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经审阅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候选人张艳菊、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万骏的履历材料,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第146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上述候选人均未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2.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万骏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7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3. 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提名及审议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聘任张艳菊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职务,万骏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职务,任期与第七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独立董事:邹卓瑜 王清云 黄澄清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