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李智华先生的个人简历和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李智华先生具备《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任职资格要求,其教育背景、工作经验和能力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146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惩罚和惩戒,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
公司董事会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李智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黄旭、洪金明、张俊岩
2020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