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董事会结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此次调整董事会结构,充分考虑了当前股东结构变化,进一步优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能力、强化制约机制,调整董事会结构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关于董事会组成人数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董事会结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鉴此,我们同意将《关于调整董事会结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名外部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了解Steven He.Wang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我们认为:
1、Steven He.Wang先生的提名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Steven He.Wang先生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Steven He.Wang先生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我们同意提名Steven He.Wang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外部董事候选人,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了解贾利民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我们认为:
1、贾利民先生的提名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贾利民先生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贾利民先生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我们同意提名贾利民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在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增补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了解益智先生、李志群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我们认为:
1、益智先生、李志群先生的提名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益智先生、李志群先生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益智先生、李志群先生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我们同意提名益智先生、李志群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在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钱明星 宋 航
姚先国 李国勇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