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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济堂关于全资子公司桐梓化工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11

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桐梓化工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全资子公司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梓化工”)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一审涉案金额480,349,651 元及相应的利息;二审涉案金额336,047,867元及相应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如按本判决结果执行,预计将影响公司本期利润减少约2,700万元。以上数据为初步测算数据,具体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

2020年7月9日,公司全资子公司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356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08年5月29日,贵州电建集团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原贵州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电建公司”)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桐梓化工(原贵州金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贵州金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桐梓煤化工一期工程热电及公用工程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合同》,电建公司承包了该工程项目,合同总价为:460,436,515元。工程完工后,桐梓化工按照合同约定已支付工程款项:423,601,594元,但电建公司认为桐梓化工还应支付480,349,651元及其产生的利息,而桐梓化工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应按照合同签订的支付款项支付。因此,电建公司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受理并于2014年12月9日做出了《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电建公司的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证券代码:600227

证券代码:600227证券简称:圣 济 堂编号:2020-044

司于2015 年 1 月 28 日、1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贵州金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贵州金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诉讼相关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09、临2015-010)。电建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后,对本民事裁定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2015 年 6 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并裁定,指定由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2015年6月26 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该诉讼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 年 9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44)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桐梓化工于2019年1月25日收到该诉讼案件的一审判决书,由桐梓化工向原告电建公司支付工程款 51,335,383 元及其利息。(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8)

电建公司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后,对一审判决不服,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申请,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开庭审理。

2020年7月9日,桐梓化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

二、诉讼请求

(一)电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

1.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5月29日签订的《贵州金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桐梓煤化工一期工程热电及公用工程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合同》无效;

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原告工程款项480,349,651元;

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原告工程款项480,349,651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其中480,349,651×95%=456,332,168.45元的利息自2012年10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时止,其中480,349,651×5%=24,017,482.55元款项的利息自2013年5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时止);

4.判决确认原告对承建的桐梓煤化工一期工程热电及公用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鉴定等费用。

(二)电建公司向二审法院提出的上诉请求为: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与2018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5)黔高民初第68号民事判决;

2.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8年5月29日签订的《贵州金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桐梓煤化工一期工程热电及公用工程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合同》无效;

3.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拖欠的上诉人工程款项

336,047,867元;

4.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拖欠的上诉人工程款项

336,047,867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5.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确认上诉人对其承建的桐梓煤化工一期工程热电及公用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6.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诉讼判决情况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桐梓化工于2020年7月9日收到该诉讼案件的二审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1.撤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黔高民初第68号民事判决;

2.桐梓化工与电建公司于2008年5月29日签订的《贵州金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桐梓煤化工一期工程热电及公用工程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合同》之《合同协议书》第三条等工程价款约定无效;

3.桐梓化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电建公司支付工程款103,186,861元及其利息(其中以98,027,518元(即103,186,861元×95%)为基数,自2012年10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5,159,343元(即103,186,861元×5%)为基数,自2013年5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

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4.电建公司对其施工的桐梓煤化工一期工程热电及公用工程在

103,186,861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桐梓化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电建公司窝工损失17,840,094元;

6.驳回电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22,039元,由电建公司负担1,102,105元,桐梓化工负担619,934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779,181元(退还电建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1,530,763元),由电建公司负担62,334元,桐梓化工负担716,847元。

合同有效的鉴定费2,829,161元,由桐梓化工负担;合同无效的鉴定费3,300,507元,由电建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关于本次诉讼事项,2019年底公司已计提预计负债2,105.42万元。如按本判决结果执行,预计将影响公司本期利润减少约2,700万元。以上数据为初步测算数据,具体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报刊及网站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356号。

特此公告。

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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