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住所: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398-1号1718室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2020年7月
声明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定向发行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定向发行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对本公司股票定向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目录
一、 基本信息 ...... 5
二、 发行计划 ...... 7
三、 非现金资产认购情况 ...... 18
四、 本次发行对申请人的影响 ...... 19
五、 其他重要事项(如有) ...... 20
六、 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的内容摘要(如有) ...... 20
七、 中介机构信息 ...... 22
八、 有关声明 ...... 24
九、 备查文件 ...... 29
释义在本定向发行说明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目 | 释义 | |
公司、本公司、发行人、瑞华技术 | 指 |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瑞凯装备 | 指 | 常州瑞凯化工装备有限公司,瑞华技术全资子公司 |
股东大会 | 指 |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
董事会 | 指 |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监事会 | 指 |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
本次发行、本次股票发行、本次定向发行、本次股票定向发行 | 指 |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第一次股票定向发行 |
定向发行说明书、本定向发行说明书 | 指 |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 |
《公司章程》 | 指 |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公众公司办法》 | 指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定向发行规则》 | 指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 |
《定向发行指南》 | 指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指南》 |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 指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南》 | 指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南》 |
市属国有企业、市属企业 | 指 | 根据《常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指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含市属区管企业)。 |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 指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律师、国浩律所 | 指 |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
会计师、公证天业 | 指 |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全国股转公司 | 指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一、基本信息
(一)公司概况
公司名称 |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简称 | 瑞华技术 |
证券代码 | 872869 |
所属行业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74 专业技术服务业-749 其他专业技术 服务业-7491 专业化设计服务 |
主营业务 | 公司主要业务是为石油化工企业提供基于化工工艺包技术的成套技术综合解决方案。自公司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苯乙烯成套技术服务、可发性聚苯乙烯成套技术服务、甲醇制丙烯碳四裂解装置成套技术服务、正丁烷制顺酐联合装置成套技术服务、二乙苯脱氢制二乙烯基苯成套技术服务、苯乙烯环氧丙烷联产成套技术服务综合解决方案的研究、开发与实施。 |
所属层次 | 基础层 |
主办券商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 | 谈登来 |
联系方式 | (0519)81085186 |
(二)发行人及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1 | 公司或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 否 |
2 | 公司存在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者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且尚未解除或者消除影响的。 | 否 |
3 | 公司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 否 |
4 | 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定向发行说明书时,公司存在尚未完成的普通股、优先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和股份回购事宜。 | 否 |
5 |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 否 |
6 | 公司处于收购过渡期内(本次发行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动的除外)。 | 不适用 |
(三)发行概况
拟发行数量(股)/拟发行数量上限(股) | 5,800,000 |
拟发行价格(元)/拟发行价格区间(元) | 17.14 |
拟募集金额(元)/拟募集金额区间(元) | 99,412,000.00 |
发行后股东人数是否超200人 | 否 |
是否存在非现金资产认购 | 否 |
是否构成挂牌公司收购 | 否 |
是否存在特殊投资条款 | 否 |
是否属于股权激励 | 否 |
是否属于授权发行情形 | 否 |
(四)公司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项目 | 2018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资产总计(元) | 195,668,560.14 | 378,082,686.49 |
其中:应收账款 | 36,381,955.16 | 117,939,434.88 |
预付账款 | 4,796,414.73 | 34,928,626.19 |
存货 | 58,482,425.20 | 95,242,761.63 |
负债总计(元) | 104,105,211.44 | 212,853,281.91 |
其中:应付账款 | 12,944,603.25 | 17,824,569.98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元) | 91,563,348.70 | 165,229,404.58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9.16 | 16.52 |
资产负债率(%) | 53.20% | 56.30% |
流动比率(倍) | 1.34 | 1.48 |
速动比率(倍) | 0.73 | 0.87 |
项目 | 2018年度 | 2019年度 |
营业收入(元) | 116,329,927.00 | 194,542,222.26 |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元) | 27,746,129.46 | 72,830,964.50 |
毛利率(%) | 48.04% | 63.13% |
每股收益(元/股) | 2.77 | 7.28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依据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计算) | 35.89% | 56.72%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依据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计算) | 33.18% | 52.51%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27,798,857.33 | 10,283,760.88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 | 2.78 | 1.03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 3.03 | 2.24 |
存货周转率(次) | 1.45 | 0.93 |
注: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2019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进行了审计,并分别出具了苏公W[2019]A812号、苏公W[2020]A49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五)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变动分析说明
二、发行计划
(一)发行目的
(二)发行对象
1. 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
公司目前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为满足业务发展的需求,公司拟定向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本次定向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以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提升资本规模,进一步增强公司的资金实力,降低资金成本,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与抗风险能力,促进公司更好实现规模扩张和业务拓展,增强综合竞争力。
(1)公司章程对优先认购安排的规定
根据《公司章程》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之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公司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2)本次发行优先认购安排
截至审议本次股票发行之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召开前,公司在册股东均出具了《关于放弃优先认购权的确认书》,且声明在本次股票发行事项获董事会审议通过决议日至本次股票发行认购完成期间不转让其所持公司股票。
2. 发行对象的确定
本次发行属于发行对象确定的发行。拟认购信息如下:
(1)公司章程对优先认购安排的规定
根据《公司章程》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之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公司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2)本次发行优先认购安排
截至审议本次股票发行之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召开前,公司在册股东均出具了《关于放弃优先认购权的确认书》,且声明在本次股票发行事项获董事会审议通过决议日至本次股票发行认购完成期间不转让其所持公司股票。序号
序号 | 发行对象 | 发行对象类型 | 认购数量(股) | 认购金额(元) | 认购方式 | ||
1 |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江苏有限合伙) | 新增投资者 | 非自然人投资者 | 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 | 1,166,666 | 19,996,655.24 | 现金 |
2 | 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新增投资者 | 非自然人投资者 | 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 | 1,166,666 | 19,996,655.24 | 现金 |
3 | 江苏毅达成果创新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新增投资者 | 非自然人投资者 | 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 | 1,166,666 | 19,996,655.24 | 现金 |
4 | 长江龙城科技有限公司 | 新增投资者 | 非自然人投资者 | 普通非金融类工商企业 | 466,801 | 8,000,969.14 | 现金 |
5 | 常州上市后备 | 新增 | 非自然 | 私募基金 | 333,201 | 5,711,065.14 | 现金 |
企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投资者 | 人投资者 | 管理人或私募基金 | ||||
6 | 奚慧克 | 在册股东 | 自然人投资者 | 其他自然人投资者 | 1,500,000 | 25,710,000 | 现金 |
合计 | - | - | 5,800,000 | 99,412,000 | - |
(三)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票的价格为
17.14
元/股。
私募基金管理人江苏毅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南京毅达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的实际控制人为南京毅达资本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常州上市后备企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长江龙城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常州市人民政府。除此之外,其他发行对象之间无关联关系。
(4)发行对象的范围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zhixing/)、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截至本定向发行说明书签署之日,本次发行全部发行对象均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均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本次发行全部发行对象最近二十四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到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的情形。公司已明确发行对象范围,发行对象范围符合《公众公司办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南》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5)发行对象是否为持股平台
本次发行对象均不是持股平台。
(6)发行对象是否存在代持
本次发行对象不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
(7)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
本次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及合法自筹资金,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为
17.14
元/股。
.定价方法及合理性
(
)每股净资产
根据公司经审计的2019年财务报表,截至2019年
月
日,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65,229,404.58元,公司总股本10,000,000股,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为
16.52
元/股。(备注:结合公司2020年
月
日发布的《2019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除权除息后的每股净资产为
4.84
元)
(四)发行股份数量及预计募集资金总额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股票不超过5,800,000股,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99,412,000.00元。
综上,本次股票发行不适用股份支付。
.董事会决议日至新增股票登记日期间预计是否将发生权益分派,是否导致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在本次股票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至新增股票登记日期间,预计不存在其他除权、除息等情形,对本次股票发行的数量和价格,不需要再行调整。具体发行股份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以认购结果为准。
(五)限售情况
具体发行股份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以认购结果为准。
本次股票发行的新增股份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1.法定限售安排:根据《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公
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本次定向发行不存在法定限售的情况。
2.自愿限售安排:本次发行对象认购股份无自愿限售安排。
(六)报告期内的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次股票发行的新增股份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1.法定限售安排:根据《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公
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本次定向发行不存在法定限售的情况。
2.自愿限售安排:本次发行对象认购股份无自愿限售安排。
本次股票发行为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后第一次股票发行,不涉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
(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如下:
本次股票发行为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后第一次股票发行,不涉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
序号
序号 | 用途 | 拟投入金额(元) |
1 | 补充流动资金 | 99,412,000.00 |
2 | 偿还银行贷款/借款 | 0 |
3 | 项目建设 | 0 |
4 | 购买资产 | 0 |
合计 | - | 99,412,000.00 |
2.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99,412,000.00元,预计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促进公司业务发展,增强公司整体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为公司后续发展带来积极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不涉及投向房地产,不会用于购买住宅类房产、购置工业楼宇、办公用房或从事住宅房地产开发业务,亦不用于宗教投资。根据《定向发行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会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会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会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不会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 因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占用了公司大量的运营资金,且公司处于成长阶段,客户资源和业务量逐年扩大,通过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可以缓解公司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运营资金不足的问题,优化公司财务结构,支持公司业务的持续发展。如需将募集资金用于上述使用范围外的用途,公司将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业务规则,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等相关程序后使用。 | ||||
(八)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设立情况以及保证募集资金合理使用的措施
(九)是否存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公司于2020年7月11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作为认购账户。
(2)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相关安排
公司本次定向发行将严格按照规定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在本次发行认购结束后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向监管部门报备,切实履行相应决策监督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专款专用。
1 |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 否 |
2 | 最近12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 否 |
(十)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置方案
本次股票发行前公司资本公积、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新老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比例共同分享。
(十一)本次发行是否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十二)本次定向发行需要履行的国资、外资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情况
截至本次股票发行前,公司在册股东人数为26名,本次股票发行新增股东5名。
本次定向发行后,股东人数累计不超过200人,根据《公众公司办法》、《定向发行规则》及《定向发行指南》的相关规定,本次股票发行由全国股转公司履行自律审查程序并出具自律监管意见,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
1.公司需要履行的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公司不属于国有控股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本次发行除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则履行相关程序外,不需要履行国资、外资或其他主管部门审批、核
(十三)表决权差异安排
不超过1000万元,无需将参与瑞华技术本次股票发行的投资事项提交国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仅需要长江龙城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将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提交常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备案即可。2020年5月19日,长江龙城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长江龙城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拟参与瑞华技术增发的议案。2020年5月19日,长江龙城科技有限公司将常州坤元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评估报告》(常坤评报【2020】5号)提交至常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履行评估备案程序,并于当日完成评估备案。除此之外,其他发行对象无需履行国资、外资、金融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公司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十四)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1.本次发行拟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和授权的相关事项本次股票发行涉及股东大会批准和授权相关议案如下:
(1)《关于<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的议案》;
(2)《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票发行认购协议>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4)《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5)《关于本次股票定向发行现有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的议案》;
(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票定向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7)《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及授权。
2.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股票定向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票定向发行相关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三、非现金资产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不涉及非现金资产认购。
四、本次发行对申请人的影响
(六)本次定向发行对其他股东权益的影响 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将使公司股本、净资产、每股净资产等财务指标提高,资产负债结构更趋稳健,公司偿债能力和抵御财务风险能力将有进一步提升,本次发行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整体资金实力,以便进一步发展主营业务,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快速地发展。本次发行将会稀释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但也会对公司的业务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长期来看,有利于提升全体股东权益。对其他股东权益或其他类别股东权益有积极影响,增加其在公司的权益。 | ||||||||
五、其他重要事项
(七)本次定向发行相关特有风险的说明
本次发行方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存在方案调整或不能获得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性。
(一)本次股票发行不存在违规资金占用等公司权益被股东及其关联方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形。
(二)本次股票发行不存在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三)本次股票发行不存在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二十四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通报批评、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四)本次股票发行不存在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五)挂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次发行对象均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及具体情形。
(六)公司自挂牌以来,合法合规经营,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架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公众公司办法》关于合法合规经营、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
六、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本次股票发行不存在违规资金占用等公司权益被股东及其关联方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形。
(二)本次股票发行不存在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三)本次股票发行不存在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二十四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通报批评、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四)本次股票发行不存在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五)挂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次发行对象均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及具体情形。
(六)公司自挂牌以来,合法合规经营,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架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公众公司办法》关于合法合规经营、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
《股票认购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甲方: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江苏有限合伙)、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江苏毅达成果创新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长江龙城科技有限公司、常州上市后备企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奚慧克
签订时间:2020年7月6日
(二)认购方式、支付方式
认购方式:本次发行全部以现金方式认购。
支付方式:乙方按照公司公布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的《股票发行认购公告》中所确定的缴款时间以现金方式通过银行转账将认购款足额缴付至指定的银
七、中介机构信息
(一)主办券商
遗漏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本协议项下约定的股票发行和认购事宜如未获得以下条件则不构成违约:①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②取得股转公司关于本次股票定向发行的无异议函;③其他有权部门批准(如需);④本协议另有约定的。
(3)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30日以上,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协议。
2.纠纷解决机制:
各方因本协议或其任何条款的存续、效力、解释、履行及终止而产生的任何纠纷,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名称
名称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
法定代表人 | 王常青 |
项目负责人 | 鲁坤 |
项目组成员(经办人) | 鲁坤、朱远凯 |
联系电话 | 021-68801584 |
传真 | 021-68801551 |
(二)律师事务所
名称 |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
住所 |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9号B座7-8层 |
单位负责人 | 马国强 |
经办律师 | 朱东、黄志敏、沈惠芸 |
联系电话 | 025-89661575 |
传真 | 025-89660966 |
(三)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住所 | 无锡市新区龙山路4号C幢303室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张彩斌 |
经办注册会计师 | 王文凯、孙晓凤 |
联系电话 | 0519-86622612 |
传真 | 0519-86605893 |
(四)股票登记机构
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
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6 号金阳大厦 5 层 |
法定代表人 | 戴文桂 |
经办人员姓名 | - |
联系电话 | 400-8058058 |
传真 | 010-50939716 |
八、有关声明
(一)申请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定向发行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全体董事签名:
全体监事签名: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13日
(二)申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
本公司或本人承诺本定向发行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实际控制人签名:
徐志刚 |
2020年7月13日
控股股东签名:
徐志刚 |
2020年7月13日
(三)主办券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定向发行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定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签名:
项目负责人签名:
主办券商加盖公章: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13日
(四)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机构及经办律师已阅读定向发行说明书,确认定向发行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经办人员对申请人在定向发行说明书中引用的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定向发行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人员签名:
朱 东 | 黄志敏 | 沈惠芸 |
机构负责人签名:
马国强 |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2020年7月13日
(五)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定向发行说明书,确认定向发行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经办人员对申请人在定向发行说明书中引用的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定向发行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人员签名:
王文凯 | 孙晓凤 |
机构负责人签名:
张彩斌 |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0年7月13日
九、备查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