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浙江省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7月10日,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鹿港文化”)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浙江省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议案》(以下简称“本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钱文龙、缪进义与浙江省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后,浙江省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持有公司166,423,12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8.64%)对应的表决权;根据鹿港文化与浙江省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浙江省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持有公司267,817,48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发行完成后总股本的23.08%,同时通过接受表决权委托和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合计拥有上市公司434,240,615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7.42%,即浙江省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本次收购获得权益的股份比例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投资者可以免于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浙江省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其认购的股份,符合前述免于豁免要约收购的条件。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浙江省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特此公告!
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