均告知交易相关方对本次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告知其他人员本次交易相关信息,不得利用交易筹划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内幕交易会对当事人以及本次交易造成严重后果。

综上,上市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本次交易中采取了严格规范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严格履行了保密义务,在整个过程中没有发生任何不正当的信息泄露的情形,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特此说明。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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