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 涉案金额:人民币10,000万元及利息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认定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或“公司”)对其原子公司汉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柏科技”)增加的311,866,500元注册资本已实际到位,工大高新的债权转让和出资行为没有侵犯北京誉高航空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誉高”)的合法权益;因该判决尚未生效,对公司的影响尚不能确定。
公司于近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民事判决书》【(2019)黑01民初663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北京誉高
被告:北京汉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汉柏”)
被告:彭海帆
被告:天津汉柏明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柏明锐”)
被告:汉柏科技
被告:天津汉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柏信息”)
被告:工大高新
被告:田坤被告:李日晶
2、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4月9日,北京汉柏与北京誉高签订《人民币资金拆借合同》,合同约定北京汉柏向北京誉高借款本金10,000万元,自2018年4月9日至2018年5月31日止,借款期限不长于52天,拆借利率为年息10%,罚息为拆借资金的日千分之三。同时北京誉高与彭海帆、汉柏明锐、汉柏科技、田坤、汉柏信息分别签订《担保合同》,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李日晶向北京誉高出具承诺函,承诺保证被告偿还借款。借款合同到期后,北京汉柏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北京誉高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北京汉柏偿还借款本金10,000万元及利息、罚息等费用,并要求彭海帆、汉柏明锐、汉柏科技、汉柏信息、田坤、李日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要求工大高新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汉柏科技所承担的连带偿还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移交至哈中院审理,公司于近日接到哈中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二、诉讼进展情况
哈中院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北京汉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誉高借款本金1亿元;
2、被告北京汉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誉高利息(以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9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2018年5月31日止,自2018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1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2018年5月31日止,自2018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3、被告汉柏科技、彭海帆、汉柏明锐、汉柏信息、田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北京誉高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81,633.3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北京汉柏、彭海帆、汉柏明锐、汉柏科技、田坤、汉柏信息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认定工大高新对其原子公司汉柏科技增加的311,866,500元注册资本已实际到位,工大高新的债权转让和出资行为没有侵犯北京誉高的合法权益;因该判决尚未生效,对公司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