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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控股子公司河南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公告日期:2004-09-14
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控股子公司河南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本公司控股的河南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简称“河南四通”)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豫法民二终字第138号和139号民事判决书,就河南四通向该院提起上诉的许昌市城市信用社诉河南葛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葛天集团”)4000万元借款纠纷案(详见2004年4月24日和2004年6月1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的本公司公告),终审判决如下:
    1、维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许民二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河南四通(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2、变更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许民二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为:葛天集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许昌市城市信用社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1227万元(利息已计算至2004年5月31日,之后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逾期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一审案件受理费和诉讼保全费共计59万元,由葛天集团和河南四通共同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万元,由河南四通承担。
    上述河南四通对河南葛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担保系该公司原负责人赵国珍违规提供的(详见本公司刊登在2002年10月31日、2002年11月23日、2002年11月3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的本公司公告)。
    特此公告并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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