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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发行保荐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09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3-1-2-1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接受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瀚新材”、“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新瀚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证券发行”或“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出具发行保荐书。中泰证券及其保荐代表人陈春芳、卢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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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及其执业情况

中泰证券指定陈春芳、卢戈作为新瀚新材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主要执业情况如下:

陈春芳女士,中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战略客户部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负责或参与了数字政通IPO、合众思壮IPO、涪陵榨菜IPO、丰元股份IPO、恒锋信息IPO、武石油重大资产重组、数字政通非公开发行、丰元股份非公开发行等项目。

卢戈先生,中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副主任、董事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曾任职于中信证券,主要执行项目包括中国铁建整体改制及A+H发行上市项目、中国铁建非公开发行项目、中国铁建美元债项目、吉视传媒IPO、乐视网非公开发行、潍柴动力重大资产重组换股吸并湘火炬暨A股上市项目、大连港H to A发行上市项目、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改制上市项目、中国盐业整体改制上市项目、中粮集团收购丰原生化项目、CCMP投资凯迪电力环保项目、厦门港资产整合项目、日照港非公开发行项目、首都机场中期票据项目、立华股份IPO项目等。

三、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项目协办人:孙志伟,中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注册会计师,曾负责或参与的项目有威龙股份IPO、平高电气再融资、航天晨光再融资、珠江控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洲明科技可转债项目、立华股份IPO项目等。

其他项目组成员:苑亚朝、周伟东、周彦霖、吴烨楠、郝爽、仓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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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崇福路51号
有限公司注册时间2008年7月25日
股份公司注册时间2015年8月12日
联系电话025-58392388
业务范围特种工程塑料单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危险化学品批发(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国内贸易;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人民币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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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中泰证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中泰证券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六、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质控部审核过程

中泰证券投行委质控部组织相关审核人员对本项目进行了内部审核。2020年3月27日至4月7日,保荐机构投行委质控部组织人员进行了质控审核和底稿查阅,对申报文件的质量、材料的完备性、发行人的合规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并与项目组(包括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进行了充分沟通,出具了《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质量控制报告》(质控股2020年7号)。

2020年6月8日至6月17日,保荐机构投行委质控部组织人员根据创业板注册制审核要求对更新、修订后的申报文件及底稿进行了全面审查,并出具了《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质量控制报告》(质控股2020年7号之补充质量控制报告)。

(二)证券发行审核部审核过程

2020年4月8日至4月15日,项目组根据质控审核意见对全套申报材料进行了修改完善后,提交了内核申请。内核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将全套申请文件提交证券发行审核部。证券发行审核部组织相关审核人员对本项目进行了审核,并出具《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证券发行审核部审核意见》(证审【2020】39号)。

2020年6月17日至6月22日,项目组根据质控审核意见对参照创业板注册制要求更新的全套申报材料进行了修改完善后,提交了内核申请。证券发行审核部组织相关审核人员对本项目进行了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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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核小组审核过程

1、2020年第五次内核小组会议

(1)出席会议的内核小组人员构成

出席新瀚新材项目内核会议的小组人员有:王海英、贾兆辉、王骥跃、许平文、潘世海、于希庆、林琳。

(2)内核小组会议时间和地点

2020年4月20日,在济南市经七路86号证券大厦25层会议室,本保荐机构证券发行内核小组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未现场出席的内核小组成员以电话参会)。证券发行审核部汇总出具了《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的内核意见》。

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4月29日,项目组根据《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内核意见》修改全套材料,并对相关问题做出书面说明,相关修改及说明已由证券发行审核部审核,并经内核委员确认。

(3)内核小组表决结果

经全体参会委员投票表决,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同意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对外申报。

2、2020年第5次之补充内核会议

(1)补充内核会议的内核人员构成

出席新瀚新材项目补充内核会议的小组人员有:王海英、贾兆辉、王骥跃、许平文、潘世海、于希庆、林琳。

(2)补充内核会议时间

2020年6月24日,本保荐机构证券发行内核小组召开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证券发行内核小组通讯内核会议。证券发行审核部汇总出具了《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内核意见》。

2020年6月25日至2020年6月28日,项目组根据《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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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内核意见》修改全套材料,并对相关问题做出书面说明,相关修改及说明已由证券发行审核部审核,并经内核委员确认。

(3)通讯内核表决结果

经全体参会委员投票表决,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同意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对外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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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机构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本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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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作为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中泰证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并经内核会议审议通过,认为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发行人持续发展。因此,中泰证券同意作为保荐机构推荐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

二、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决策程序的履行情况

保荐机构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董事会决策程序

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于2020年2月26日、2020年6月13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议案。

2、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0年3月13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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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议案。本保荐机构经过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市有关议案召集的会议及作出的决议,其决策程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具体事宜的授权程序合法、内容明确,合法、有效。

三、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经保荐机构核查: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

1、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相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等有关资料,确认发行人是以成立2008年7月25日的江苏新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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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发行人相关会议文件以及组织机构设置及运行情况。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经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的财务报告、记账凭证、银行流水记录以及主要业务合同等资料,查阅了发行人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0]15-6号)。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的内部控制流程及内部控制制度,查阅了发行人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15-10号)。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本保荐机构查验了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对发行人主要资产情况进行了实地勘查,查阅了主要业务合同,实地走访了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的商业模式、组织结构、业务流程和实际经营情况,查阅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调查表,了解了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查阅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相关的工商资料、财务资料等文件,核查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查阅了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等文件。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合同、发票等资料,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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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发行人财务报告及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查阅了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文件,核查了发行人与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签署的《劳动合同》、《保密及不竞争协议》等文件,核查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调查表,查阅了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等文件。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主要资产(包括土地、房产、专利、商标等)的权属文件,实地查看了发行人主要厂房和机器设备,核查了发行人核心技术情况,访谈了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核查了发行人人民银行征信报告等文件,查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站等公开信息,查阅分析了相关行业研究资料、行业分析报告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等,核查分析了发行人的经营资料、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等,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行业经营环境、产业上下游发展趋势等情况。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4、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所在地市场监督、税务、社保、安监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发行人遵守法律法规情况出具的有关证明,查阅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政府许可、权利证书或批复文件等,取得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等文件。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发行人遵守法律法规情况出具的相关证明,核查了有关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声明与承诺等文件,查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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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中国证监会官网、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公开信息。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核查了有关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查阅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公开信息,取得了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等文件。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创新风险

精细化工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对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能力要求较高,产品研发周期相对较长,强大的技术创新能力是保持公司当前行业领先地位的关键因素。为保持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以及在行业内的领先地位,公司需要准确判断下游市场需求及技术发展趋势,不断研发新技术及新产品。虽然公司持续加大产品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并在技术工艺等方面取得了多项研发成果,但在产品研发的过程中,可能存在因研发技术路线出现偏差、研发投入成本过高、研发进程缓慢而导致研发失败的风险;未来如果公司不能根据行业内变化做出前瞻性判断、快速响应与精准把握市场,不能很好应对新产品研发中存在的风险,技术水平无法满足市场要求,则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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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技术风险

1、知识产权保护风险

生产工艺等核心技术是公司的重要财产,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主要来源,是公司持续经营的关键因素。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已采取申请专利权、建设技术保密制度、与技术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及竞业禁止协议等多种措施保护公司知识产权安全。如公司上述措施未能对公司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技术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向外泄露技术秘密、或公司技术秘密被竞争对手所窃取和模仿,将可能损害公司的竞争优势,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核心技术人员流失风险

核心技术人员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持续创新和后续研发的重要基础。虽然公司高度重视培养、引进和激励高素质的科研人才和技术人员,不断完善技术人员的培养、激励、升迁和约束机制,但随着我国精细化工行业的快速发展,行业内人才竞争也日益激烈,无法排除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若公司技术人员流失,可能导致公司新产品技术的流失、研究开发进程放缓,从而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三)法律风险

1、环保风险

公司作为化学制品生产商,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会产生环境污染物。尽管公司目前已拥有完善的环保设施,取得相应环境影响评价、环保验收及排污许可证等文件,但随着国家环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若未来出台更为严格的环保标准,对化工企业提出更高的环保要求,则势必会导致公司环保投入的增加,从而提高公司运营成本,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而且随着公司生产规模的扩大,若公司出现环保设备使用不当或废物排放不合规等情况,将可能受到罚款、停限产等行政处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安全生产风险

作为化学制品生产商,公司部分原材料属于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中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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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定安全风险。虽然公司自成立以来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受到安全生产部门处罚,但仍不能排除未来因作业人员违规操作、安全监管不严格等原因而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在未来经营过程中,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公司将可能面临罚款、停产整改等行政处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而且随着国家对化工企业安全生产要求的不断提高,若未来出台更为严格的安全生产要求和标准,则公司需要增加购置安全生产设备、改进生产工艺或采取其他安全生产措施,将导致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增加,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四)经营风险

1、供应商、客户由于环保及安全生产要求发生停、限产,从而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风险

针对制造业企业的环保和安全生产风险,报告期内中央环保督查组、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省环保部门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断加大对制造业企业的环保和安全生产检查。尤其是2019年3月21日,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陈家港化工园区某企业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全国各地进一步加强了对化工园区进行整顿治理,公司个别供应商被要求停产。如未来政府部门对环保、安全生产实施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将可能对本公司供应商或客户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进而对公司的原料供应、产品销售产生不利影响。

2、市场竞争风险

精细化工行业系技术、资本密集型的高壁垒行业,我国由于具有巨大的消费市场,成为国外大型化工企业进行投资的重点对象。该等企业资金实力雄厚、技术研发能力强、生产规模大,并通过直销、在大陆独资或合资建厂等方式不断发展精细化工品的生产经营,对国内企业构成了较大的竞争压力。

因公司产品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日益扩大的市场容量,可能会吸引越来越多的国内外厂商参与竞争,若其他企业掌握了相关生产技术,采用低价竞争等策略激化市场竞争态势,将可能导致出现产品供给扩大、销售价格下降等市场竞争风险。

如果公司不具备持续技术开发能力,生产规模不能有效扩大,产品质量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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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有效提升,公司将面临较大的市场竞争风险,给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3、国际贸易风险

(1)国际市场政策变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出口销售收入分别为10,985.96万元、11,330.24万元和10,236.69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7.71%、44.06%和37.10%,主要销往印度、美国、英国、德国及荷兰等国家。报告期内,公司直接向美国出口销售收入分别为4,378.08万元、3,652.91万元和2,339.36万元,占公司当期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19.01%、14.20%和

8.48%。2018年7月以来,美国相继实施了一系列对进口自中国的各类商品加征关税的贸易保护措施。如果中美贸易摩擦继续升级,美国客户可能会减少订单、要求公司产品降价或者承担相应关税等措施,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除美国外,其他国家对进口公司产品没有特别的限制性贸易政策。如果未来我国化工产品出口政策、化工产品进口国或地区的进口政策、贸易政策等因素发生不利变化,将对公司产品的出口造成一定影响,造成经营业绩下降。

(2)汇率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出口收入占比分别为47.71%、44.06%和

37.10%,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分别为-191.88万元、294.08万元、-96.80万元。公司产品出口通常以美元为结算货币,而生产成本以人民币结算,人民币升值可能导致公司产品的美元价格提高从而降低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竞争力,不利于公司拓展海外市场。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可能会受到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未来汇率波动较大,将对公司的出口销售、经营业绩带来一定影响。

4、“新冠疫情”引致的经营风险

2020年1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致使全球各行各业均遭受了不同程度影响。因隔离措施、交通管制等防疫管控措施的影响,发行人的采购、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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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销售等环节将无法避免地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2020年3月以来,公司主要境外客户所在地美国、意大利、德国、印度等地疫情发展较为迅速,境外疫情的发展态势对国际贸易造成的不利影响将会逐步显现。如果境外疫情不能得到有效防控,境外客户无法正常经营,公司将面临发货延迟、国际物流受阻甚至订单取消等情形,进而对公司出口销售造成不利影响。

5、价格波动风险

(1)产品价格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受下游市场需求旺盛影响,主要产品市场价格上涨显著。2019年度,公司特种工程塑料核心原料、光引发剂、化妆品原料产品较2017年度平均价格分别上涨31.59%、26.10%、54.53%。影响公司产品价格波动的因素包括市场供应结构变化、原材料价格波动、下游需求变化、竞争企业进入或退出本行业、技术进步等。若公司所处行业的供需关系出现恶化,进而使得产品价格发生下跌,将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2)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受环保及安全生产监管趋严等因素影响,部分原材料价格出现明显上涨。虽然公司已经建立相对完善的供应商体系,但若未来主要原材料价格发生大幅波动,将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及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6、单一产品客户销售金额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就各类主要产品而言,公司特种工程数量核心原料和化妆品原料两类产品客户集中度较高,其中向SOLVAY(索尔维)的销售金额占特种工程塑料核心原料的销售金额比例分别为68.10%、64.79%和54.97%,向SYMRISE(德之馨)的销售金额占化妆品原料的销售金额比例分别为68.48%、84.66%和

61.72%。公司与SOLVAY(索尔维)和SYMRISE(德之馨)签署长期采购协议或长期意向协议,系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但是如果公司的主要客户在经营上出现较大风险或其终止与公司的合作关系,短期内公司将面临销售收入减少以及需要重新开发、培育新主要客户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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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财务风险

1、毛利率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的毛利率分别为39.84%、40.28%和43.36%。影响公司产品毛利率波动的主要因素有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价格等因素。其中,对氟苯甲酰氯、氟苯、苯甲酰氯等原材料价格受化工行业环保政策及供求关系影响,呈现波动。尽管公司多年深耕芳香酮领域,与主要客户约定了关于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时产品价格调整机制,但公司产品价格仍存在调整幅度小于原材料价格波动幅度、调整时间滞后等不利情形,导致公司毛利率存在下降的风险。此外,公司主要客户为国际知名化工集团或国内相关行业领先企业,虽然公司与该等客户保持了长久的合作关系,但若下游客户利用其经营规模和竞争地位,或本公司同行业企业采取低价竞争策略导致行业平均市场价格下降,公司的毛利率仍面临下降的风险,对公司的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2、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变动风险

公司系高新技术企业,报告期内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优惠金额分别为627.77万元、837.12万元和990.23万元,占公司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1.00%、11.37%和11.46%。但未来如果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公司未能通过后续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公司的所得税费用将会上升,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六)内控风险

1、人力资源风险

精细化工是当代化学工业的前沿新兴领域之一,是新材料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精细化工行业高新技术企业,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快速扩张,公司对高素质管理人才、技术人才的需求将大量增加,是否具备充足的人才储备将是影响公司未来发展的关键因素。特别是在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并上市后,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成与实施,人力资源需求将更加突出,同时公司也将面临市场竞争加剧引致的人力资源成本上升的问题。若公司不能按照计划实现人才引进和培养、建立和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战略目标的实现可能会受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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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资源的制约。

2、规模扩张引致的管理风险

本次发行上市后,发行人资产规模和员工数量将在原有基础上有较大提升,这对公司的管理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虽然公司通过多年的持续发展,已建立了稳定的经营管理体系,但如果不能及时调整原有的运营管理体系和经营模式,在本次发行上市后迅速建立起适应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的运作机制并有效运行,将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效率、发展速度和业绩水平。

3、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风险

本次发行前,严留新、秦翠娥夫妇合计持有公司60.13%股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虽然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及内部控制制度,但是实际控制人仍能够通过所控制的表决权控制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形成有利于实际控制人但有可能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的决策。如果相关内控制度不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风险。

(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有着重要意义,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市场环境、技术发展趋势等因素作出的,投资项目经过了慎重、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计划能否按时完成、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等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因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市场环境变化、产业政策变化等导致项目延期或无法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风险,最终将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同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的固定资产规模会随之增加,将导致相关折旧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能释放及经济效益提升需要一定的时间,在项目建成投产的初期,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可能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达预期收益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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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计划投入“年产8,000吨芳香酮及其配套项目”、“建设研发中心”和“补充流动资金”。虽然公司已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慎重的可行性分析,并在技术、市场开拓、人员储备等方面做好了一系列准备工作。但是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是根据当前的国家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市场需求、产品价格等因素进行测算的,若以上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存在盈利水平不及预期的风险,可能对公司的利润水平和未来发展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八)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下降的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净资产预计将比2019年12月31日有显著增加。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和达产期,募集资金产生预期收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公司净利润的增长在短期内不能与公司净资产增长保持同步,可能导致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较以前年度有所下降,公司存在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下降的风险。

(九)其他风险

1、股价波动风险

股票的价格不仅受到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发展潜力等内在因素的影响,还会受到宏观经济基本面、证券市场整体行情、投资者心理预期等多种外部因素的影响。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会因上述因素而背离其内在价值,从而直接或间接对投资者造成损失。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2、发行失败风险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含)以下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的,应当中止发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将网下发行部分向网上回拨,应当中止发行。因此,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过程中可能出现有效报价不足或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的情形,从而导致发行认购不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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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财务会计信息专项核查的情况

根据《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本保荐机构勤勉尽责,对发行人2017年-2019年财务会计信息进行了专项核查。对可能造成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12个重点事项采取了以下核查程序,并形成核查结论。

(一)报告期发行人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的情况

1、采购真实性的核查:

(1)主要供应商的核查;

(2)采购价格公允性的核查;

(3)报告期单位产品耗用原辅材料的核查;

(4)分析报告期存货周转率变化情况,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比较。

2、销售真实性的核查:

(1)主要客户的核查;

(2)销售价格的分析;

(3)分析报告期应收账款周转率变化情况,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比较。

3、获取报告期发行人银行账户的资金流水,与明细账进行核对,检查相关事项的原始单据。

4、检查报告期各期的往来明细账,对大额往来款项原始凭证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报告期末长期挂账的款项。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确认发行人报告期不存在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

(二)报告期发行人或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情况

1、销售真实性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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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销售收入确认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核查;

(2)收入确认真实性的核查;

(3)是否存在跨期销售的核查;

(4)发行人信用政策的检查。

2、采购真实性的核查:

(1)主要供应商的核查;

(2)采购价格公允性的核查。

3、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核查。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或关联方不存在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的情况。

(三)报告期发行人之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的行为的情况

1、核查是否存在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

(1)检查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财务资料;

(2)检查发行人报告期内采购价格的公允性;

(3)分析单位产品耗用原辅材料数量是否存在异常;

(4)检查期间费用的合理性。

2、核查是否存在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

(1)主要供应商的关联关系核查;

(2)主要客户的关联关系核查;

(3)报告期关联交易公允性的核查;

(4)实地查看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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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保荐机构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之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不存在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的行为。

(四)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的情况

1、获取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清单。

2、检查报告期发行人是否与上述单位存在交易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不存在发生大额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的情况。

(五)发行人报告期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虚构利润的行为的情况

1、检查货币资金的相关内控制度及采购与付款相关的内部控制。

2、检查主要原材料采购合同、采购订单、入库单、发票、付款回单等相关记录,核查相关凭证数量、单价、金额是否一致。

3、分析单位产品耗用原辅材料数量是否存在异常。

4、分析客户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是否存在异常变化。

5、对主要供应商进行走访、函证等。

6、取得关联方财务资料。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虚构利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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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行人报告期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冒充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即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服务企业)进行交易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情况

1、了解发行人业务模式,访谈相关人员。

2、查阅发行人与销售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穿行测试和控制测试。

3、销售收入真实性的检查。

4、实地走访主要客户。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确认发行人报告期不存在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冒充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进行交易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情况。

(七)发行人报告期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等情况

1、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等情况。

(1)检查存货内控相关制度,是否存在内控缺陷;

(2)了解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归集分配财务核算办法,分析其合理性并检查在报告期内是否一贯执行;

(3)分析报告期毛利率、期间费用率等指标,分析是否存在少计成本费用的情况;

(4)检查报告期内存货余额是否大幅增加、存货结构的变动是否异常,分析是否存在少转成本的情况。

2、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在建工程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等情况。

(1)检查在建工程内控相关制度,是否存在内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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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获取报告期在建工程明细表、工程合同、设备采购合同、设计图纸、预决算资料、发票等进行检查;

(3)检查在建工程利息资本化的恰当性。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确认发行人报告期不存在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等情况。

(八)发行人报告期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的情况

1、检查发行人职工薪酬内控相关制度,是否存在内控缺陷。

2、检查发行人报告期员工薪酬水平的变动情况,并结合人员变动情况分析波动是否合理。

3、访谈发行人部分部门不同层级人员,了解是否存在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以及在其他关联方领取薪酬情形。

4、查阅当地同行业上市公司员工薪酬水平,并与发行人作比较。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确认发行人报告期不存在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的情况。

(九)发行人报告期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润,粉饰报表的行为

1、检查费用报销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存在内控缺陷。

2、分项目分析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波动情况,检查正常应发生的费用项目是否发生以及金额大幅下降的费用项目原因;计算期间费用率并与同行业进行比较,检查是否存在异常情形。

3、通过检查合同、交易凭证、函证,核查大额资产类往来中是否存在广告费、运输费、生产成本等费用挂账。

4、进行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截止性测试,检查跨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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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访谈相关人员,结合实地走访等检查发行人是否存在预计负债。

6、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期间费用率进行比较。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确认发行人不存在报告期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润,粉饰报表的行为。

(十)发行人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估计不足的情况

1、核查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是否与同行业公司存在重大差异。

2、核查发行人申报期内的应收款项坏账计提是否充分,复核坏账准备计算是否准确,查阅主要应收款项单位的合同,了解其经营情况、信用记录,估计坏账发生的可能性,评估坏账计提是否充分;获取应收款项账龄表,对账龄较长的应收款项,了解挂账原因。

3、结合发行人客户构成及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分析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是否足够稳健。

4、核查是否存在应收账款周转率明显下降的情况。

5、核查发行人申报期内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6、核查其他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确认发行人期末不存在对应收款项坏账、存货减值、固定资产减值等资产减值估计不足的情况。

(十一)发行人报告期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的情况

1、检查报告期内产能变化与固定资产变化的对应关系。

2、检查固定资产相关内控制度,检查是否存在缺陷。

3、获取并检查工程竣工报告、决算书等转固依据。

4、获取工程施工和设备合同进行检查。

5、检查不需要安装的主要外购固定资产合同、发票以及验收单,判断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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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间是否恰当。

6、实地观察在建工程或外购的固定资产,并询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经核查,本保荐机构确认发行人报告期不存在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的情况。

(十二)发行人报告期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情况

通过上述核查过程,本保荐机构确认发行人报告期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情况。

六、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经本保荐机构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容量较大,增长速度较快;发行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持续成长潜力,在技术创新、客户资源、供货能力及综合管理等方面具有较明显的综合竞争优势,近年发展势头良好,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断优化,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将有效扩大发行人产能并进一步提升其研发能力,有助于发行人进一步提高盈利能力及抗风险能力,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七、保荐机构对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

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45号)的要求,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的主要经营状况进行了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上述期间内,发行人生产经营保持稳定,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群体保持稳定,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保持稳定,税收政策与财务报告审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存在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八、对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及该基金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南京远谟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泓谟资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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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11月18日完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27305;南京远谟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已于2016年5月16日完成了私募基金备案,备案编号为SJ6041。

经核查,宁波龙马龙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中财龙马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11月19日完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05328;宁波龙马龙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已于2017年3月16日完成了私募基金备案,备案编号为SS4246。

本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股东南京远谟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龙马龙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完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程序。

九、保荐机构聘请第三方的情况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发行上市项目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本保荐机构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号)的规定,就本次发行上市服务对象新瀚新材在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是否存在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以及相关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中除保荐机构(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附件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人关于发行保荐书的声明

附件2: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附件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成长性和自主创新能力的专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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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的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孙志伟

保荐代表人:

陈春芳 卢 戈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卢 戈

内核负责人:

战肖华

保荐业务负责人:

刘珂滨

保荐机构总经理:

毕玉国

保荐机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李 玮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29

附件1: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人关于发行保荐书的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的全部内容,确认发行保荐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发行保荐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总经理:

毕玉国

保荐机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李 玮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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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司授权陈春芳、卢戈两位同志担任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负责该公司发行上市的尽职保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事宜。

特此授权。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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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春芳 卢 戈

总经理:

毕玉国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李 玮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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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成长性和自主创新能力的专项意见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瀚新材”、“发行人”或“公司”)主营业务为芳香族酮类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特种工程塑料核心原料、光引发剂和化妆品原料等产品。

公司客户覆盖SOLVAY(索尔维)、VICTREX(威格斯)、EVONIK(赢创)、IGM(艾坚蒙)、SYMRISE(德之馨)、长兴化学及久日新材等国际知名化工集团或境内外上市公司。其中,公司所生产的DFBP主要用作特种工程塑料PEEK(聚醚醚酮)的单体,该产品的主要客户VICTREX(威格斯)、SOLVAY(索尔维)、EVONIK(赢创)分别为全球前三大PEEK材料生产商;公司所生产的MBP、PBZ及ITF等光引发剂是光固化涂料和油墨的关键组成部分,该产品的主要客户IGM(艾坚蒙)是全球领先的光固化材料生产商,久日新材、长兴化学是国内光固化材料的重要生产商;公司所生产的HAP是一种功能性化妆品原料,该产品的主要客户SYMRISE(德之馨)是化妆品原料的重要生产商,SYMRISE(德之馨)2019年度报告披露其全球市场占有率达到10%。

公司深耕芳香酮领域十余年,已经形成了从实验室到工业化生产的系列产品研发及生产体系,积累了5项发明专利与10项非专利技术;公司自2014年起获得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于2017年11月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2018年,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公司为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018年12月,中国科技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认定公司为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并授予公司优秀民营科技企业奖;2019年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认定公司为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在建立高效的研发体系基础上,公司与吉林大学、南京工业大学、南京工业大学材料化学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产化学工业研究所等国内一流院校机构建立了研发合作关系,形成了较强的持续研发创新能力。

公司报告期内业务规模、竞争实力等表现出了良好的成长性,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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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核心竞争优势

(一)强大的技术创新能力

公司深耕芳香族酮类产品十余年,强大的技术创新能力是公司维持市场领先地位的核心竞争力。通过持续的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公司不断改进生产工艺,增加产品储备。一方面提升了产品的品质和纯度,同时拥有较强的议价能力。另一方面能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产品结构,提高生产线的利用效率,有效降低生产成本,分散经营风险。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拥有多项专利及非专利技术,其中发明专利5项、非专利技术10项。公司特种工程塑料核心原料DFBP、光引发剂ITF、化妆品原料HAP、MAP均被江苏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

(二)优质的客户资源优势

公司的研发与技术服务能力、产品质量、稳定供货能力等获得了客户的充分认可。公司与SOLVAY(索尔维)、VICTREX(威格斯)、EVONIK(赢创)、IGM(艾坚蒙)、SYMRISE(德之馨)、长兴化学及久日新材等国际知名化工集团或境内外上市公司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报告期内公司来自上述客户的收入占比均在50%左右。

公司所生产的DFBP主要用作特种工程塑料PEEK(聚醚醚酮)的单体,该产品的主要客户VICTREX(威格斯)、SOLVAY(索尔维)、EVONIK(赢创)分别为全球前三大PEEK材料生产商;公司所生产的MBP、PBZ及ITF等光引发剂是光固化涂料和油墨的关键组成部分,该产品的主要客户IGM(艾坚蒙)是全球领先的光固化材料生产商,久日新材、长兴化学是国内光固化材料的重要生产商;公司所生产的HAP作为新型功能性化妆品原料之一,该产品的主要客户SYMRISE(德之馨)是化妆品原料的重要生产商,其2019年度报告披露全球市场占有率达到10%。

(三)丰富的产品线及弹性的生产安排

公司生产线可基于傅克反应生产各类芳香族酮类产品,在具体生产安排上具有明显的弹性,公司可以根据客户订单情况灵活安排生产计划,充分利用设备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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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另一方面,通用的生产线、具有弹性的生产安排也使得公司能够满足下游客户的多样化采购需求,并有助于降低公司对单一行业的依赖程度。

(四)持续稳定的供货能力

为保证供应体系的稳定性,客户对供应商持续稳定提供高质量产品的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公司拥有4,200吨芳香族酮类产品的生产能力,本次募投项目达产后将新增8,000吨产能,是行业内重要的供应商;公司与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建立了长期、持续、稳定的合作关系,具备稳定的原材料供应体系;公司位于南京化学工业园,并且自身环保和安全生产管理过硬,能保证正常生产不中断。因此,公司能与下游优质客户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五)环保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综合管理优势

环保和安全生产是化工企业发展壮大的基础,公司高度重视环保和安全生产工作,从未发生过环保、安全事故。公司连续多年获评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江苏省安全生产协会认证公司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化工)。

(六)南京化学工业园的区位优势

公司坐落于“产业发展一体化、公用工程一体化、物流输送一体化、环保安全一体化、管理服务一体化”的南京化学工业园区,该园区是国家级石油化工基地。园区建有大型供电、供水、供热、排水、水处理等工程设施,定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安排各项安全生产培训并组织危险化学品泄露应急救援演练。区位优势给公司生产经营提供便利,特别是在环保和安全生产方面为公司发展给予强有力的支持。

二、发行人成长性的说明

(一)行业发展现状及趋势

芳香酮是重要的一类有机化工原料,在特种工程塑料、光固化材料、化妆品、医药及农药等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公司生产的芳香酮类产品主要应用于特种工程塑料、光固化材料及化妆品等领域。公司各产品应用领域行业现状及趋势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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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聚醚醚酮(PEEK)领域

(1)行业现状

PEEK是上世纪80年代初由英国帝国化学工业公司(ICI)成功开发并商品化的特种工程塑料,自1993年起由ICI(英国帝国化学工业集团)的子公司VICTREX(威格斯)公司独家生产经营。目前,国内外PEEK的主要生产商包括VICTREX(威格斯)、SOLVAY(索尔维)、EVONIK(赢创)、中研股份及鹏孚隆等企业。

公司名称基本情况PEEK产能DFBP单体 需求量
VICTREX (威格斯)威格斯(VCT.L)是一家总部位于英国的世界顶级的高性能聚酮解决方案提供商,在伦敦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2019年底总市值为21.50亿英镑;威格斯主要从事各种聚合物的生产和销售,产品范围涵盖能源、航天、医疗、汽车、工业制造等各个板块,2019年销售收入2.94亿英镑;其主要产品包括VICTREX? PEEK聚合物和PEEK APTIV?薄膜及VICOTE?涂料。7,150吨/年5,720吨/年
SOLVAY (索尔维)索尔维(0NZR.L)集团是一家总部位于比利时的跨国化工集团,在伦敦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2019年底总市值为93.77亿英镑;索尔维集团在稀土、白炭黑、工程塑料、聚酰胺和中间体、香料及功能化学品、基础化学品、特种化学品、特种聚合物、新兴生物化学等业务领域占据重要地位,2018年实现销售收入102.19亿英镑。集团KetaSpireTM系列PEEK具有业内领先的性能水平,体现了集团在该领域内的技术优势。2,000吨/年1,600吨/年
EVONIK (赢创)赢创(EVK.DE)是一家德国的特种化学品行业公司,在德国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2019年底总市值为126.47亿欧元;赢创旗下资源效率部门为汽车、粘合剂和建筑行业等环保和节能产品提供物质解决方案,PEEK材料的生产销售主要由该部门负责,应用范围主要包括油气能源行业、汽车制造业、航空业、电气半导体行业、医疗特殊器械制造等,其2018年销售收入共150.24亿欧元,相关业务全球排名第三,为行业龙头企业。500吨/年400吨/年
中研股份中研股份(835017.OC)主要从事聚醚醚酮(FD-PEEK)系列产品的研发、实验、生产及销售。现有产品主要包括纯树脂粉末、颗粒以及增强型复合树脂,适用于注塑、挤出、模压成型等加工方式。公司2018年实现销售收入8,657.20万元人民币,完成了REACH正式注册、通过了医用级PEEK材料的亚慢性毒性测试,在该领域实现了突破。1,000吨/年800吨/年
吉大特塑吉大特塑成立于2002年,是由吉林大学、长春吉大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资组建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为特种工程塑料聚醚醚酮(PEEK)和聚芳醚砜(PES)树脂生产、高性能改性专用料研发、生产和销售及二次制品生产和销售。500吨/年400吨/年
鹏孚隆鹏孚隆成立于2011年,注册资本4,000万元人民币。公700吨/年560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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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基本情况PEEK产能DFBP单体 需求量
司主营业务包括新材料技术研发;硅树脂涂料、陶瓷涂料、聚醚砜涂料生产、乙醇回收;特种工程塑料树脂、水性涂料、PES水性分散液、PES/PEEK加工制品生产和销售等。
合计11,850吨/年9,480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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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列入“七五-十五”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和“863计划”。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2017年9月、2019年12月发布的《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名录(2017年版)》、《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名录(2019年版)》中,将PEEK作为先进化工材料中的工程塑料列出,并提倡PEEK在航空航天、环保及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的使用。我国的《“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明确阐述: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年均增长率保持在20%以上,到2020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15%。随着中研股份、吉大特塑、鹏孚隆及君华特塑等国内PEEK生产厂商的技术水平提高及生产成本下降,PEEK在国内的应用领域将进一步拓展。国家产业政策的扶持及国内企业的发展都将为国内PEEK产业提供巨大的行业机遇。

2、光固化材料领域

(1)行业现状

光固化材料主要包括UV涂料、UV油墨、UV胶粘剂等,主要由光引发剂、单体、低聚物和助剂混合而成。光引发剂是光固化材料中的核心组成部分,其性能对光固化材料的固化速度和固化程度起关键性作用。一般情况下,光引发剂的使用量在光固化材料中占比为3%-5%,成本一般占到光固化产品整体成本的10%-15%。因为光固化技术的环保、高效及节能等特性,光固化技术广泛应用于装修建材涂装、电器/电子涂装、包装/纸张印刷、印刷线路板制造及3D打印等不同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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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领域具体用途应用价值
光固化涂料甲醛等有机挥发物含量极低,环保优势明显
光固化油墨固化速率快,适应性好,可以用于热敏材料,适用于快速、安全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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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0亿美元,我国市场规模达到53.12亿元。UV油墨从用途上可分为UV印刷油墨和UV印刷电路板油墨,UV印刷电路板油墨主要用于电子行业中PCB的印制,是我国UV油墨的最大终端应用领域。近年来,我国PCB行业也呈稳步增长态势,PCB应用几乎渗透于电子产业的各个终端领域;根据市场调研机构Prismark统计,2018年我国PCB市场规模达326亿美元,占全球PCB总产值

52.4%,预计到2023年我国PCB产值将达到405.56亿美元。随着PCB的不断放量,UV印刷电路板油墨的需求亦将随之增长。

3、化妆品领域

(1)行业现状

化妆品作为一种重要的日常消费品,根据第一财经商业数据中心统计,2018年全球市场规模达到4,880亿美元,同比增速达到4.12%。伴随着我国居民消费升级、消费意识苏醒,我国化妆品市场规模处于快速增长的过程。根据Euromonitor数据,2013年中国超越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化妆品消费国,2018年我国化妆品市场规模为4,104.79亿元,同比增长12.29%;我国中高端化妆品占据30%左右的市场份额,2018年中高端化妆品销售规模同比增长28.08%,远高于化妆品市场的整体增速。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9年我国限额以上化妆品零售额达到2,992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12.6%,远高于同期限额以上单位消费品零售总额的3.9%增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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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化妆品是各种原料经过合理调配加工而成的复配混合物,主要原料通常分通用基质原料和各类功能性原料。功能性化妆品原料主要包括:香精香料、化妆品用色素、抗氧化剂及具有防晒、保湿、美白、控油、嫩肤、除皱等功能的化妆品活性成分。化妆品中一般都含有丰富的营养物质,极易受到微生物感染而发生变质腐败,导致产品质量下降,添加防腐剂是预防化妆品微生物污染的传统手段。但是传统防腐剂在预防微生物的同时,还是化妆品中引发皮炎等过敏症状的因素之一。传统化妆品、食品防腐型原料(如甲基异噻唑啉酮、甲基氯异噻唑啉酮、氯咪巴唑、双咪唑烷基脲、对羟基苯甲酸丙酯、季铵盐-15)等虽然抗菌防腐效果突出,但具有一定的致癌性及刺激性。近年来我国、欧盟及美国等地监管部门陆续颁布法规,禁止或限制甲基异噻唑啉酮、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等原料的使用:(1)2015年12月23日,我国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颁布的《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要求甲基异噻唑啉酮在化妆品使用时的最大允许浓度为0.01%,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在化妆品使用时的最大允许浓度为0.0015%;(2)2016年4月,欧盟委员会化妆品组委会明确禁止在驻留类化妆品(如面霜、口红)中使用甲基异噻唑啉酮;(3)2017年7月,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将冲洗类化妆品(如洗发水、沐浴露)中甲基异噻唑啉酮的建议使用浓度由0.01%降低至0.0015%以下;

(4)2018年8月,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认为氯咪巴唑在面霜、护发素和足部护理产品中用作防腐剂,最高使用浓度为0.2%,在冲洗类洗发香波中用作防腐剂,最高使用浓度为0.5%,在冲洗类洗发香波中用作去屑剂,最高使用浓度为2.0%;(5)2019年美国施行《个人护理产品安全法案》(Personal Care ProductsSafety Act),要求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加强监管化妆品及个护品原料的安全性,需要重点关注的配料包括双咪唑烷基脲、对羟基苯甲酸丙酯、季铵盐-15等防腐剂。而且国务院于2020年1月审议通过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对化妆品新原料实施批准或备案制度,其中新的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美白剂以及其他具有较高风险的新原料,须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公司的主要产品之一HAP主要作为一种功能性化妆品原料,具有抗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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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缓、乳液稳定等多重功效的同时,还具有化妆品防腐作用,已被收录在我国食

品药品监管总局颁布的《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2015年版)中。受上述政策法规限制及消费者对于产品安全性的需求,近年来以HAP为代表的新型功能性化妆品原料越来越受到市场的认可与欢迎。

(2)市场容量及发展趋势

根据Euromonitor预测,我国化妆品行业也将在未来几年继续保持快速增长态势,预计2023年将达到6,200亿元,2018年至2023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8.6%。虽然我国化妆品行业近年来取得了快速地发展,2018年行业零售总额已达4,104.79亿元,但市场需求远未饱和,市场还有巨大增长空间。根据Euromonitor数据,2018年国内人均化妆品支出仅为45美元/人,远不及日本297美元/人;对标日本市场,国内的化妆品市场有望发展到万亿以上的市场规模。

数据来源:东北证券研究所

HAP等新型功能性化妆品原料具有安全、无毒的特点,作为甲基异噻唑啉酮、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等传统原料的替代产品,应用于中高端化妆品之中。未来随着化妆品(尤其是中高端化妆品)行业的快速发展以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HAP等新型原料的市场空间也会持续增长。

(二)发行人业务成长分析

1、发行人的市场地位

公司主营业务为芳香族酮类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国内生产芳香族酮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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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的大多数企业生产规模较小,且多数仅能生产个别或少部分产品,产品线单一,产品质量稳定性较差。公司生产线可以基于傅克反应生产各类芳香族酮类产品,产品品种规格齐全,掌握了芳香族酮类产品的核心生产工艺。报告期内,公司多次获得政府部门和相关协会的认证和奖励,如2018年,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公司为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018年12月,中国科技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认定公司为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并授予公司优秀民营科技企业奖;2019年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认定公司为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等。上述认证和奖励均为公司技术实力和市场影响力的有力体现。

2、报告期内公司生产规模与经营效益快速增长

公司设立以来一直专注于芳香族酮类产品这一主营业务的发展,主要产品线基本覆盖下游精细化工市场需求。自公司投产以来,生产产能逐步释放,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由2017年度的23,595.56万元上升至2019年度的29,177.68万元,净利润由2017年度的4,877.73万元上升至2019年度的7,439.94万元。公司计划在当前实际产能4,200吨/年芳香酮基础上,通过募投项目新增产能8,000吨,逐步扩大芳香族酮类产品的生产规模,未来经过试生产及不断的工艺改进,最终使得芳香族酮类的生产规模达到12,200吨/年的水平,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公司将充分利用自身在工艺技术、技术服务、产品质量及品牌等方面的竞争优势,提升生产规模,升级公司经营管理模式,进一步做好公司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培育企业文化,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使公司经济效益最大化。

(三)发行人未来高成长具有可持续性

1、行业下游用途广泛,为公司持续快速增长提供了有利的竞争环境

精细化工产品广泛应用于特种工程塑料、光固化材料、化妆品、医药及农药等领域,下游产品与国民经济及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市场空间巨大。

例如,以PEEK为代表的高性能塑料已经逐步从军用领域扩散到民用领域,其市场容量将进一步扩大。这一方面得益于新材料的生产成本逐渐降低,为航天、汽车、IT、医疗以及石油开采工业等领域的大规模应用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应;另一方面,VICTREX(威格斯)、SOLVAY(索尔维)、EVONIK(赢创)、中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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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鹏孚隆等国内外企业不断深入研究PEEK等新型材料的性能及加工工艺,使得其应用领域进一步得以拓展。又例如,传统涂料、油墨所带来的挥发性气体污染也愈加引起消费者的重视。受益于环保观念在国内外的加强,UV涂料及油墨应用范围也逐步扩大,从最早的香烟包装印刷、高端的电路板印刷,逐步应用于传统食品外包装以及家具涂料领域,进一步扩大了市场容量。

再例如,随着消费水准的提高,化妆品行业的整体规模及安全要求不断提升。消费者对化妆品安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主要国家及地区的监管机构也对化妆品原料的安全性提出了严格要求。因此更加安全、健康的化妆品原料,更加严格的生产工艺控制,已经成为行业发展的共识,有利于行业产业链进一步提高生产水准与竞争水平。

2、国家大力扶持规模精细化工行业,为公司的高成长提供了制度保障

目前,中国已经发展成为世界化学品生产和消费大国,精细化工行业一直是国家政策规划的重点。近年来,国务院陆续颁布了多个行业规划性文件,如:《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加强技术创新以增强行业可持续发展实力。国家有关部委制定了行业标准,从产品、工艺、设备、研发、资质、资金等各方面引导精细化工企业投资高附加值产品,鼓励企业在科学合理的前提下实施扩张重组,提高企业竞争力,提升行业集中度。

行业相关政策支持和引导为技术导向型企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政策基础,有强大技术创新能力、高效组织管理能力的企业可充分利用国家产业扶持政策进一步发展,巩固和提高企业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目前,与精细化工行业和公司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主要有:

序号相关政策颁布单位或组织实施年月相关内容
特种工程塑料行业相关政策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16年3月发展先进结构材料技术,重点是高温合金、高品质特殊钢、先进轻合 金、特种工程塑料、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特种玻璃与陶瓷等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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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相关政策颁布单位或组织实施年月相关内容
及应用。
2《“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的通知》国务院2016年8月着力解决基础材料产品同质化、低值化,环境负荷重、能源效率低、资源瓶颈制约等重大共性问题,突破基础材料的设计开发、制造流程、工艺优化及智能化绿色化改造等关键技术和国产化装备,开展先进生产示范。
3《新材料产业发展指南》工信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2017年1月加快推动先进基础材料工业转型升级,以高端聚烯烃、特种合成橡胶及工程塑料等先进化工材料,先进建筑材料、先进轻纺材料等为重点,大力推进材料生产过程的智能化和绿色化改造。
4《新材料关键技术产业化实施方案》国家发改委2017年12月①重点发展聚碳酸酯、特种聚酯等高性能工程塑料,高碳α烯烃、茂金属聚乙烯等高端聚烯烃,高性能氟硅树脂及关键单体等产品。
5《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国家发改委2017年11月加快先进有机材料关键技术产业化。重点发展聚碳酸酯、特种聚酯等高性能工程塑料。
6《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2018年11月特种工程塑料被列入“3.3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3.3.1 高性能塑料及树脂制造”。
7《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名录(2019年版)》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1月先进化工材料-聚醚醚酮(PEEK)
光引发剂行业相关政策
8《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务院2018年6月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重点区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实施VOCs专项整治方案。制定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综合整治方案,出台泄漏检测与修复标准,编制VOCs治理技术指南。重点区域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2020年,VOCs排放总量较2015年下降10%以上。
9《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改委2020年1月鼓励类“十九轻工——23、水性油墨、紫外光固化油墨、植物油油墨等节能环保型油墨生产”。
10《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2019年5月规定了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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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相关政策颁布单位或组织实施年月相关内容
总局
11《2019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生态环境部2019年3月加快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制定实施重点行业VOCs综合整治技术方案,明确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的治理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出台涂料等产品VOCs含量限值国家标准。
12《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2018年11月光引发剂下游的主要应用领域UV涂料、UV油墨分别被列入“3.3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3.3.7.1UV光固化涂料”及“3.3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3.3.7.2新型印刷油墨”
化妆品行业相关政策
1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2020年1月国家对化妆品原料实行目录管理。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限用原料目录和准用原料目录。准用原料目录包括经批准允许使用的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美白剂以及其他具有较高风险的原料。
14《“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国务院2017年2月要健全化妆品相关法规标准体系,实施化妆品标准提高行动计划。强化检查体系建设,加强化妆品原料使用合规性检查。
15《轻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年8月推动日化工业向质量安全、绿色环保方向发展,提高日化产品生产的自动化程度。
16《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12月规定了化妆品的安全技术要求,包括通用要求、禁限用组分要求、准用组分要求以及检验评价方法等。
精细化工行业领域其他相关政策
17《中国制造2025》国务院2015年5月支持企业开展工艺创新,培养工艺专业人才。加大基础专用材料研发力度,提高专用材料自给保障能力和制备技术水平。
18《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国务院2006年2月重点研究开发满足国民经济基础产业发展需求的高性能复合材料及大型、超大型复合结构部件的制备技术,高性能工程塑料,轻质高强金属和无机非金属结构材料,高纯材料,稀土材料,石油化工、精细化工及催化、分离材料,轻纺材料及应用技术,具有环保和健康功能的绿色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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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相关政策颁布单位或组织实施年月相关内容
19《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月新材料之(五)精细和专用化学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序号技术名称对应专利/专有技术名称形成专利或其他保护措施技术来源主要应用产品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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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羰基化试剂的原子经济反应技术固体光气的原子经济反应研究技术专有技术,内部保密受让取得特种工程塑料核心原料/光引发剂/化妆品原料
一种2-氯-3-氨基吡啶的制备方法发明专利自主研发
六烷基胍氯化物的制备及提纯方法发明专利继受取得
一种2-氯异烟酸的制备方法发明专利原始取得
一种6-氯哒嗪-3-甲酸的制备方法发明专利原始取得
2傅克酰化反应定向催化技术Fe-C型负载催化剂在高温傅克酰化反应中的应用技术专有技术,内部保密自主研发特种工程塑料核心原料/光引发剂/化妆品原料
Fe-C型负载催化剂定向催化效能提升技术自主研发
Fe-C型负载催化剂回收利用和活化技术自主研发
3聚合物单体的纯化技术新型薄膜蒸发器的研制应用技术专有技术,内部保密受让取得特种工程塑料核心原料
新型分步结晶器的研制应用技术受让取得
4低温水解技术低温水解反应技术专有技术受让取得特种工程塑料核心原料
羟基二苯甲酮化合物的合成方法发明专利继受取得
5无毒、高效的化妆品原料生产技术一种高纯度对羟基苯乙酮的制备方法发明专利申请中原始取得化妆品原料
一种羟基酮脱色用活性炭的再生方法发明专利申请中原始取得
用于纯化4-羟基苯乙酮的方法发明专利申请中原始取得
6傅克反应体系自动化生产技术DCS在薄膜蒸发器中的应用技术专有技术,内部保密自主研发特种工程塑料核心原料/光引发剂/化妆品原料
DCS在傅克反应中的应用技术专有技术,内部保密自主研发
7新型环保技术在傅克酰化生产体系中的应用多效蒸发器在废水处理中的应用技术专有技术,内部保密自主研发特种工程塑料核心原料/光引发剂/化妆品原料
合作方合作内容合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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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方合作内容合作成果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产化学工业研究所脱色用活性炭的回收再利用一种羟基酮脱色用活性炭的再生方法(发明专利申请中)
南京工业大学材料化学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针对傅克反应催化剂的选择和制备等方面和技术攻关研发中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产化学工业研究所节能减排及循环经济综合利用研究研发中
南京工业大学VOCs催化燃烧催化剂开发研发中
吉林大学研制新型固体催化剂等研发中
项目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核心技术产品收入27,589.7925,717.8023,026.66
核心技术产品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94.56%96.48%97.59%
编号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项目起止时间所处阶段报告期内累计投入金额
1HAP研究与开发项目550.002015年6月 -2018年5月已结题286.43
24,4-二氟三苯二酮研究与开发项目780.002015年9月 -2018年8月已结题505.10
32-氯-4'-苯基二苯甲酮研究与开发项目850.002017年1月 -2020年3月已结题879.62
4DPS研究与开发项目750.002017年1月 -2020年5月已结题719.00
54,4’-二羟基三苯二酮研究与开发项目900.002019年1月 -2021年12月小试301.59
61,3-双(4’-羟基苯甲酰基)苯研究与开发项目900.002019年1月 -2021年12月小试32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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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研发相关工作。经过多年持续的研发投入,公司逐步形成了组织健全、运行高效的研发创新机制。

1、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开展研发活动

公司研发部实行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研发管理模式,研发重心主要为现有产品生产工艺水平的提高、符合下游需求方向的新产品开发等。因精细化工产品种类繁多,工艺流程复杂,不同性能、品质的产品在终端应用上存在巨大差异,而且多数终端客户对定制化产品需求较高,故公司研发部须根据客户设计要求、市场部调研反馈信息开展研发活动。通过市场导向的研发管理,可以使公司研发人员准确掌握市场信息,开展的研发项目符合市场需求,提高了研发工作的效率,降低了研发活动的风险。

2、形成健全的研发管理制度,重视培养和激励研发人员

为完善公司的技术创新管理工作,公司建立了《研究开发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制度》和《薪酬管理制度》等系列管理制度。通过建立并运行上述制度,公司对研发项目立项、管理、考核、奖励等方面进行有效管理。同时,公司十分重视科研队伍的建设,不仅通过外部招聘拥有较强科研能力的人才,而且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选拔,培养公司的技术骨干。

健全的研发组织管理制度,鼓励创新的工作环境,以及公平、透明的任用和奖惩机制,对提高公司研发活动效率、持续改进生产工艺技术起到了积极作用。

3、持续的研发投入为保障,充分利用内外部智力资源

公司在年度预算中会安排专项研发费用,对研发活动从人员配备、设备购置、资金投入等多方面给予支持,保障公司产品、技术的持续研发创新。建立高效自主研发体系的同时,公司与吉林大学、南京工业大学、南京工业大学材料化学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及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产化学工业研究所等国内一流院校机构建立合作研发关系,形成了较强的持续研发创新能力。

四、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发展的促进作用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芳香族酮类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本次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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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投资项目一方面是继续扩大公司优势产品产能,另一方面进一步提升公司研发能力。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额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项目核准文号项目环评
1年产8,000吨芳香酮及其配套项目31,90026,900南京市发改委备案号:2017001宁化环建[2017]37号
2建设研发中心3,5003,500
3补充流动资金10,00010,000-
合计45,4004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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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研发能力与行业经验的复合型人才仍然紧缺,而以公司研发部门现有的硬件水平,吸引优秀人才存在一定的难度。研发中心项目建成后,公司研发的设施条件将大幅提升。先进的研发设备与丰富的项目机会将能够满足优秀人才的科研要求,有利于公司吸引优秀的科研人才,增强公司软实力,提升发展潜力。

五、发行人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公司中长期发展目标是成为一家世界领先的精细化工企业及世界傅克反应主要生产基地之一。未来公司仍将专注于芳香族酮类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在稳固国际市场的同时进一步开拓国内市场,成长为中国领先的专业化学品生产商和出口商。

未来3-5年内,公司将把握全球精细化工行业供应链向中国转移以及中国化工产业结构调整的历史机遇,加快新产品的开发步伐,完善既有产品的生产工艺,在进一步做大做强国际市场的同时,加强国内市场拓展力度,做到国际国内市场齐头并进。未来几年公司主要发展计划如下:

1、整体经营目标

公司计划在当前4,200吨/年芳香酮产能基础上,通过募集资金新增芳香酮产能8,000吨,逐步扩大芳香族酮类产品的生产规模,未来三年经过试生产及不断的工艺改进,最终使得芳香族酮类的生产规模达到12,200吨/年的水平,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公司将充分利用自身在工艺技术、技术服务、产品质量及品牌等方面的竞争优势,提升生产规模,升级公司经营管理模式,进一步做好公司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培育企业文化,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使公司经济效益最大化。

2、产能提升计划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在芳香族酮类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生产经验和先进技术,产品销量逐年增长,产能瓶颈显现。因此,实现产能扩张是公司发展壮大整体战略布局的重要环节。公司拟通过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扩大生产规模,增强公司生产能力,满足不断增长的客户需求。此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生产设备和生产技术的工艺水平,提高公司产品品质,扩大公司的市场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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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技术开发计划

技术创新是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公司在多年的发展历程和生产实践中,不断摸索创新,总结出Fe-C负载催化剂高温傅克酰化反应技术等核心技术。未来公司仍将大力推进研发建设,把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作为公司发展战略的核心,不断提高自身技术开发水平,提升前沿技术探索能力。公司将通过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建设研发中心,对现有产品的技术和工艺进行持续改进,通过新工艺、新技术的研发,不断提高公司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降低生产成本,提升产品品质。公司将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关注节能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新型技术应用的研发投入。公司将继续深入开展产学研合作,积极与各大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多种形式的产学研结合体,实行联合培养、合作研发等方式,形成从研究开发到技术运用产业化的长效机制。

4、市场开发计划

公司已经在海内外拥有一定的知名度。未来公司将利用与国际化工巨头多年合作中积累的先发优势,扩大与VICTREX(威格斯)、EVONIK(赢创)、SOLVAY(索尔维)、IGM(艾坚蒙)、SYMRISE(德之馨)、长兴化学及久日新材等国际知名化工集团或境内外上市公司客户企业的合作,进一步扩大公司业务规模;公司还将通过参与行业标准起草、参加专业展会、利用专业媒体宣传等方式,强化新瀚品牌影响力,积极提高公司产品国内市场占有率;同时,公司将顺应上市后的发展要求,完善公司内部销售部门的建设与激励考核,提升营销条线人员的整体素质。

5、人力资源发展计划

随着公司发展战略的逐步推进,公司将吸纳优秀经营管理人才、营销人才和科技人才,不断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地完善人才引进和培养体系,打造一支执行能力强、专业技能突出、思想富有活力的研发管理队伍。在加强外部招聘工作的同时,公司还将持续完善营销、研发、生产人员内部培养机制,有计划、有目标地组织各种类型的培训,加大内部培养力度,努力提高员工专业及文化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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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行人未来持续成长的制约条件分析

近年来,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增长,资金需求量也不断扩大,在采购、生产、销售各环节均需持续投入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资金。公司当下融资渠道相对单一,可能对公司的持续成长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七、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成长性和自主创新能力的专项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新瀚新材(及其前身)自设立以来,始终致力于芳香酮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公司始终坚持自主创新,保持核心技术和产品不断创新优化,业务和资产规模逐年增长,盈利能力显著增强,具有较好的成长性和自主创新能力。发行人通过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将有利于进一步做优、做强公司的主营业务,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目标及发展规划,对实现公司的战略目标产生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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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成长性和自主创新能力的专项意见》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孙志伟

保荐代表人:

陈春芳 卢 戈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卢 戈

内核负责人:

战肖华

保荐业务负责人:

刘珂滨

保荐机构总经理:

毕玉国

保荐机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李 玮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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