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人民币1,799.68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丁方飞 | 王红艳 | 董新洲 |
2020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