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中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国信证券”)接受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丰电子”)委托,作为其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号)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核查如下:
一、独立财务顾问聘请第三方的情况
经核查,本次交易中,国信证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二、江丰电子聘请第三方的情况
经核查,本次交易中,江丰电子聘请国信证券担任独立财务顾问,聘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审计机构,聘请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担任评估机构。除上述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江丰电子聘请了Jones Day、Travers Thorp Alberga、Clément Konrad & Partners就本次交易涉及的美国、比利时、中国香港、开曼群岛、卢森堡的法律事项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及法律意见、备忘录,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中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金 骏 陈航飞 张 伟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