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26 证券简称:西藏天路 公告编号:临2020-36号转债代码:110060 转债简称:天路转债转股代码:190060 转股简称:天路转股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8元
? 相关日期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股份类别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0/7/16 | - | 2020/7/17 | 2020/7/17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0年6月18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865,417,64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9,233,411.92元(含税)。
根据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元(含税),以截止2019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865,384,510股为参考预估现金红利总额为69,230,760.80元(含税)。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
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2020年7月9日起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间停止转股,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披露的《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实施权益分派时可转债转股连续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35号),故2020年7月8日收盘后总股本数和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数一致。截止2020年7月8日,公司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新增股份33,139股,总股本为865,417,649股。本次现金分红实际派发金额为865,417,649*0.08=69,233,411.92元与原预案中的69,230,760.8元存在差异,系每股现金红利尾数四舍五入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使总股本增加等原因所致。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0/7/16 | - | 2020/7/17 | 2020/7/17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元。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股东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暂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并按照《财税[2015]101号》和《财税[2012]85号》相关规定执行。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72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国税函〔2009〕47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72元。如QFII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并由本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于2014年颁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72元。
(5)对于其他企业法人(含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8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咨询方式如下:
公司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夺底路14号联系部门: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891—6902701联 系 人:田旷先生
特此公告。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