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0年7月9日上午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从严格公司治理制度及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需要,同意将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部分职权授权给董事长行使,并在公司章程中增加董事长的职权,以进一步理顺公司的决策机制。具体如下:
一、除现行法定职权外,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以下权限:
(一)审议批准公司及子公司对单个标的累计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一年累计不超过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的对外投资(不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证券投资)、购买及出售资产(关联交易除外);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签署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董事会文件、公司合同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根据经营需要,向公司管理人员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在发生不可抗力或者重大危机情形,无法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利益的特别裁决权和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二、对《公司章程》相应作如下修订:
条款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第一百一十二条 |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在董事会职权范围内审议批准公司及子公司对单个标的累计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一年累计不超过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的对外投资(不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证券投资)、购买及出售资产(关联交易除外); (四)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签署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董事会文件、公司合同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根据经营需要,向公司管理人员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在发生不可抗力或者重大危机情形,无法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利益的特别裁决权和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六)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其他法定代表人职权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未发生变化。
其中,关于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事项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备查文件: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特此公告。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