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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士科技: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11

证券代码:300193 证券简称:佳士科技 公告编号:2020-027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0年7月10日上午9时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0年7月6日以邮件形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志英先生主持,应到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议经过有效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实施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2、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建立股东与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因此监事会同意实施该考核办法。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3、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在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初步核查后,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4、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披露指引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编制《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程序合法、有效。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指导意见》、《披露指引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公司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向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目前拟定的持有人符合《指导意见》、《披露指引4号》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监事张志英先生、蒋婷女士和罗怀花女士均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对该议案回避表决,上述监事回避表决后,公司不存在有表决权的监事,因而该议案将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和《披露指引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员工持股计划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监事张志英先生、蒋婷女士和罗怀花女士均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对该议案回避表决,上述监事回避表决后,公司不存在有表决权的监事,因而该议案将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2020年7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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