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96 证券简称:贝斯美 公告编号:2020-045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7月9日(星期四)下午14:3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7月9日(星期四),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7月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年7月9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十一路2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兼总经理钟锡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61,381,5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6657%。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61,381,5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6657%。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3、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2,084,2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720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084,2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720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4、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二、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61,381,5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84,2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新三板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381,5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84,2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焦晓昆、杨扬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