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的结论性意见的同意书
本公司及经办人员同意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本公司出具的结论性意见,且所引用的本公司出具的结论性意见已经本公司及经办人员审阅,确认《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或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本公司及经办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本次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本公司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援引本公司出具的结论性意见的同意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陈越阳 陈 敏 谢珣飞
财务顾问主办人:
金 骏 陈航飞 张 伟
法定代表人:
何 如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