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就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改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庆林、姜爱丽、宋希亮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