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答复
信会师报字[2020]第ZA9049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2020年6月22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或“科思科技”)的《关于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20〕37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了审核意见。针对该审核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申报会计师”或“我们”)就有关涉及会计师说明或发表意见的问题,将核查情况和核查意见进行如下说明。注:报告期指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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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6. 关于高芯思通
根据问询回复:(1)徐铖研、安斗英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建德相识,三人均看好芯片行业的发展前景和潜力,决定先由徐铖研负责将公司设立起来,发行人和安斗英准备好资金后再投资进入;(2)徐铖研和安斗英主要从事企业管理工作,均不存在相关芯片研发的从业背景,徐铖研 2017 年 9 月至今任 TC 公司董事长,安斗英 2017 年 9 月至 2020 年 1 月任 TC 公司董事;(3)2017 年2 月至 2019 年 5 月期间,高芯思通存在一次增资和两次股权转让,徐铖研、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汇富控股有限公司、北京永力睿远科技有限公司和张津源等多名股东均2019 年度退出高芯思通。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报告期前发行人与 TC 公司的销售和业务的开展情况,说明发行人与 TC 公司的合作历史以及徐铖研、安斗英和刘建德相识过程;(2)高芯思通的成立背景以及与前述自然人合资设立的原因,是否专门为军队所属 C 单位的研发项目而成立,研发项目的信息来源,具备的项目立项、竞标、委外研发进度管理和验收的人员配备和专业能力;(3)报告期内一次增资和两次股权转让的原因及定价依据,前述退出的股东是否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或其他利益安排;(4)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徐铖研和安斗英、军队所属 C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问题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结合报告期前发行人与TC公司的销售和业务的开展情况,说明发行人与TC公司的合作历史以及徐铖研、安斗英和刘建德相识过程
报告期前公司向TC公司的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6年度 | 2015年度 | 2014年度 |
销售产品类型 | **加固机模块 | **加固机模块 | **加固机模块 |
向TC公司销售该类产品收入 | 81.60 | 357.00 | 57.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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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公司向TC公司销售**加固机模块的销售收入金额分别为57.8万元、357万元、81.6万元,销售金额总体较小。
TC公司自2014年即与公司建立了业务往来。合作关系的建立,是因为公司的**加固机模块通过军方组织的招投标方式,取得了向军工系统供货的资格。TC公司从商业化角度考虑,认为公司的产品质量可靠、价格合适,因此向公司采购**加固机模块。由此,作为TC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徐铖研与刘建德相识。安斗英于2015年12月参与了对TC公司的投资,安斗英投资TC公司后,通过徐铖研的介绍与刘建德相识,并于2016年11月和公司、徐铖研共同向高芯思通进行了增资。
(二)高芯思通的成立背景以及与前述自然人合资设立的原因,是否专门为军队所属C单位的研发项目而成立,研发项目的信息来源,具备的项目立项、竞标、委外研发进度管理和验收的人员配备和专业能力
1、高芯思通的成立背景以及与前述自然人合资设立的原因,高芯思通是否专门为军队所属C单位的研发项目而成立,研发项目的信息来源
2015年10月,军队所属C单位向系统内具备资格的单位下达了低成本******技术课题研究任务,公司具备相应资格,为了参与该课题研究任务,同时考虑到自身资金实力及项目风险,因此,拟与同样看好芯片行业发展的徐铖研、安斗英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并通过委外研发模式开发SoC系统应用研发所需的GX1001芯片。高芯思通系公司为了参与军队所属C单位低成本******技术课题研究任务与前述各股东参与投资的项目公司,高芯思通主要负责研发GX1001芯片,公司负责基于GX1001芯片的片上SoC系统应用研发,并由公司作为投标主体参与军队所属C单位组织的低成本******多核SoC项目竞标。
2、具备的项目立项、竞标、委外研发进度管理和验收的人员配备和专业能力
高芯思通研发GX1001芯片为委外研发模式,不涉及研发人员安排。公司负责片上SoC系统的应用研发,并由公司作为投标主体参与军队所属C单位组织的低成本******多核SoC项目竞标。因此,高芯思通作为芯片委外研发的项目公司,只需配备少量的管理人员负责GX1001芯片的研发立项、委外研发进度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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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等事宜。公司负责竞标工作,并在片上SoC系统中对GX1001芯片的性能、质量等进行验收;公司具备丰富的芯片应用开发人员和开发经验,并为片上SoC系统的应用研发配备了10名研发人员,公司丰富的竞标经验保证了项目顺利进行,并于2017年5月参与了低成本******多核SoC项目竞标。2017年6月-7月,公司研发的片上SoC系统参与了评标委员会组织的SoC芯片性能测试、地面验证、环境适应性的比测。在此期间,因受到军改政策以及军方科研项目调整的影响,军队所属C单位低成本******技术课题研究任务暂缓,因此公司与高芯思通分别暂停了片上SoC系统和GX1001芯片的研发工作。
(三)报告期内一次增资和两次股权转让的原因及定价依据,前述退出的股东是否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或其他利益安排
1、报告期内增资和股权转让的原因及定价依据
(1)2017年2月,高芯思通增资
2016年11月22日,经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批准,高芯思通注册资本增至5,000万元,其中新增部分由股东徐铖研认缴600万元、安斗英认缴200万元、公司认缴2,040万元、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缴900万元、中国汇富控股有限公司认缴300万元、北京永力睿远科技有限公司认缴125万元、张津源认缴125万元。2017年2月16日,高芯思通完成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增资的原因为:随着高芯思通GX1001芯片研发项目的推进,高芯思通日常运营需要更多资金,同时也为了提高资金实力以满足后期在芯片领域发展的现实需要,公司与徐铖研、安斗英、中国宝安、中国汇富、北京永力均看好高芯思通的GX1001芯片的市场前景,原股东一致决定引入新的投资者并继续在芯片行业领域进行追加投资。公司经与各投资者协商一致后,参考高芯思通当时的资产负债情况,各投资方均按照每1元注册资本作价1元进行认缴增资。
本次增资完成后,高芯思通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注册资本 | 持股比例 | 实收资本 | 实收资本比例 |
1 | 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550.00 | 51.00 | 510.00 | 44.35 |
2 |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900.00 | 18.00 | 180.00 | 15.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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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注册资本 | 持股比例 | 实收资本 | 实收资本比例 |
3 | 徐铖研 | 750.00 | 15.00 | 300.00 | 26.09 |
4 | 中国汇富控股有限公司 | 300.00 | 6.00 | 60.00 | 5.22 |
5 | 安斗英 | 250.00 | 5.00 | 50.00 | 4.35 |
6 | 北京永力睿远科技有限公司 | 125.00 | 2.50 | 25.00 | 2.17 |
7 | 张津源 | 125.00 | 2.50 | 25.00 | 2.17 |
合计 | 5,000.00 | 100.00 | 1,150.00 | 100.00 |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注册资本 | 持股比例 | 实收资本 | 实收资本比例 |
1 | 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550.00 | 51.00 | 1,020.00 | 61.45 |
2 | 安斗英 | 1,000.00 | 20.00 | 350.00 | 21.08 |
3 |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900.00 | 18.00 | 180.00 | 10.84 |
4 | 中国汇富控股有限公司 | 300.00 | 6.00 | 60.00 | 3.61 |
5 | 北京永力睿远科技有限公司 | 125.00 | 2.50 | 25.00 | 1.51 |
6 | 张津源 | 125.00 | 2.50 | 25.00 | 1.51 |
合计 | 5,000.00 | 100.00 | 1,660.00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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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8日,中国汇富控股有限公司与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中国汇富控股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高芯思通6%的股权(认缴出资300万元、实缴出资60万元)以6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公司。2019年3月28日,北京永力睿远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北京永力睿远科技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高芯思通2.5%的股权(认缴出资125万元、实缴出资25万元)以27.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公司。
2019年3月28日,张津源与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张津源将其持有的高芯思通2.5%的股权(认缴出资125万元、实缴出资25万元)以27.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公司。
2019年5月13日,高芯思通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上述股权转让的原因为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汇富控股有限公司、北京永力睿远科技有限公司和张津源在投资高芯思通后认为,芯片行业投入大、等待期长且不确定性较高,且高芯思通在投资期内未能实现盈利,经过其与科思科技、安斗英协商后达成了上述股权转让协议。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由相关方综合评估高芯思通的资产负债情况和经营状况,协商确定为每1元实缴注册资本作价
1.1元。
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高芯思通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注册资本 | 持股比例 | 实收资本 | 实收资本比例 |
1 | 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3,300.00 | 66.00 | 1,170 | 71.48 |
2 | 安斗英 | 1,700.00 | 34.00 | 490 | 29.52 |
合计 | 5,000.00 | 100.00 | 1,660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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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徐铖研和安斗英、军队所属C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军队所属C单位为解放军直属机关单位。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公开信息,以及公司、徐铖研和安斗英提供的说明,公司及其关联方、徐铖研和安斗英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二、请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1、获取公司与TC公司在报告期前的销售合同以及收入确认凭证等,分析报告期前各年度公司与TC公司的销售内容、销售收入等;
2、访谈徐铖研、安斗英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建德,以核查徐铖研、安斗英、TC公司、刘建德、公司建立业务往来的过程等;
3、获取高芯思通工商登记资料,各股东的增资协议、出资凭证、历次股权转让协议、转让价款的支付凭证,访谈高芯思通历史退出的股东,核查高芯思通历史沿革及其股权演变过程、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原因及定价依据;
4、核查高芯思通研发立项、低成本******多核SoC项目招投标文件、GX1001芯片研发进度资料,访谈高芯思通的主要管理人员,核查高芯思通研发项目立项、竞标、委外研发进度管理和验收等方面的情况;
5、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公开信息,访谈相关历史股东,查阅客户、供应商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以及对主要供应商及客户进行实地走访访谈,核查高芯思通历史退出的股东与公司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或其他利益安排,以及公司及其关联方、徐铖研和安斗英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徐铖研、安斗英和刘建德主要通过业务关系相识,符合一般的市场逻辑。
2、高芯思通是公司为了承担军队所属C单位的研发项目而和徐铖研、安斗英共同成立的项目公司,高芯思通研发GX1001芯片为委外研发模式,不涉及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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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人员安排。公司负责片上SoC系统的应用研发,并由公司作为投标主体参与军队所属C单位组织的低成本******多核SoC项目竞标。因此,高芯思通只需配备少量的管理人员负责GX1001芯片的研发立项、委外研发进度管理等事宜。公司负责竞标工作,并在片上SoC系统的应用研发中对GX1001芯片的性能、质量等进行验收,拥有对GX1001芯片进行成品验收和功能测试的人员配备和专业能力。
3、报告期内,高芯思通增资的原因为高芯思通日常运营需要更多资金,同时也为了提高资金实力以满足后期在芯片领域发展的现实需要,各投资方与公司均看好芯片行业的市场前景,有意在芯片行业领域追加投资;公司经与各投资方协商一致后,参考高芯思通当时的资产负债情况,各投资方按照每1元注册资本作价1元进行增资。
高芯思通第一次股权转让主要系因高芯思通GX1001芯片项目进度未达到徐铖研预期,因此其产生对外转让股权的意愿,而安斗英有意增持高芯思通股权。股权转让价格由双方参考高芯思通的资产负债情况和经营状况,协商确定每1元实缴注册资本作价1元。
高芯思通第二次股权转让主要系因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汇富控股有限公司、北京永力睿远科技有限公司和张津源在投资高芯思通后认为,芯片行业投入大、等待期长且不确定性较高,且高芯思通在投资期内未能实现盈利,经过其与科思科技、安斗英协商后达成了股权转让协议。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由相关方综合评估高芯思通的资产负债情况和经营状况,协商确定为每1元实缴注册资本作价1.1元。
综上,高芯思通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原因及定价依据具有合理性。
4、高芯思通的历史股东中,徐铖研系公司客户TC公司的董事长,且通过间接持股的方式持有TC公司33.79%的股权。除此之外,未发现前述退出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客户、供应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或其他利益安排。
5、军队所属C单位为解放军直属机关单位。公司及其关联方、徐铖研和安斗英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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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7. 关于股份支付众智共享、众智瑞盈、众智汇鑫、众智皓泓为专门持有发行人股份而设立的持股平台,发行人成功上市前,平台有限合伙人与发行人解除聘用关系的,有限合伙人应将其所持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转让给有受让意向的其他有限合伙人,转让价格为有限合伙人所持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原始实缴出资额。请发行人说明:结合持股平台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情况及转让价格,说明是否存在应确认股份支付费用的情形以及对发行人财务报表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问题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员工持股平台入股发行人时以公允价格入股,不存在应确认股份支付费用的情形
1、员工持股平台入股发行人的相关情况
公司现有众智共享、众智汇鑫、众智瑞盈、众智皓泓4个员工持股平台,上述4个员工持股平台入股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2016年11月17日,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刘建德、主要股东梁宏建与众智共享签署了《关于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协议》,约定众智共享出资2,030.00万元认购公司新发行的84.5834万股。
2019年5月27日,公司主要股东梁宏建与众智汇鑫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梁宏建将其持有的公司17.2348万股以1,26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众智汇鑫。
2019年5月27日,公司主要股东梁宏建与众智瑞盈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梁宏建将其持有的公司15.0053万股以1,097.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众智瑞盈。
2020年1月14日,公司股东深圳高新投与众智皓泓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深圳高新投将其持有的公司30.5914万股以2,268.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众智皓泓。
2、员工持股平台入股发行人不存在应确认股份支付费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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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比较,众智共享、众智汇鑫、众智瑞盈、众智皓泓取得公司股份的价格与同批次外部投资者的价格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姓名 | 入股时持股 数量(股) | 取得股份 时间 | 价格 (元/股) | 定价依据 | 不认定为股份支付的理由 |
1 | 众智共享 | 845,834 | 2016年11月 | 24.00 | 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成长性等因素,由各方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本次增资对应的公司投前(总股本50,000,000股)估值为12亿元 | 与相近时点外部投资者广州日信、深圳创东方、萍乡盛会入股的价格一致 |
2 | 众智汇鑫 | 172,348 | 2019年5月 | 73.11 | 按照市场化原则,股权转让双方协商确定本次股权转让对应的公司(总股本54,713,805股)估值为40亿元 | 与同批次控股股东向外部投资者贾秀梅、佛山新动力、李贵君、宁波汇聚、孙德聪转让股权的价格一致。 |
3 | 众智瑞盈 | 150,053 | 2019年5月 | 73.11 | 按照市场化原则,股权转让双方协商确定本次股权转让对应的公司(总股本54,713,805股)估值为40亿元 | 与同批次控股股东向外部投资者贾秀梅、佛山新动力、李贵君、宁波汇聚、孙德聪转让股权的价格一致。 |
4 | 众智皓泓 | 305,914 | 2020年1月 | 74.14 | 按照市场化原则,股权转让双方协商确定本次股权转让对应的公司(总股本56,650,674股)估值为42亿元 | 高新投退出,众智皓泓按照市场价格取得外部投资者股份,与高新投转让给外部投资者胡林的价格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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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时间 | 转让方 | 受让方 | 内容 | 转让价格 | 是否进行股份支付处理 | 说明 |
1 | 2016年12月-2017年11月 | 朱晶、邓亚军、张娟娟、朱智明、曹乐喜 | 梁宏建 | 前述5名员工将所持合计众智共享61万元出资额转让予梁宏建 | 1元/出资额(折合公司股份价格为24元/股) | 否 | 按照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约定,员工离职需按原价将其所持出资额转让予有受让意向的其他有限合伙人,故不存在应确认股份支付费用的情形。 |
2 | 2017年12月-2018年1月 | 梁宏建 | 朱小丽、余振超、王作鹏、邓邦强、谢建刚、傅志成、任善述、潘阳志、罗焕然、沈友松、张白羽、龚良兵、赖平路、薛显维、张锋 | 梁宏建将所持合计众智共享299万元出资额转让予前述15名员工 | 1元/出资额(折合公司股份价格为24元/股) | 否 | 出资份额转让当年(2017年)公司无外部投资者入股等情况,公司前1年(2016年8月-12月)广州日信、萍乡盛会、深圳创东方、深圳高新投、邹圣文入股公司价格为24元/股,与众智共享入股价格相同;另外,2017年公司净利润为-3,678.68万元,经营业绩较2016年出现大幅下滑,因此以1元/出资额(折合公司股份价格为24元/股)作为转让价格公允,故不存在应确认股份支付费用的情形。 |
3 | 2018年4月-5月 | 韩颖、苏久平、李明、杜志鹏 | 梁宏建 | 前述4名员工将所持合计众智共享110万元出资额转让予梁宏建 | 1元/出资额(折合公司股份价格为24元/股) | 否 | 按照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约定,员工离职需按原价将其所持出资额转让予有受让意向的其他有限合伙人,故不存在应确认股份支付费用的情形。 |
4 | 2018年5月 | 梁宏建 | 张明远、张增建、程利娟、倪道志、肖勇、邓邦强、薛显维、谢建刚、张流圳、殷锋、潘阳志、邱庆康、贾承晖、张晓丹、王中许、张白羽 | 梁宏建将所持合计众智共享617万元出资额转让予前述16名员工 | 1元/出资额(折合公司股份价格为24元/股) | 否 | 出资份额转让公司前1年(2017年)公司无外部投资者入股等情况。 |
2018年3月,广州日信向宁波青松城、武汉华博股份转让价格为32元/股,系外部投资者之间协商定价,不具有直接参考意义。 | |||||||
2018年1-5月,公司净利润为-948.08万元,未分配利润为-3,885.69万元,经营业绩未见好转,因此以1元/出资额(折合公司股份价格为24元/股)作为转让价格较为公允,故不存在应确认股份支付费用的情形。 | |||||||
5 | 2019年4月 | 张明远 | 汤普 | 张明远将所持众智共享10万元出资额转让予汤普 | 1元/出资额(折合公司股份价格为24元/股) | 否 | 按照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约定,员工离职需按原价将其所持出资额转让予有受让意向的其他有限合伙人,汤普系众智共享原有限合伙人,故不存在应确认股份支付费用的情形。 |
6 | 2019年12月 | 沈友松 | 汤普 | 沈友松将所持众智共享5万元出资额转让予汤普 | 1元/出资额(折合公司股份价格为24元/股) | 否 | 按照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约定,员工离职需按原价将其所持出资额转让予有受让意向的其他有限合伙人,汤普系众智共享原有限合伙人,故不存在应确认股份支付费用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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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额(对应公司股份为25.7081万股)以1元/出资额(折合公司股份价格为24元/股)转让予公司张明远等16名员工。公司管理层基于公司当时的经营业绩情况、以及相近时点的外部投资者之间的股份转让价格参考性不足之考虑,认为梁宏建上述出资额转让之价格公允,不存在应确认股份支付费用的情形。但鉴于梁宏建上述出资额转让的相近时点存在外部投资者之间股份转让的客观事实,即2018年3月,广州日信以32元/股的价格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转给宁波青松城、武汉华博,因此,如按照广州日信向宁波青松城、武汉华博转让公司股份的价格32元/股模拟测算股份支付费用,2018年模拟计提的股份支付费用为205.66万元((32元/股-24元/股)*25.7081万股)。该模拟计提的205.66万元股份支付费用未达到公司2018年财务会计信息的重大事项判断标准551.38万元(营业收入*1%),对公司财务报表影响程度较小。
2、众智汇鑫
众智汇鑫历次内部财产份额转让及是否存在应确认股份支付费用的情形如下:
时间 | 转让方 | 受让方 | 内容 | 转让价格 | 是否进行股份支付处理 | 说明 |
2019年9月 | 张旭枚 | 韩正超、李秉权、刘林瑞、曾奇 | 张旭枚将所持合计众智汇鑫26万元出资额转让予上述4名员工 | 1元/出资额(折合公司股份价格为73.11元/股) | 否 | 按照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约定,员工离职后留下的出资份额如转给持股平台原合伙人以外的公司员工,则转让价格以届时所转让的出资份额的公允价值为准。本次出资份额转让的受让方均为原持股平台外的公司员工,因此,本次出资份额的转让价格须以转让时出资份额的公允价值为准。张旭枚于2019年5月通过认购众智汇鑫出资额份额受让公司股份价格为73.11元/股,至2019年9月公司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按照73.11元/股转让给新合伙人的价格为公允价格,故不存在应确认股份支付费用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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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时间 | 转让方 | 受让方 | 内容 | 转让价格 | 是否进行股份支付处理 | 说明 |
2020年4月 | 李军 | 杨越 | 李军将所持合计众智皓泓12万元出资额转让予杨越 | 1元/出资额(折合公司股份价格为74.14元/股) | 否 | 按照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约定,员工离职后留下的出资份额如转给持股平台原合伙人以外的公司员工,则转让价格以届时所转让的出资份额的公允价值为准。本次出资份额转让的受让方为原持股平台外的公司员工,因此,本次出资份额的转让价格须以转让时出资份额的公允价值为准。李军于2020年1月通过认购众智皓泓出资份额受让公司股份价格为74.14元/股,至2020年5月,公司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按照74.14元/股转让给新合伙人的价格为公允价格,故不存在应确认股份支付费用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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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入股公司时以公允价格入股,不存在应确认股份支付费用的情形;众智共享、众智汇鑫、众智皓泓员工持股平台中离职员工出资份额转让,系按照员工持股平台的相关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置,不存在应确认股份支付费用的情形;梁宏建将其所持有的员工持股平台众智共享的出资份额转让予公司员工,价格公允,不存在应确认股份支付费用的情形。即使按照相近时点外部投资者之间转让公司股份的价格32元/股模拟测算股份支付费用,该模拟计提的205.66万元股份支付费用未达到公司2018年财务会计信息的重大事项判断标准551.38万元(营业收入*1%),对公司财务报表影响程度较小。
问题8.关于军品审价
根据问询回复:(1)报告期前以暂定价格确认营业收入总额为4,994.60万元,其中:2013年度221.00万元、2014年度795.60万元、2015年度3,668.60万元、2016年309.40万元;(2)军品采购价格由制造成本、期间费用和利润三部分组成,制造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军品的定价成本。生产单位按产品具体组成部分的成本及其他费用为依据编制产品报价清单,审价主管部门组织审价;(3)报告期内及历史上,公司以暂定价格确认收入的产品,还没有取得军方的最终批复,因此对于军方最终批复价格与暂定价格的差异没有历史数据可供参考。
请发行人说明:(1)以暂定价格确认收入的产品清单报送以及审价进度,结合审价的周期和进度说明未完成审价的原因;(2)申报的制造成本和期间费用是否存在调减的情形,军品采购价格中利润占比及确认依据,制造成本、期间费用和利润合计数与目前的暂定价格之间是否存在显著差异,进一步说明军品审价是否会导致公司已确认收入发生重大转回;(3)结合产品销售结构变化,说明报告期前以暂定价格确认营业收入相对较少而报告期内大幅上升的原因。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8-2-15
(一)以暂定价格确认收入的产品清单报送以及审价进度,结合审价的周期和进度说明未完成审价的原因
1、以暂定价格确认收入的产品清单报送以及审价进度
历史上及报告期内,公司以暂定价确认收入的产品包括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全加固指挥控制信息处理设备、便携式全加固指挥控制信息处理设备、**显控终端四款产品。
2019年5月,针对**显控终端产品,军方审价中心对该产品的总体单位军队所属B单位进行整体审价,公司作为总体单位军队所属B单位的配套厂商,参与**显控终端产品的审价。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最终价格审定批复。
截至目前,公司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全加固指挥控制信息处理设备和便携式全加固指挥控制信息处理设备三款产品尚未收到关于开展最终价格审定的通知。
2、结合审价的周期和进度说明未完成审价的原因
国家对军品价格实行统一管理、国家定价,由军方组织军品最终定价审定工作,并主导最终价格审定全过程,公司须被动根据其提出的指示及要求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同时,公司以暂定价确认收入的产品均为总体单位的配套产品,根据军工行业惯例,受总体单位所属项目进展、产品定型时间等因素的影响,从产品定型到军方完成价格审定批复时间周期较长。上述原因共同导致公司无法确定**显控终端产品最终价格审定批复的取得时间,以及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全加固指挥控制信息处理设备和便携式全加固指挥控制信息处理设备三款产品何时开展最终价格审定。
2019年颁布实施的《军品定价议价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议价规则”)对于以“竞争议价”方式确定军品价格时,订购方不再组织成本审核,“竞争议价”包括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等方式确定军品价格。公司全加固***指挥控制信息处理设备、全加固指挥控制信息处理设备和便携式全加固指挥控制信息处理设备产品均为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供应资格。议价规则的实施可能对公司尚未开展最终价格审定的上述三款产品未来是否以及何时开展最终价格审定产生一定影响。因公司无法获知议价规则实际执行的具体情况,上述相关
8-2-16
条款是否适用于公司尚未开展最终价格审定的三款产品,仍存在不确定性。
(二)申报的制造成本和期间费用是否存在调减的情形,军品采购价格中利润占比及确认依据,制造成本、期间费用和利润合计数与目前的暂定价格之间是否存在显著差异,进一步说明军品审价是否会导致公司已确认收入发生重大转回2019年5月,公司作为军队所属B单位配套厂商,参与了军队审价中心对军队所属B单位开展的最终价格审定工作。截至目前,审价中心对军队所属B单位的最终价格审定工作尚未完成,公司尚未收到关于**显控终端产品最终价格审定批复,也未收到关于是否调减公司申报的**显控终端产品的制造成本和期间费用的通知。因公司未收到关于是否调减公司申报的**显控终端产品的制造成本和期间费用的通知,无法确定最终批复价格中的利润占比,以及最终批复价格与目前的暂定价格之间是否存在显著差异。
公司历史上没有以暂定价确认收入后因审价调整收入金额的情况,无法参考历史数据对报告期以暂定价确认收入的影响数做出最佳估计。
公司以暂定价确认收入的相关产品均未取得军方最终批复价格,如未来取得军方批复价格与暂定价格产生较大的差异,可能存在调整批复当期收入金额的情况,根据公司及军工行业的收入确认原则,如发生审价调整,仅影响审价结算当期的收入和利润。
部分军工上市公司审价调整情况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审价调整影响 |
1 | 上海翰讯(300762) | 2017年签订补足差价合同,共补充确认营业收入266.32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总额的0.69%;2018-2019年未披露相关信息 |
2 | 新光光电 (688011) | 2016-2018年,军品补价收入分别为3,025.64万元、674.80万元和1,886.21万元,当年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9.08%,3.71%,9.05%;2019年未披露相关信息 |
3 | 安达维尔 (300719) | 2015年集中收到军方补差价款3,559.30万元并确认为当期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11.43%;2017年,收到机载产品收入中包含产品补价收入1,534.54万元,为子公司航设公司在2011-2016年销售的产品,经客户审价后调整增加的收入,占当年营业收入的3.49%;2016年、2018年和2019年未披露相关信息 |
4 | 广哈通信 (300711) | 2014年收到军品补价收入2,547.16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为10.85%;2015-2019年未披露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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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司名称 | 审价调整影响 |
5 | 晨曦航空(300581) | 2013-2015年,由于产品暂定价格与最终审定价格存在差异进入当期收入的调整金额分别为159.84万元、-30.15万元、171.78万元和0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为1.09%、-0.16%、0.86%;2016-2019年未披露相关信息 |
6 | 左江科技(300799) | 2017年补价收入-101.54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为-0.81%;2018-2019年未披露相关信息 |
项目 | 军品最终批复价格变动率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
变动额 | 变动率 | 变动额 | 变动率 | 变动额 | 变动率 | ||
营业收入 | 1% | 635.90 | 0.94% | 510.51 | 0.93% | 0.44 | 0.01% |
-1% | -635.90 | -0.94% | -510.51 | -0.93% | -0.44 | -0.01% | |
营业利润 | 1% | 635.90 | 2.60% | 510.51 | 2.14% | 0.44 | -0.01% |
-1% | -635.90 | -2.60% | -510.51 | -2.14% | -0.44 | 0.01% | |
毛利率 | 1% | 0.28% | 0.40% | 0.31% | 0.47% | 0.01% | 0.01% |
-1% | -0.29% | -0.41% | -0.31% | -0.47% | -0.01% | -0.01% |
8-2-18
(三)结合产品销售结构变化,说明报告期前以暂定价格确认营业收入相对较少而报告期内大幅上升的原因公司在2013年至2019年以暂定价格确认收入的产品及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产品结构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2016年 | 2015年 | 2014年 | 2013年 |
1 | 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36,155.00 | 32,250.00 | - | - | - | - | - |
2 | 便携式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27,170.00 | 17,316.00 | - | - | - | - | - |
3 | **显控终端 | - | 1,485.00 | - | - | - | - | - |
4 | 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265.20 | - | 44.20 | 309.40 | 3,668.60 | 795.60 | 221.00 |
合计 | 63,590.20 | 51,051.00 | 44.20 | 309.40 | 3,668.60 | 795.60 | 221.00 |
8-2-19
单位、中国电科D单位、中国电科E单位、中国电科F单位、军队所属A单位、军队所属B单位、航天科工A单位、中国电子A单位等总体单位。上述统型后的两款产品均以暂定价作为合同定价;同时,2018年新增了以暂定价结算的**显控终端产品1,485.00万元,2019年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少量销售取得销售收入265.20万元,因此2018年和2019年以暂定价确认收入的金额,相对于报告期前累计以暂定价确认的收入金额4,994.60万元,出现了大幅上升的情况。
二、请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1、向市场部了解公司历史上及报告期内以暂定价作为合同定价的情况,获取相关的销售合同,核实相关合同中价格约定条款;
2、向市场部、财务部了解以暂定价确认收入的产品未取得军方最终批复价或完成审价的进度及原因;
3、向财务部了解公司目前正在进行的**显控终端审价的情况;以及其报送的最终产品报价,与目前实际执行的暂定价差异情况;
4、了解军品价格的相关管理规定,查看公司以暂定价进行结算的合同招投标情况;
5、查阅同行业军品审价情况,分析判断公司已确认收入发生重大转回的可能性;
6、统计报告期前及报告期内,以暂定价确认收入的产品类别、金额及占比情况,分析其增减变动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国家对军品价格实行统一管理、国家定价,由军方组织军品最终定价审定工作,并主导最终价格审定全过程,导致审价周期较长,符合军品价格管理制度及公司业务实际,具有合理性;
(2)参考军工上市公司审价调整情况,公司以暂定价格已确认的收入发生重大转回的可能性较小,但不排除军方最终审定批复价与暂定价产生较大差异时,对取得最终价格批复当期的收入金额产生较大波动影响;
(3)2018年,公司统型后的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和便携式全加固指控
8-2-20
信息处理设备开始批产交付,导致公司2018年和2019年营业收入相对于2017年及以前年度出现大幅增长,此两款产品均以暂定价作为合同定价;因此,2018年和2019年以暂定价确认收入的金额,相对于报告期前累计以暂定价确认的收入金额4,994.60万元,出现了大幅上升的情况,符合公司业务实际,具有合理性。
问题9.关于原材料采购
根据首轮问询回复:(1)除独家代理供应商外,公司通过比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与供应商商定采购单价,单价变动原因与市场价格变动趋势一致;(2)部分芯片、接插件和电源模块对国外供应商存在一定依赖;(3)发行人供应链模式下原材料的采购集中度较高,主要为世平国际(香港)有限公司、NUPOWERELECTRONICCO.,LIMITED、茂宣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和茂宣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供应链采购模式下发行人与供应链公司、最终供应商之间的资金、货物和票据流转的具体过程;(2)不考虑供应链公司的情况下,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内容、采购金额及其占比;(3)供应链模式下原材料的采购集中度较高的原因;(4)向境外供应商采购芯片、接插件和电源模块的金额及其占比并完善重大事项提示和风险因素披露。
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向独家代理供应商采购的内容、采购金额及其占比,采购价格的协商机制及公允性,主要独家代理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最终供应商、采购金额及其占比,发行人对前述独家代理供应商或最终供应商是否存在依赖;(2)供应链采购模式下前五大最终供应商的基本情况,经营范围和规模是否发行人向其的采购额相匹配。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1)对原材料采购和供应商履行的核查程序、核查过程和核查结论;(2)供应链公司模式下供应链公司和供应商与发行人客户及其关键经办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资金往来、关联交易或其他利益安排。
问题回复:
一、发行人披露
8-2-21
(一)供应链采购模式下发行人与供应链公司、最终供应商之间的资金、货物和票据流转的具体过程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四、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具体情况”之“(二)主要原材料、能源及其供应情况”之“4、通过供应链公司采购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4)公司、供应链公司及最终供应商之间的资金流、物流和票据流
公司、供应链公司、境外供应商之间的资金流、物流、票据流如下图所示:
报关进口:由供应链公司完成境外原材料的报关进口。
境外原材料的结算流程:供应链公司向公司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公司根据与供应链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进口协议》,在约定的账期内,与供应链公司以人民币结算货款(货款包括协议约定的代理费用);供应链公司通过其香港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支付外币货款。”
(二)不考虑供应链公司的情况下,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内容、采购金额及其占比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四、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具体情况”之“(二)主要原材料、能源及其供应情况”之“4、通过供应链公司采购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5)不考虑供应链公司的情况下,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情况
不考虑供应链公司的情况下,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内容、采购金额及其占
8-2-22
比如下:
①2019年前五大供应商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内容 | 采购额(万元) | 占比 |
1 | 世平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 芯片、元器件 | 4,570.84 | 15.63% |
2 | 鸿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固态硬盘 | 3,613.36 | 12.35% |
3 |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航空插头、插座 | 2,945.85 | 10.07% |
4 | 深圳市翰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 结构件 | 2,513.84 | 8.60% |
5 | 深圳市中科创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硬盘/内存 | 792.85 | 2.71% |
合计 | —— | 14,436.75 | 49.36%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内容 | 采购额(万元) | 占比 |
1 | 世平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 芯片、元器件 | 2,838.48 | 13.54% |
2 | 湖南源科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 固态硬盘 | 2,752.54 | 13.13% |
3 |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航空插头、插座 | 2,524.77 | 12.04% |
4 | 深圳市翰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 结构件 | 1,372.79 | 6.55% |
5 | 鸿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固态硬盘 | 1,216.43 | 5.80% |
合计 | —— | 10,705.01 | 51.06%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内容 | 采购额(万元) | 占比 |
1 | 世平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 芯片、元器件 | 384.32 | 10.66% |
2 |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航空插头、插座 | 339.31 | 9.41% |
3 | 湖南源科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 固态硬盘 | 244.87 | 6.79% |
4 | 深圳市翰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 结构件 | 240.89 | 6.68% |
5 | 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 PCB板 | 116.64 | 3.23% |
合计 | —— | 1,326.04 | 36.77% |
8-2-23
之“(3)供应链采购模式下前五大供应商的名称、最终供应商、对应的供应链公司、采购内容和金额及占比”中补充披露如下:
“供应链模式下,原材料的采购集中度较高,主要最终供应商为世平国际(香港)有限公司、NUPOWERELECTRONICCO.,LIMITED、茂宣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和骏龙科技有限公司。报告期内,上述最终供应商采购额占供应链模式下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45.47%、66.43%和75.77%。主要是由于公司采购规模较小,在分类型采购原材料时,在同类型供应商中选取其中一家作为主要原材料供应商,适度扩大在该供应商中的采购份额,以提高公司采购的议价能力。
公司前五名供应商中无公司关联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技术人员,主要关联方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与上述前五大供应商均无关联关系。”
(四)向境外供应商采购芯片、接插件和电源模块的金额及其占比并完善重大事项提示和风险因素披露
1、向境外供应商采购芯片、接插件和电源模的金额及其占比的披露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四、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具体情况”之“(二)主要原材料、能源及其供应情况”之“1、主要原材料供应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中芯片、接插件和电源模块存在境外采购的情形,采购金额及其占比如下:
单位:万元
类别 | 项目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芯片 | 境外供应商 采购额 | 7,389.63 | 75.86% | 4,718.40 | 82.72% | 970.91 | 73.94% |
总采购额 | 9,741.56 | 100.00% | 5,703.91 | 100.00% | 1,313.14 | 100.00% | |
接插件 | 境外供应商 采购额 | 201.90 | 4.96% | 208.41 | 7.13% | 47.17 | 8.50% |
总采购额 | 4,073.18 | 100.00% | 2,924.79 | 100.00% | 554.85 | 100.00% | |
电源模块 | 境外供应商 采购额 | 445.65 | 40.67% | 560.79 | 91.78% | 14.64 | 33.15% |
总采购额 | 1,095.81 | 100.00% | 610.99 | 100.00% | 44.15 | 100.00% |
8-2-24
2、完善重大事项提示和风险因素披露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一、主要风险因素特别提示”之“(八)原材料采购风险”和“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二、经营风险”之“(二)原材料采购风险”中补充披露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中的部分芯片、接插件和电源模块对国外供应商存在一定依赖,境外采购占该类原材料采购总额的比例如下:
原材料类别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芯片 | 75.86% | 82.72% | 73.94% |
接插件 | 4.96% | 7.13% | 8.50% |
电源模块 | 40.67% | 91.78% | 33.15% |
8-2-25
的公允性。报告期内,公司向独家代理供应商采购的内容、最终供应商、金额及其占比如下:
(1)2019年独家代理供应商采购情况
单位:万元
原材料分类 | 独家代理商 | 最终供应商 | 采购金额 | 占采购总额比例 |
芯片 | 世平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 厂商1 | 3,991.95 | 13.65% |
电源模块 | NU POWER ELECTRONIC CO.,LIMITED | 厂商2 | 400.70 | 1.37% |
芯片 | CEAC International Limited | 厂商3 | 178.99 | 0.61% |
芯片 | 文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厂商4 | 138.11 | 0.47% |
接插件 | 深圳市恩特尔科技有限公司 | 厂商5 | 126.43 | 0.43% |
芯片 | 艾睿电子中国有限公司 | 厂商6 | 51.32 | 0.18% |
芯片 | 益登科技有限公司 | 厂商7 | 30.65 | 0.10% |
芯片 | 威健实业国际有限公司 | 厂商8 | 18.00 | 0.06% |
合计 | —— | 4,936.15 | 16.88% | |
采购总额 | —— | 29,246.88 | 100.00% |
原材料分类 | 独家代理商 | 最终供应商 | 采购金额 | 占采购总额比例 |
芯片 | 世平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 厂商1 | 2,297.15 | 10.96% |
电源模块 | NU POWER ELECTRONIC CO.,LIMITED | 厂商2 | 560.79 | 2.67% |
接插件 | 深圳市恩特尔科技有限公司 | 厂商5 | 77.58 | 0.37% |
芯片 | CEAC International Limited | 厂商3 | 47.48 | 0.23% |
芯片 | 文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厂商4 | 32.72 | 0.16% |
芯片 | 艾睿电子中国有限公司 | 厂商6 | 32.51 | 0.16% |
芯片 | 益登科技有限公司 | 厂商7 | 14.45 | 0.07% |
芯片 | 威健实业国际有限公司 | 厂商8 | 3.86 | 0.02% |
合计 | —— | 3,066.53 | 14.63% | |
采购总额 | —— | 20,965.06 | 100.00% |
8-2-26
原材料分类 | 独家代理商 | 最终供应商 | 采购金额 | 占采购总额比例 |
芯片 | 世平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 厂商1 | 260.27 | 7.22% |
芯片 | 威健实业国际有限公司 | 厂商8 | 23.77 | 0.66% |
电源模块 | NU POWER ELECTRONIC CO.,LIMITED | 厂商2 | 14.64 | 0.41% |
芯片 | 艾睿电子中国有限公司 | 厂商6 | 13.37 | 0.37% |
芯片 | 文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厂商4 | 10.11 | 0.28% |
芯片 | 益登科技有限公司 | 厂商7 | 4.48 | 0.12% |
接插件 | 深圳市恩特尔科技有限公司 | 厂商3 | 4.20 | 0.12% |
合计 | —— | 330.83 | 9.17% | |
采购总额 | —— | 3,606.69 | 100.00% |
原材料类别 | 最终供应商 | 公司选择的代理商 | 中国大陆其他代理商 |
芯片 | 厂商4 | 文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益登科技有限公司等 |
芯片 | 厂商3 | CEAC International Limited | AVENT、文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芯片 | 厂商6 | 艾睿电子中国有限公司 | 骏龙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傲壹电子有限公司等 |
芯片 | 厂商8 | 威健实业国际有限公司 | CEAC International Limited、 艾睿电子中国有限公司等 |
芯片 | 厂商7 | 益登科技有限公司 | 富利佳电子香港有限公司等 |
芯片 | 厂商1 | 世平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 科通芯城、茂宣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等 |
接插件 | 厂商3 | 深圳市恩特尔科技有限公司 | PEI-Genesis、SMAC等 |
电源模块 | 厂商2 | NU POWER ELECTRONIC CO.,LIMITED | 深圳市中电华星电子技术有限公司、AVENT等 |
8-2-27
比并完善重大事项提示和风险因素披露”部分内容。
(二)供应链采购模式下前五大最终供应商的基本情况,经营范围和规模是否与发行人向其的采购额相匹配
1、报告期内,供应链采购模式下的前五大最终供应商及发行人向其采购额
(1)2019年前五大最终供应商及采购额
单位:万元
序号 | 最终供应商 | 采购内容 | 采购额 |
1 | 世平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 芯片、元器件 | 4,570.84 |
2 | 茂宣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 芯片 | 708.92 |
3 | 骏龙科技有限公司 | 芯片、元器件 | 668.19 |
4 | 曼诚技术(香港)有限公司 | 芯片 | 448.93 |
5 | 文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芯片、元器件 | 442.34 |
序号 | 最终供应商 | 采购内容 | 采购额 |
1 | 世平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 芯片、元器件 | 2,838.48 |
2 | NU POWER ELECTRONIC CO.,LIMITED | 电源模块 | 560.79 |
3 | 新蕾电子(香港)有限公司 | 芯片 | 449.32 |
4 | 骏龙科技有限公司 | 芯片、元器件 | 400.33 |
5 | SAMTEC ASIA PACIFIC PTE LTD | 接插件、线材 | 235.30 |
序号 | 最终供应商 | 采购内容 | 采购额 |
1 | 世平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 芯片、元器件 | 384.32 |
2 | 曼诚技术(香港)有限公司 | 芯片、元器件 | 171.92 |
3 | 骏龙科技有限公司 | 芯片 | 129.15 |
4 | 新英杰电子有限公司 | 芯片 | 110.84 |
5 | 深圳市中科创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硬盘/内存 | 76.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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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世平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报告期各期,世平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平国际”)均为公司供应链采购模式下第一大供应商。世平国际隶属于世平集团,登记证号码为31286588-00-09-19-A。世平集团成立于1980年,总部位于中国台湾台北市,为全球第一、亚太区最大的半导体零组件通路商大联大控股(3702.TW)旗下成员。世平集团长期深耕亚太地区,销售分支机构约50个,员工人数约1,700人,组成全亚洲极具竞争力的销售网络;2019年营业额达90亿美金。世平集团代理的经销品牌较为完整,代理产品支援多种应用领域,包括3C、工业电子及汽车电子领域;产品组合从基础到核心元件,满足客户对半导体零组件采购的多元需求。报告期内,公司自世平国际采购的原材料主要为芯片、元器件,其经营规模较大,公司采购额占其各年销售额比重均较小,与其经营范围相匹配。
(2)茂宣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茂宣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宣企业”)为公司2019年供应链采购模式下第二大供应商。茂宣企业成立于1981年,所在地为中国台湾新北市中和区3中正路738号4楼,统一编号为12339246,资本总额为新台币23,760.00万元,员工人数为90人,经营范围为有限通信机械器材制造业、电子零组件制造业、电信器材批发业、咨询软件批发业、国际贸易业、仓储业、咨询软件服务业、除许可证外得经营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业务、电信管制射频器材输入业。
2019年,公司自茂宣企业采购的原材料主要为芯片,其经营规模较大,公司采购额占其2019年销售额比重较小,与其经营范围相匹配。
(3)骏龙科技有限公司
报告期各期,骏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龙科技”)分别为公司供应链采购模式下第三、第四、第三大供应商。骏龙科技是中国香港、中国大陆、东南亚及印度区域电子元件行业之中发展最迅速的分销商之一,分销多个高端半导体产品品牌。骏龙科技总部设于中国香港,另有逾25个地区办公室,遍及中国大陆和泛亚区域,包括北京、深圳、上海、新加坡、马来西亚和印度。骏龙科技拥有超过500名员工,专门创造需求,并应付全球供应。骏龙科技的服务组合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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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及物流支持、缓冲储备及全面解决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自骏龙科技采购的原材料主要为芯片、元器件,其经营规模较大,公司采购额占其各年销售额比重均较小,与其经营范围相匹配。
(4)曼诚技术(香港)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曼诚技术(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曼诚技术”)为公司2017年供应链模式下第二大供应商和2019年第四大供应商。曼诚技术成立于2005年,公司位于中国香港新界沙田火炭坳背湾街美高工业大厦14楼,负责人为李宏辉,登记证号码为50543686-000-04-20-A。曼诚技术主要经营范围为芯片等多种电子元器件的分销。曼诚技术隶属于科通芯城集团,科通芯城(0400.HK)于2014年在港交所上市,专注在中国销售IC及相关产品以及服务AI及IoT行业,收入主要来自IC及其他电子元器件的自营销售,拥有员工近500人。
报告期内,公司自曼诚技术采购的原材料主要为芯片,其经营规模较大,公司采购额占其各年销售额比重均较小,与其经营范围相匹配。2018年公司向曼诚技术采购芯片177.14万元,未位列于当年供应链采购模式下的前五大最终供应商名单。
(5)文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文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晔科技”)为公司2019年供应链采购模式下第五大供应商。文晔科技营运总部设立于中国台湾,成立于1993年,注册资本为新台币28.5亿元,统一编号为84498860,主要经营范围为各种电子零组件集成电路加工、研发、买卖及进出口。目前在中国、韩国、新加坡、印度、泰国、马来西亚、越南等地区共有四十多个营运据点。文晔科技代理全球一流半导体原厂超过60家,服务客户超过9000家。所代理的电子零组件被广泛应用于通讯、电脑及周边、消费性电子、工业控制、物联网及汽车等多样应用领域。2019年文晔科技全年营收达新台币3,352亿元。
2019年,公司自文晔科技采购的原材料主要为芯片、元器件,其经营规模较大,公司采购额占其2019年销售额比重较小,与其经营范围相匹配。
(6)NU POWER ELECTRONIC CO.,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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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NU POWER ELECTRONIC CO.,LIMITED(以下简称“NUPOWER”)为公司2018年供应链采购模式下第二大供应商。NU POWER成立于2012年,登记证号码为60544753-000-10-19-9。NU POWER为美国VICOR在中国的代理商,专业满足于客户对各种高端电源的需求,同时致力于VICOR产品在中国市场的解决方案提供,主要面向国防、电子、航空航天、铁路、交通运输、电力、医疗设备、自动化生产设备、广播设备、LED显示、电梯、通信及仪器等企事业单位及科研院所。NU POWER和其分销渠道分别在香港、深圳、北京、上海、南京、武汉、成都、西安、洛阳、长春等城市设有办事处,销售和技术服务网络覆盖整个中国地区。2018年,公司自NU POWER采购的原材料主要为电源模块,其经营规模较大,公司采购额占其2018年销售额比重较小,与其经营范围相匹配。2019年,公司与NU POWER保持稳定合作关系,采购电源模块400.70万元,未位列于当年供应链采购模式下的前五大最终供应商名单。
(7)新蕾电子(香港)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新蕾电子(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蕾电子”)为公司2018年供应链采购模式下第三大供应商。新蕾电子成立于1996年,注册资本为港币490万元,登记证号码为32026919-000-08-12-2,企业地址为中国香港新界粉岭安乐门街6号捷和大厦3楼。新蕾电子多年来与松下(Panasonic)、精工(Seiko)、3M、Broadcom等世界知名的电子元器件品牌紧密合作,在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数码电子产品、工业品、家电、监控安防、PC、医疗和军工领域,为众多电子制造企业和研发机构提供服务。
2018年,公司自新蕾电子采购的原材料主要为芯片,其经营规模较大,公司采购额占其2018年销售额比重较小,与其经营范围相匹配。2019年,公司综合考虑采购价格和服务质量,不再与新蕾电子合作,同类原材料改向茂宣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采购。
(8)SAMTEC ASIA PACIFIC PTE LTD
报告期内,SAMTEC ASIA PACIFIC PTE LTD(以下简称“SAMTEC AP”)为公司2018年供应链采购模式下第五大供应商。SAMTEC AP隶属于SAMTEC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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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SAMTEC是总部在美国的全球电子连接器生产商,成立于1976年,致力于提供各种各样的高速、高度和微型连接器方案。SAMTEC是一家通过同规模公司中最高标准5-AID&Bradstreet的私营公司,通过ISO9001认证,在十多个国家设有分公司,分布于德国、法国、意大利、英国、马来西亚、新加坡、日本、中国等国家和地区;其中在美国、中国、哥斯达黎加、马来西亚和新加坡有生产能力。2018年,公司自SAMTEC AP采购的原材料主要为接插件、线材,其经营规模较大,公司采购额占其2018年销售额比重较小,与其经营范围相匹配。2019年,公司与SAMTEC AP保持稳定合作关系,采购接插件、线材171.24万元,未位列于当年供应链采购模式下的前五大最终供应商名单。
(9)新英杰电子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新英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英杰电子”)为公司2017年供应链采购模式下第四大供应商。新英杰电子成立于2006年,为全球首家提供全套整体无线方案的代理商,产品涉及WiFi、802.11n、无线网卡、无线高清WHDI、3G、无线电源WPS及无线发电设备SOFC。客户为电讯运营商、无线宽带方案商、通讯设备生产厂商及所有无线方案设计公司。新英杰电子为配合中国国家发展需要,积极在大陆市场布局。除总公司设于香港外,更在深圳、苏州、上海、北京设置营运分支机构。2017年,公司自新英杰电子采购的原材料主要为芯片,其经营规模较大,公司采购额占其2017年销售额比重较小,与其经营范围相匹配。2018年-2019年,公司与新英杰电子继续保持合作,因采购额较低,未位列于当年供应链采购模式下的前五大最终供应商名单。
(10)深圳市中科创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深圳市中科创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创元”)为公司2017年供应链采购模式下第五大供应商。中科创元成立于2007年,法定代表人为冯云,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664156294D,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航社区华富路1004号南光大厦1310。中科创元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信息化系统集成、网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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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数码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购销及其它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信息咨询(不含人才中介、证券、保险、基金、金融业务及其它限制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2017年,公司自中科创元采购的原材料主要为内存,其经营规模较大,公司采购额占其2017年销售额比重较小,与其经营范围相匹配。
三、请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1)对原材料采购和供应商履行的核查程序、核查过程和核查结论;(2)供应链公司模式下供应链公司和供应商与发行人客户及其关键经办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资金往来、关联交易或其他利益安排。
(一)对原材料采购和供应商履行的核查程序、核查过程和核查结论
1、核查程序
(1)核查报告期各期公司提供的所有原材料采购明细表,与公司提供的主要供应商、主要原材料的信息进行核对是否一致;
(2)分析报告期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明细表,核对各期采购量、采购金额,分析其采购额、采购单价变动的合理性;查阅主要供应商的采购合同、入库单、采购发票等信息;
(3)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阅前五大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并查看公司前五大供应商的公开资料;了解公司与前五大供应商合作的背景及变动的合理性;
(4)核查报告期各期公司与前五大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采购入库明细、采购发票等;
(5)实地访谈或视频访谈主要供应商,就报告期内的采购情况、关联关系情况等事项进行确认;
(6)对主要供应商进行函证,确认报告期内采购金额以及各期末应付和预付情况;对未及时收到回函的供应商,执行替代程序;
(7)获取公司供应链模式下的采购明细,了解采用供应链公司采购模式的原因及其合理性;复核供应链公司的最终供应商情况,以及向最终供应商采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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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采购金额及其占比情况;
(8)了解和复核公司与供应链公司在资金、货物和票据流转的具体过程及其合理性。
2、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供应链模式下原材料的采购集中度相对较高符合企业业务实际,具有合理性;公司核心零部件中部分芯片、特殊接插件和部分电源模块存在一定的进口依赖;供应链采购模式下前五大供应商的基本情况、经营范围和规模与公司向其的采购额符合公司业务实际,具有合理性。
(二)供应链公司模式下供应链公司和供应商与发行人客户及其关键经办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资金往来、关联交易或其他利益安排
经查阅上述供应商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关联方的调查表及报告期内的个人银行流水明细,以及对主要供应商及客户进行实地走访访谈,未发现公司供应链公司模式下供应链公司和供应商与公司客户及其关键经办人员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资金往来、关联交易或其他利益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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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0.关于营业收入和收入确认
根据问询回复:(1)发行人与军队直属C单位直接签订的“两方合同”,由部队直接到发行人进行质检验收,验收后直接确认收入,发行人按照部队的调拨函要求发货;(2)发行人与主要客户合同由“两厂四方合同”变为“两方合同+监管协议”,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包括“供方应排专人协助需方进行入所检验”“供方按需方进度要求无偿更改”“军代室和需方按正样检定状态及检验验收细则实施检验验收”“装备交付时,甲乙双方进行接装检查,检查合格后办理产品交接手续”“装备交付时,需方实施接装检查,合格后实施产品交接”等,但发行人收入确认确认依据基本均为军检质量证明和签收单;(3)发行人存在部分军检验收日期、发货通知日期、发货日期和签收日期时间较近的情形,部分收入确认时间显著晚于签收日期的情形;(4)账面免税收入与申报表中军品免税收入金额存在差异,包括研发样机尚未实现销售但已开票、产品销售已交付并开票但未达到收入确认时点。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合同形式变化的背景及原因,“两厂四方合同”与“两方合同+监管协议”主要条款的差异以及对发行人收入确认依据和时点的影响;
(2)不同合同形式、收入确认方式下的收入构成。
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与军队直属C单位的销售收入和后续发货情况,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或收入跨期的情形;(2)客户签收单的具体内容,结合对前五大客户的实际销售流程和合同约定,说明取得客户签收单是否等同于满足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客户及其军代室是否仍须进一步履行交接、检验或验收程序,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3)结合实际销售流程,说明是否存在销售合同、备产协议、《备料/生产通知单》、军检合格证、《发货通知单》、《销售通知单》、《送货&入库单》和签收单等关键内部控制节点的凭证签署日期与收入确认时点异常的情形,销售合同的产品内容、数量、价格和金额与相关凭证内容是否存在不一致的情形,说明具体情况并分析原因;(4)上述账面免税收入与申报表中军品免税收入差异的形成原因及后续的销售实现情况。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回复:
一、发行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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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形式变化的背景及原因,“两厂四方合同”与“两方合同+监管协议”主要条款的差异以及对发行人收入确认依据和时点的影响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经营成果分析”之“(二)营业收入分析”补充披露如下:
“6、主要销售合同形式变化及对收入确认的影响
(1)合同形式变化的背景及原因
在2019年9月以前,供需双方的军事代表直接在总体单位的采购合同上签章,即“两厂四方合同”。受军改影响,在2019年9月份以后,军队系统新颁布了装备采购合同监管合同相关细则,自2019年12月份开始,公司供需双方的军事代表不再在供需双方的合同盖章签字,而是另外签订《装备配套订购合同监管协议》。
(2)“两厂四方合同”与“两方合同+监管协议”主要条款的差异以及对发行人收入确认依据和时点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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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公司与前五大客户(集团合并口径)签订的“两厂四方合同”与“两方合同+监管协议”主要合同条款差异如下:
所属 集团 | 客户名称 | 合同编号 | 产品名称 | 合同签订方式 | 验收标准 | 产品计价方式 | 结算方式及付款条款 | 售后及质保 | 运输方式 | 交付条件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电科A单位 | ****-20190336 | 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便携式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两厂四方合同 | 按定型/鉴定批准的技术状态验收交付。产品经驻厂军代表室验收合格后出具质量证明文件;供方应派专人协助需方进行入所检验。 | 产品价格为暂定价,最终以军审批复价为准。 | 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需方应按军方拨款情况向供方同比例支付合同款。 | 质量保证期5年,供方免费提供标准的售后服务,免费提供与货物有关的技术维护、技术支持及产品咨询等。 | 供方负责送货,包装、运输、上下力、保险费。 | 送达需方指定场所,供方合同执行人须在合同执行期内每周直至发货前向需方接货联系人以书面形式通报交货进度和合同执行情况。 |
****-20191244 | 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便携式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两方合同+监管协议 | 按状态鉴定状态验收交付,按定型状态恢复;产品经驻厂军代室验收合格后出具质量证明文件;供方应派专人协助需方进行入所检验。 | 产品价格为暂定价,最终以军审批复价为准。 | 合同签订且开具发票后,按照军方拨款进度同比例支付。 | 质量保证期5年,供方免费提供标准的售后服务,免费提供与货物有关的技术维护、技术支持及产品咨询等。 | 供方负责送货,包装、运输、上下力、保险费。 | 送达需方指定场所,供方合同执行人须在合同执行期内每周直至发货前向需方接货联系人以书面形式通报交货进度和合同执行情况。 | ||
中国电科B单位 | ****8622 | 便携式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两厂四方合同 | 按正样鉴定状态投产,按统型鉴定状态,军检合格后交付。统型鉴定批复后,技术状态如有变化,供方按需方进度要求无偿整改。 | 暂定价,最终以军审价为依据。 | 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30%的预付款;甲方收到军方进度、结算款后4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同比例支付相应款项。 | 免费保修三年 | 费用由供方承担。 | 交货至需方指定地点。 | |
****7333 | 便携式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两方合同+监管协议 | 按统型鉴定状态,军检合格后交付。 | 暂定价,最终以军审价为依据。 | 需方收到系统预付、进度、结算款后40个工作日内,需方向供方同比例支付相应款项。 | 免费保修五年 | 费用由供方承担。 | 交货至需方指定地点。 | ||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兵器B单位 | ****-18846 | 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两厂四方合同 | 按需方验收规范进行验收。 | 暂定价,最终按批复价结算,多退少补。 | 合同签订后,甲方收到军方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后,30个工作日内同比例支付乙方。 | 产品在需方装配、试验及交付最终用户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供方应负责及时提供售后服务,保质期从交付部队之日起计3年。 | 供方代运,需方付费。 | 产品运输按照《国防科研生产保密物品运输安全保卫管理规定》执行,交货地点为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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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 集团 | 客户名称 | 合同编号 | 产品名称 | 合同签订方式 | 验收标准 | 产品计价方式 | 结算方式及付款条款 | 售后及质保 | 运输方式 | 交付条件 |
****-19067H | 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两方合同+监管协议 | 按产品制造验收规范进行验收。 | 暂定价,待统型配套设备审价后,多退少补。 | 货款支付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该价格为暂定价,最终按批复价结算,多退少补;甲方收到货款后30个工作日内按同比例支付乙方。 | 产品在需方装配、试验及交付最终用户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供方应负责及时提供售后服务,保质期从交付部队之日起计5年。 | 供方代运,需方付费。 | 产品运输按照《国防科研生产保密物品运输安全保卫管理规定》执行,交货地点为南京。 | ||
重庆机电控股(集团)公司 | 重庆机电A单位 | ****-1901-01 | 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两厂四方合同 | 交付时,甲、乙双方进行接装检查,检查合格后办理产品交接手续。 | 以军审价为最终结算价。 | 在合同生效且甲方结算货款(含进度款)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同比例支付。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发票,由甲方向乙方指定的银行办理付款。 | 产品质量保证期限为3年(按实际情况执行)(特殊部件按图样、技术文件有关要求执行),质量保证期以甲方产品合格证开具之日起算。(按大合同执行) | 运输费由乙方承担。 | 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要求(含技术协议),交付合格的产品(含备品备件和随机资料),并提供装备质量证明文件。 乙方应按照甲方指定的时间、地点交付。 |
****-2001-01 | 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两方合同+监管协议 | 装备交付时,甲乙双方进行接装检查,检查合格后办理产品交接手续。 | 以军审价为最终结算价。 | 在合同生效且甲方结算货款(含进度款)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同比例支付。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发票,由甲方向乙方指定的银行办理付款。 | 产品质量保证期限为5年(按实际情况执行)(特殊部件按图样、技术文件有关要求执行),质保期内免费提供配套产品的技术服务、咨询等支持。 | 运输费由乙方承担。 | 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要求(含技术协议)交付合格的产品(含备品备件和随机资料),并提供装备质量证明文件。 乙方应按甲方指定的时间、地点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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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表所示,原“两厂四方合同”与“两方合同+监管协议”中两方合同在验收标准、产品计价方式、结算方式及付款条款、售后及质保、运输方式和交付条件等方面无较大差异;两种合同形式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双方主管军事代表室权利和义务方面。
原“两厂四方合同”没有专门对双方军事代表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新的“两方合同+监管协议”形式下,在双方军事代表室签署的监管协议中,对监管条款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包括:合同监管预期目标、总体军事代表室工作要求、配套军事代表室工作要求、质量监督、进度监督、费用监督、出厂检查与交接发运、信息通报机制、工作协调机制;对总体军事代表室和配套军事代表室各自的工作内容进行了明确要求,其中,明确了配套军事代表室要对交付产品进行检查验收;总体军事代表室负责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与配套军事代表室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反馈产品交付后的使用质量信息、协调处理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
综上所述,“两厂四方合同”与“两方合同+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并无实质差异,只是在监管协议中明确了双方军事代表室的职责和权利,对公司收入确认依据和时点不存在实质性影响。”
(二)不同合同形式、收入确认方式下的收入构成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四、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具体情况”之“2、主要产品的收入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6)不同合同形式、收入确认方式下的收入构成报告期内,公司三种形式的合同确认的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合同签订方式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两厂四方合同 | 28,113.33 | 41.69 | 51,500.92 | 93.40 | 527.48 | 15.67 |
两方合同+监管协议 | 36,540.60 | 54.18 | - | - | - | - |
两方合同 | 2,783.91 | 4.13 | 3,637.18 | 6.60 | 2,838.56 | 84.33 |
合计 | 67,437.83 | 100.00 | 55,138.10 | 100.00 | 3,366.04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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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收入确认依据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军检合格证 | - | - | - | - | 1,293.40 | 38.43 |
军检合格证+签收单 | 64,653.93 | 95.87 | 51,500.92 | 93.40 | 527.48 | 15.67 |
签收单 | 2,783.91 | 4.13 | 3,637.18 | 6.60 | 1,545.16 | 45.90 |
合计 | 67,437.84 | 100.00 | 55,138.10 | 100.00 | 3,366.04 | 100.00 |
合同编号 | 产品 名称 | 签订时间 | 合同 金额 | 合同方式 | 军检时间 | 收款时间 | 收款 金额 | 收入确认依据 | 收入确认时间 |
**** D088 | 诸元计 算终端 | 2017.1.9 | 952.00 | 两方合同 | 2017.01.13 | 2017.01.22 | 952.00 | 军检合格证 | 2017年3月 |
**** D112 | 诸元计 算终端 | 2017.12.19 | 341.40 | 两方合同 | 2017.12.25 | 2017.12.30 | 340.00 | 军检合格证 | 2017年12月 |
2018.1.16 | 1.40 |
客户名称 | 调拨单编号 | 产品名称 | 调拨日期 | 调拨数量 | 对应确认收入金额 | 调拨方式 |
军队所属C单位 | ****0078号 | 诸元计算终端 | 2017-7-14 | ** | 24.48 | 自提 |
军队所属C单位 | ****0154号 | 诸元计算终端 | 2017-8-7 | ** | 10.20 | 自提 |
军队所属C单位 | ****0820号 | 诸元计算终端 | 2018-9-11 | ** | 6.12 | 送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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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名称 | 调拨单编号 | 产品名称 | 调拨日期 | 调拨数量 | 对应确认收入金额 | 调拨方式 |
军队所属C单位 | ****0016号 | 诸元计算终端 | 2019-3-5 | ** | 10.20 | 自提 |
军队所属C单位 | ****0020号 | 诸元计算终端 | 2019-4-29 | ** | 68.00 | 自提 |
军队所属C单位 | ****0623号 | 诸元计算终端 | 2019-11-1 | ** | 8.84 | 自提 |
诸元计算终端 | 2019-8-2 | ** | 8.84 | 自提 | ||
诸元计算终端 | 2019-8-6 | ** | 8.84 | 自提 | ||
诸元计算终端 | 2019-8-9 | ** | 8.84 | 自提 | ||
诸元计算终端 | 2019-11-1 | ** | 8.84 | 自提 | ||
诸元计算终端 | 2019-8-12 | ** | 8.84 | 自提 | ||
诸元计算终端 | 2019-10-17 | ** | 8.84 | 自提 | ||
诸元计算终端 | 2019-10-17 | ** | 8.84 | 自提 | ||
诸元计算终端 | 2019-11-1 | ** | 8.84 | 自提 | ||
诸元计算终端 | 2019-9-9 | ** | 8.84 | 自提 | ||
诸元计算终端 | 2019-9-26 | ** | 8.84 | 自提 | ||
诸元计算终端 | 2019-10-25 | ** | 8.84 | 自提 | ||
诸元计算终端 | 2019-11-11 | ** | 8.84 | 自提 | ||
诸元计算终端 | 2019-11-18 | ** | 8.16 | 自提 | ||
诸元计算终端 | 2019-11-26 | ** | 8.84 | 自提 | ||
诸元计算终端 | 2019-11-27 | ** | 8.84 | 自提 | ||
诸元计算终端 | 2019-12-13 | ** | 8.84 | 自提 | ||
诸元计算终端 | 2019-12-2 | ** | 8.16 | 自提 | ||
诸元计算终端 | 2019-12-19 | ** | 8.84 | 自提 | ||
诸元计算终端 | 2020-1-6 | ** | 8.16 | 自提 | ||
诸元计算终端 | 2020-4-29 | ** | 8.84 | 自提 | ||
军队所属C单位 | ****0616号 | 诸元计算终端 | 2019-10-14 | ** | 20.40 | 自提 |
诸元计算终端 | 2019-11-1 | ** | 6.80 | 自提 | ||
诸元计算终端 | 2019-10-12 | ** | 3.40 | 自提 | ||
诸元计算终端 | 2019-11-22 | ** | 6.80 | 自提 | ||
诸元计算终端 | 2019-12-2 | ** | 34.68 | 自提 | ||
诸元计算终端 | 2019-12-2 | ** | 27.20 | 自提 | ||
诸元计算终端 | 2019-12-9 | ** | 3.40 | 自提 | ||
诸元计算终端 | 2019-12-13 | ** | 6.80 | 自提 | ||
诸元计算终端 | 2020-5-22 | ** | 6.80 | 自提 |
8-2-41
客户名称 | 调拨单编号 | 产品名称 | 调拨日期 | 调拨数量 | 对应确认收入金额 | 调拨方式 |
诸元计算终端 | 2020-5-26 | ** | 6.80 | 自提 | ||
军队所属C单位 | ****0617号 | 诸元计算终端 | 2019-9-3 | ** | 10.20 | 自提 |
诸元计算终端 | 2019-10-29 | ** | 6.80 | 自提 | ||
诸元计算终端 | 2019-10-17 | ** | 6.80 | 自提 | ||
诸元计算终端 | 2019-10-10 | ** | 6.80 | 自提 | ||
诸元计算终端 | 2019-11-4 | ** | 6.80 | 自提 | ||
诸元计算终端 | 2019-9-17 | ** | 61.20 | 自提 | ||
诸元计算终端 | 2019-11-21 | ** | 61.20 | 自提 | ||
诸元计算终端 | 2019-12-19 | ** | 6.80 | 自提 | ||
诸元计算终端 | 2020-4-20 | ** | 17.00 | 自提 | ||
军队所属C单位 | ****0620号 | 诸元计算终端 | 2019-9-26 | ** | 5.44 | 自提 |
诸元计算终端 | 2019-10-21 | ** | 10.20 | 自提 | ||
诸元计算终端 | 2019-10-21 | ** | 5.44 | 自提 | ||
诸元计算终端 | 2019-11-28 | ** | 5.44 | 自提 | ||
诸元计算终端 | 2019-12-9 | ** | 5.44 | 自提 | ||
诸元计算终端 | 2019-12-9 | ** | 23.80 | 自提 | ||
诸元计算终端 | 2019-12-20 | ** | 5.44 | 自提 | ||
诸元计算终端 | 2019-12-27 | ** | 6.80 | 自提 | ||
诸元计算终端 | 2019-12-27 | ** | 6.80 | 自提 | ||
诸元计算终端 | 2020-5-26 | ** | 6.80 | 自提 | ||
诸元计算终端 | 2020-5-26 | ** | 6.80 | 自提 | ||
军队所属C单位 | ****0619号 | 诸元计算终端 | 2019-10-28 | ** | 5.44 | 自提 |
诸元计算终端 | 2019-10-14 | ** | 5.44 | 自提 | ||
诸元计算终端 | 2019-10-14 | ** | 6.80 | 自提 | ||
诸元计算终端 | 2019-10-25 | ** | 5.44 | 自提 | ||
诸元计算终端 | 2019-10-9 | ** | 11.56 | 自提 | ||
诸元计算终端 | 2019-10-29 | ** | 2.04 | 自提 | ||
诸元计算终端 | 2019-9-23 | ** | 6.80 | 自提 | ||
诸元计算终端 | 2019-12-3 | ** | 1.36 | 自提 | ||
诸元计算终端 | 2019-12-4 | ** | 5.44 | 自提 | ||
诸元计算终端 | 2019-12-6 | ** | 5.44 | 自提 | ||
诸元计算终端 | 2019-12-9 | ** | 5.44 | 自提 |
8-2-42
客户名称 | 调拨单编号 | 产品名称 | 调拨日期 | 调拨数量 | 对应确认收入金额 | 调拨方式 |
诸元计算终端 | 2019-12-13 | ** | 4.08 | 自提 | ||
诸元计算终端 | 2019-12-13 | ** | 5.44 | 自提 | ||
诸元计算终端 | 2019-12-13 | ** | 1.36 | 自提 | ||
诸元计算终端 | 2019-12-16 | ** | 4.08 | 自提 | ||
诸元计算终端 | 2019-12-19 | ** | 5.44 | 自提 | ||
诸元计算终端 | 2019-12-27 | ** | 5.44 | 自提 | ||
诸元计算终端 | 2019-12-30 | ** | 5.44 | 自提 | ||
诸元计算终端 | 2020-3-20 | ** | 5.44 | 自提 | ||
诸元计算终端 | 2020-4-15 | ** | 5.44 | 自提 | ||
诸元计算终端 | 2020-4-17 | ** | 6.80 | 自提 | ||
诸元计算终端 | 2020-5-14 | ** | 6.80 | 自提 | ||
诸元计算终端 | 2020-5-26 | ** | 5.44 | 自提 | ||
合计 | 820.08 |
合同编号 | 产品名称 | 签订时间 | 交付地点和运输方式 | 结算条款 |
**** D088 | 诸元计算终端 | 2017.1.9 | 甲方指定 | 产品经军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凭装备订货结算凭证、合格证及发票办理经费结算手续 |
**** D112 | 诸元计算终端 | 2017.12.19 | 乙方应按甲方确定的交付地点、时间、包装运输要求交付装备 | 采购产品经合同监管单位对合同付款节点考核合格后,甲方凭发票、装备付款结算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和合同复印件向乙方支付货款 |
8-2-43
情况,具体部分军工企业收入确认时点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具体收入确认时点 |
1 | 长城军工 (601606) | 公司与国内军方或下游军工企业签订销售合同,组织军品生产,军品产出后经驻厂军方代表验收合格后取得军方代表出具的《产品验收合格证》。如直接客户为国内军方,根据合同约定不需要送货的,在取得《产品验收合格证》后,产品封存于公司火工区仓库,同时确认收入;需要送货的,送货并取得对方验收单后,确认收入。如直接客户为下游军工企业,送货并取得对方验收单后,确认收入。 |
2 | 内蒙一机 (600967) | 对于直接解缴部队的整车产品,经军方验收取得合格证等时确认收入;对于军品配套和军品贸易业务,在取得双方交接凭单后确认收入。 |
3 | 中航沈飞 (600760) | 航空产品根据相应的合同约定,取得验收单或者完成工作确认证明及开具具有收款权利的票据时确认收入;其他产品在产品交付并取得收款权利,相关收入能够可靠计量且满足各项经营活动的特定收入确认标准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
4 | 中兵红箭 (000519) | 对于直接解缴部队的军品,在取得军品验收合格证时确认销售收入;对于军品配套和军品贸易业务,在取得军品验收合格证及双方交接凭单后确认收入 |
8-2-44
拨单到公司提货。该产品交付方式与军队该类产品采购模式相匹配,具有商业合理性。
(2)该产品能够单独识别
该产品在公司已按军队所属C单位要求单独存放于公司仓库,能够单独识别。
(3)该商品可以随时交付给客户
该产品已经军队所属C单位检验验收并出具军检合格证,达到使用状态,可随时根据部队基层使用单位凭调拨单交付,部队基层使用单位在到公司提货时,无需签订合同、无需对产品再次军检、无需向公司支付货款。已满足该商品可以随时交付给客户的条件。
(4)公司不能自行使用该商品或将该商品提供给其他客户
诸元计算终端系军方定制产品,为武器装备类产品,具有特定的使用用途。按照军品管理相关规定,公司上述两笔交易中的诸元计算终端经军方检验验收,并出具军检合格证后,其所有权即为军队所属C单位,公司不能自行使用也不能将该产品提供给其他客户。
由于满足了上述“售后代管”的四个条件,同时公司将该产品按要求存放之前,该产品已经军队所属C单位检验验收并出具军检合格证,产品质量已满足随时向部队基层使用单位交付的要求,军队所属C单位可随时调拨该产品;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为“凭装备订货结算凭证、合格证及发票办理经费结算手续”,且公司已经收取了全部货款,因此,在公司收到军方军检合格证并将存货按要求存放后,公司可以依据军检合格证确认上述两笔交易的销售收入。
综上,即使按照新收入准则,上述两笔交易也不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或收入跨期的情况。
(二)客户签收单的具体内容,结合对前五大客户的实际销售流程和合同约定,说明取得客户签收单是否等同于满足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客户及其军代室是否仍须进一步履行交接、检验或验收程序,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公司签收单的具体内容主要有:供方、需方名称、联系人、地址及电话;
8-2-45
派送方式、交货地点、合同号、产品数量;送货人及日期和单位盖章、收货人及日期和单位盖章等。报告期内,公司与前五大客户(集团合并口径)签订的合同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实际销售流程和合同约定验收标准如下:
1、2019年度前五大客户实际销售流程和合同约定验收标准
所属集团 | 客户名称 | 合同 编号 | 产品名称 | 合同 方式 | 实际销售流程 | 合同约定验收标准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电科A单位 | ****-20190336 | 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便携式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两厂四方合同 | 军检→发货通知→出库→发货→签收单 | 按定型/鉴定批准的技术状态验收交付。产品经驻厂军代表室验收合格后出具质量证明文件;供方应派专人协助需方进行入所检验。 |
****-20191244 | 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便携式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两方合同+监管协议 | 军检→发货通知→出库→发货→签收单 | 按鉴定状态验收交付,按定型状态恢复;产品经驻厂军代室验收合格后出具质量证明文件;供方应派专人协助需方进行入所检验。 | ||
****-20190130 | 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便携式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两厂四方合同 | 军检→发货通知→出库→发货→签收单 | 按正样鉴定审查会通过的技术状态验收交付,后续升级到鉴定状态。设备鉴定状态与正样鉴定状态如有变化,由供方负责无偿整改,产品经驻厂军代室验收合格后出具质量证明文件;供方应派专人协助需方进行入所检验。 | ||
中国电科B单位 | ****8477 | 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两厂四方合同 | 军检→发货通知→出库→发货→签收单 | 按正样鉴定状态投产,按统型鉴定状态,军检合格后交付。统型鉴定批复后,技术状态如有变化,供方按需方进度要求无偿整改。 |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电科B单位 | ****8622 | 便携式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两厂四方合同 | 军检→发货通知→出库→发货→签收单 | 按正样鉴定状态投产,按统型鉴定状态,军检合格后交付。统型鉴定批复后,技术状态如有变化,供方按需方进度要求无偿整改。 |
****7333 | 便携式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两方合同+监管协议 | 军检→发货通知→出库→发货→签收单 | 按统型鉴定状态,军检合格后交付。 | ||
****7332 | 便携式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两方合同+监管协议 | 军检→发货通知→出库→发货→签收单 | 按统型鉴定状态,军检合格后交付。 | ||
****7334 | 便携式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两方合同+监管协议 | 军检→发货通知→出库→发货→签收单 | 按统型鉴定状态,军检合格后交付。 | ||
中国电科D单位 | ****201904054 | 便携式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两厂四方合同 | 军检→发货通知→出库→发货→签收单 | 军代室和需方按正样鉴定状态及检验验收细则实施检验验收。 | |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兵器A单位 | ****-730142-1 | 便携式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两厂四方合同 | 军检→发货通知→出库→发货→签收单 | 按合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组织验收,如出现质量问题供方应及时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
8-2-46
所属集团 | 客户名称 | 合同 编号 | 产品名称 | 合同 方式 | 实际销售流程 | 合同约定验收标准 |
****-730142-3 | 便携式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两厂四方合同 | 军检→发货通知→出库→发货→签收单 | 按定型技术状态进行验收,如出现质量问题供方应及时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 ||
****-730142-5 | 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两厂四方合同 | 军检→发货通知→出库→发货→签收单 | 按合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组织验收,如出现质量问题供方应及时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 ||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兵器B单位 | ****-18813 | 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专用模块 | 两厂四方合同 | 军检→发货通知→出库→发货→签收单 | 按产品制造验收规范进行验收。 |
中国兵器B单位 | ****-18846 | 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两厂四方合同 | 军检→发货通知→出库→发货→签收单 | 按需方验收规范进行验收。 | |
****-19067H | 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两方合同+监管协议 | 军检→发货通知→出库→发货→签收单 | 按产品制造验收规范进行验收。 | ||
****-19064H | 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两方合同+监管协议 | 军检→发货通知→出库→发货→签收单 | 按产品制造验收规范进行验收。 | ||
中国兵器C单位 | ****2019-088 | 便携式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诸元计算终端 | 两厂四方合同 | 军检→发货通知→出库→发货→签收单 | 按定型/鉴定批准的状态验收交付。定型/鉴定批复后,技术状态如有变化,由供方负责无偿整改。产品经驻厂军代室验收合格后出厂并附军代室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 |
重庆机电控股(集团)公司 | 重庆机电A单位 | ****-1901-01 | 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两厂四方合同 | 军检→发货通知→出库→发货→签收单 | 交付时,甲、乙双方进行接装检查,检查合格后办理产品交接手续。 |
****-1901-02 | 便携式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两厂四方合同 | 军检→发货通知→出库→发货→签收单 | 装备交付时,甲乙双方进行接装检查,检查合格后办理产品交接手续。 | ||
****-2001-01 | 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两方合同+监管协议 | 军检→发货通知→出库→发货→签收单 | 装备交付时,甲乙双方进行接装检查,检查合格后办理产品交接手续。 | ||
—— | JZ公司 | ****12117 | 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两方合同+监管协议 | 军检→发货通知→出库→发货→签收单 | 按照状态型鉴定状态验收交付。 |
所属集团 | 客户名称 | 合同 编号 | 产品名称 | 合同 方式 | 实际销售流程 | 合同约定验收标准 |
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单位 | 军队所属A单位 | ****163 | 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专用模块 | 两厂四方合同 | 军检→发货通知→出库→发货→签收单 | 供方按照统型鉴定的技术标准进行制造、验收和交付,完成装备生产、备品、备件和随装资料齐套完整,提供装备军检质量证明文件。装备交付时,需方实施接装检查,合格后实施产品交接。 |
军队所属B单位 | ****-2017-002 | **显控终端 | 两厂四方合同 | 军检→发货通知→出库→发货→签收单 | 按确认的《产品制造和验收规范》要求进行验收(由军方出具军检合格证)。 |
8-2-47
所属集团 | 客户名称 | 合同 编号 | 产品名称 | 合同 方式 | 实际销售流程 | 合同约定验收标准 |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 航天科工A单位 | ****/9232-7 | 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两厂四方合同 | 军检→发货通知→出库→发货→签收单 | 按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要求交付,统型鉴定批复后,技术状态如有变化由供方无偿整改。产品经驻厂军代室验收合格后出具质量证明文件,供方应排专人协助需方入所检验。 |
所属集团 | 客户名称 | 合同 编号 | 产品名称 | 合同方式 | 实际销售流程 | 合同约定验收标准 |
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单位 | 军队所属C单位 | ****D088 | 诸元计算终端 | 两方合同 | 军检 | 按照设计定型批准的产品图样、产品规范和装备技术状态变更鉴定状态进行制造和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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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8
1、2018年第四季度主要客户收入确认情况
所属集团 | 客户名称 | 合同编号 | 产品名称 | 备产协议日期 | 合同日期 | 生产依据 | 备料/生产通知单日期 | 军检 验收日期 | 发货 通知日期 | 发货日期 | 签收日期 | 收入 确认时间 | 收入金额(万元) | 收入 确认依据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电科A单位 | ****-20180122 | 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无备产协议 | 2018-4-27 | 根据合同生产 | 2018-5-4 | 2018-10-31 | 2018-11-8 | 2018-11-8 | 2018-11-15 | 2018年11月 | 1,715.00 | 军检质量证明、签收单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电科A单位 | ****-20180122 | 便携式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无备产协议 | 2018-4-27 | 根据预计订单生产 | 2018-2-10 | 2018-10-31 | 2018-11-8 | 2018-11-8 | 2018-11-15 | 2018年11月 | 1,456.00 | 军检质量证明、签收单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电科A单位 | ****-20180122 | 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无备产协议 | 2018-4-27 | 根据合同生产 | 2018-5-4 | 2018-10-31 | 2018-11-28 | 2018-11-29 | 2018-11-30 | 2018年11月 | 3,955.00 | 军检质量证明、签收单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电科A单位 | ****-20180122 | 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无备产协议 | 2018-4-27 | 根据合同生产 | 2018-5-4 | 2018-11-30 | 2018-12-2 | 2018-12-2 2018-12-3 | 2018-12-4 2018-12-5 | 2018年12月 | 6,615.00 | 军检质量证明、签收单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电科A单位 | ****-20180122 | 便携式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无备产协议 | 2018-4-27 | 根据合同生产 | 2018-5-4 | 2018-11-30 | 2018-11-30 | 2018-12-2 | 2018-12-4 | 2018年12月 | 4,212.00 | 军检质量证明、签收单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电科A单位 | ****-20190122 | 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无备产协议 | 2018-4-27 | 根据合同生产 | 2018-5-4 | 2018-11-30 | 2018-12-1 | 2018-12-2 | 2018-12-4 | 2018年12月 | 910.00 | 军检质量证明、签收单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电科A单位 | ****-20190122 | 便携式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无备产协议 | 2018-4-27 | 根据合同生产 | 2018-5-4 | 2018-11-30 2018-12-10 | 2018-11-30 | 2018-12-2 2018-12-12 | 2018-12-4 2018-12-14 | 2018年12月 | 3,224.00 | 军检质量证明、签收单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电科B单位 | ****2775 | 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无备产协议 | 2018-6-21 | 根据预计订单生产 | 2018-5-4 | 2018-10-31 | 2018-11-5 | 2018-11-5 | 2018-11-8 | 2018年11月 | 350.00 | 军检质量证明、签收单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电科B单位 | ****2775 | 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无备产协议 | 2018-6-21 | 根据预计订单生产 | 2018-5-4 | 2018-9-29 | 2018-11-28 | 2018-11-29 | 2018-11-30 | 2018年11月 | 1,120.00 | 军检质量证明、签收单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电科B单位 | ****2776 | 便携式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无备产协议 | 2018-6-21 | 根据预计订单生产 | 2018-5-4 | 2018-9-29 2018-10-31 2018-11-30 | 2018-9-30 2018-11-8 | 2018-9-30 2018-11-8/9 2018-12-2 | 2018-10-4 2018-11-9 2018-12-3 | 2018年12月 | 1,404.00 | 军检质量证明、签收单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电科C单位 | ****-20181107001 | **嵌入式主板 | 无备产协议 | 2018-12-13 | 根据预计订单生产 | 2018-10-31 | 无需军检 | 2018-12-26 | 2018-12-26 2018-12-29 | 2018-12-28 2018-12-31 | 2018年12月 | 282.80 | 签收单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电科E单位 | ****20180710007-1 | 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无备产协议 | 2018-9-10 | 根据预计订单生产 | 2018-7-21 | 2018-10-31 | 2018-11-14 | 2018-11-14 | 2018-11-19 | 2018年11月 | 420.00 | 军检质量证明、签收单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电科E单位 | ****20180710007-2 | 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无备产协议 | 2018-9-10 | 根据预计订单生产 | 2018-7-21 | 2018-11-30 | 2018-11-30 | 2018-11-30 | 2018-11-30 | 2018年11月 | 560.00 | 军检质量证明、签收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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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9
所属集团 | 客户名称 | 合同编号 | 产品名称 | 备产协议日期 | 合同日期 | 生产依据 | 备料/生产通知单日期 | 军检 验收日期 | 发货 通知日期 | 发货日期 | 签收日期 | 收入 确认时间 | 收入金额(万元) | 收入 确认依据 |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兵器A单位 | ****-730103-2 | 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无备产协议 | 2018-9-11 | 根据预计订单生产 | 2018-7-21 | 2018-10-31 | 2018-11-4 | 2018-11-5 | 2018-11-9 | 2018年11月 | 210.00 | 军检质量证明、签收单 |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兵器A单位 | ****-730103-2 | 便携式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无备产协议 | 2018-9-11 | 根据预计订单生产 | 2018-5-4 | 2018-10-31 | 2018-11-4 | 2018-11-5 | 2018-11-9 | 2018年11月 | 416.00 | 军检质量证明、签收单 |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兵器A单位 | ****-730103-2 | 便携式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无备产协议 | 2018-9-11 | 根据预计订单生产 | 2018-5-4 | 2018-12-10 | 2018-12-10 | 2018-12-10 | 2018-12-12 | 2018年12月 | 2,080.00 | 军检质量证明、签收单 |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兵器A单位 | ****-730103-2 | 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无备产协议 | 2018-9-11 | 根据预计订单生产 | 2018-7-21 | 2018-11-30 | 2018-12-3 | 2018-12-4 | 2018-12-6 | 2018年12月 | 1,575.00 | 军检质量证明、签收单 |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兵器A单位 | ****-730103-2 | 便携式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无备产协议 | 2018-9-11 | 根据预计订单生产 | 2018-5-4 | 2018-12-10 | 2018-12-21 | 2018-12-22 | 2018-12-23 | 2018年12月 | 728.00 | 军检质量证明、签收单 |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兵器A单位 | ****-730103-2 | 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无备产协议 | 2018-9-11 | 根据预计订单生产 | 2018-7-21 | 2018-12-10 | 2018-12-21 | 2018-12-22 | 2018-12-23 | 2018年12月 | 2,275.00 | 军检质量证明、签收单 |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兵器A单位 | ****-730103-5 | 便携式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无备产协议 | 2018-10-21 | 根据预计订单生产 | 2018-5-4 | 2018-12-10 | 2018-12-21 | 2018-12-22 | 2018-12-23 | 2018年12月 | 364.00 | 军检质量证明、签收单 |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兵器B单位 | ****-18810 | 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无备产协议 | 2018-6-10 | 根据预计订单生产 | 2018-5-4 | 2018-10-31 | 2018-11-2 | 2018-11-2 2018-11-7 | 2018-11-5 2018-11-10 | 2018年11月 | 420.00 | 军检质量证明、签收单 |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兵器B单位 | ****-18810 | 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无备产协议 | 2018-6-10 | 根据预计订单生产 | 2018-5-4 | 2018-11-30 | 2018-11-30 | 2018-11-30 | 2018-11-30 | 2018年11月 | 560.00 | 军检质量证明、签收单 |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兵器B单位 | ****-18811 | 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无备产协议 | 2018-6-10 | 根据预计订单生产 | 2018-5-4 | 2018-12-10 | 2018-12-22 | 2018-12-22 | 2018-12-24 | 2018年12月 | 420.00 | 军检质量证明、签收单 |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兵器B单位 | ****-18812 | 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无备产协议 | 2018-6-10 | 根据预计订单生产 | 2018-5-4 | 2018-12-10 | 2018-12-22 | 2018-12-22 | 2018-12-24 | 2018年12月 | 1,120.00 | 军检质量证明、签收单 |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兵器B单位 | ****-18813 | 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无备产协议 | 2018-6-10 | 根据预计订单生产 | 2018-5-4 | 2018-12-10 | 2018-12-22 | 2018-12-22 | 2018-12-24 | 2018年12月 | 140.00 | 军检质量证明、签收单 |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兵器B单位 | ****-18814 | 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无备产协议 | 2018-6-10 | 根据预计订单生产 | 2018-5-4 | 2018-12-10 | 2018-12-22 | 2018-12-22 | 2018-12-24 | 2018年12月 | 420.00 | 军检质量证明、签收单 |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兵器B单位 | ****-18814 | 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无备产协议 | 2018-6-10 | 根据预计订单生产 | 2018-5-4 | 2018-12-10 | 2018-12-22 | 2018-12-22 | 2018-12-24 | 2018年12月 | 420.00 | 军检质量证明、签收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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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0
所属集团 | 客户名称 | 合同编号 | 产品名称 | 备产协议日期 | 合同日期 | 生产依据 | 备料/生产通知单日期 | 军检 验收日期 | 发货 通知日期 | 发货日期 | 签收日期 | 收入 确认时间 | 收入金额(万元) | 收入 确认依据 |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兵器B单位 | ****-18815 | 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无备产协议 | 2018-6-10 | 根据预计订单生产 | 2018-5-4 | 2018-11-30 | 2018-11-30 | 2018-11-30 | 2018-11-30 | 2018年11月 | 840.00 | 军检质量证明、签收单 |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兵器C单位 | ****2018-131 | 便携式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无备产协议 | 2018-4-27 | 根据合同生产 | 2018-5-4 | 2018-10-31 | 2018-11-6 | 2018-11-7 | 2018-11-8 | 2018年11月 | 104.00 | 军检质量证明、签收单 |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兵器C单位 | ****2018-206 | 便携式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无备产协议 | 2018-9-12 | 根据预计订单生产 | 2018-5-4 | 2018-10-31 | 2018-11-6 | 2018-11-7 | 2018-11-8 | 2018年11月 | 52.00 | 军检质量证明、签收单 |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兵器C单位 | ****2018-206 | 便携式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无备产协议 | 2018-9-12 | 根据预计订单生产 | 2018-5-4 | 2018-11-30 | 2018-11-30 | 2018-12-1 | 2018-12-3 | 2018年12月 | 156.00 | 军检质量证明、签收单 |
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单位 | 军队所属A单位 | ****163 | 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无备产协议 | 2018-6-13 | 根据预计订单生产 | 2018-5-4 | 2018-11-30 | 2018-11-30 | 2018-11-30 | 2018-11-30 | 2018年11月 | 2,030.00 | 军检质量证明、签收单 |
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单位 | 军队所属A单位 | ****163 | 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无备产协议 | 2018-6-13 | 根据预计订单生产 | 2018-5-4 | 2018-10-31 | 2018-11-2 | 2018-11-2 2018-11-8 | 2018-11-5 2018-11-12 | 2018年11月 | 560.00 | 军检质量证明、签收单 |
重庆机电控股(集团)公司 | 重庆机电A单位 | ****-18041-22-1 | 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无备产协议 | 2018-4-27 | 根据合同生产 | 2018-5-4 | 2018-11-30 | 2018-11-30 | 2018-11-30 | 2018-11-30 | 2018年11月 | 560.00 | 军检质量证明、签收单 |
重庆机电控股(集团)公司 | 重庆机电A单位 | ****-18041-22 | 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无备产协议 | 2018-4-27 | 根据合同生产 | 2018-5-4 | 2018-11-30 | 2018-11-30 | 2018-11-30 | 2018-11-30 | 2018年11月 | 455.00 | 军检质量证明、签收单 |
重庆机电控股(集团)公司 | 重庆机电A单位 | ****-18041-22 | 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无备产协议 | 2018-4-27 | 根据合同生产 | 2018-5-4 | 2018-10-31 | 2018-11-8 | 2018-11-8 | 2018-11-10 | 2018年11月 | 315.00 | 军检质量证明、签收单 |
重庆机电控股(集团)公司 | 重庆机电A单位 | ****-18041-22 | 便携式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无备产协议 | 2018-4-27 | 根据合同生产 | 2018-5-4 | 2018-10-31 | 2018-11-11 | 2018-11-12 | 2018-11-15 | 2018年11月 | 468.00 | 军检质量证明、签收单 |
重庆机电控股(集团)公司 | 重庆机电A单位 | ****-18041-22 | 便携式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无备产协议 | 2018-4-27 | 根据合同生产 | 2018-5-4 | 2018-11-30 | 2018-11-30 | 2018-11-30 | 2018-12-2 | 2018年12月 | 676.00 | 军检质量证明、签收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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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1
2、2019年第二季度主要客户收入确认情况
所属集团 | 客户名称 | 合同编号 | 产品名称 | 备产协议日期 | 合同日期 | 生产依据 | 备料/生产通知单日期 | 军检 验收日期 | 发货 通知日期 | 发货日期 | 签收日期 | 收入 确认时间 | 收入金额(万元) | 收入 确认依据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电科A单位 | ****-20190130 | 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无备产协议 | 2019-1-31 | 根据合同生产 | 2019-2-19 | 2019-4-30 | 2019-6-21 | 2019-6-24 | 2019-6-26 | 2019年6月 | 1,260.00 | 军检质量证明、签收单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电科A单位 | ****-20190130 | 便携式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无备产协议 | 2019-1-31 | 根据合同生产 | 2019-2-19 | 2019-4-30 | 2019-6-21 | 2019-6-24 | 2019-6-26 | 2019年6月 | 468.00 | 军检质量证明、签收单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电科A单位 | ****-20190336 | 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无备产协议 | 2019-2-26 | 根据预计订单生产 | 2019-2-19 | 2019-6-27 | 2019-6-28 | 2019-6-28 | 2019-6-30 | 2019年6月 | 560.00 | 军检质量证明、签收单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电科A单位 | ****-20190336 | 便携式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无备产协议 | 2019-2-26 | 根据预计订单生产 | 2019-2-19 | 2019-6-27 | 2019-6-28 | 2019-6-28 | 2019-6-30 | 2019年6月 | 4,628.00 | 军检质量证明、签收单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电科A单位 | ****51190101 | 专用模块 | 无备产协议 | 2018-12-20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无需军检 | 2019-1-11 2019-5-10 2019-6-17 | 2019-1-11 2019-5-10 2019-6-17 | 2019-1-13 2019-5-13 2019-6-19 | 2019年6月 | 320.00 | 签收单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电科B单位 | ****8477 | 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2018-12-25 | 2019-4-2 | 根据备产协议生产 | 2019-2-19 | 2019-4-30 | 2019-6-21 | 2019-6-26 | 2019-6-28 | 2019年6月 | 3,220.00 | 军检质量证明、签收单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电科B单位 | ****8622 | 便携式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2018-12-25 | 2019-4-2 | 根据备产协议生产 | 2019-2-19 | 2019-4-30 | 2019-6-21 | 2019-6-26 | 2019-6-28 | 2019年6月 | 1,664.00 | 军检质量证明、签收单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电科C单位 | ****190067 | **嵌入式主板 | 无备产协议 | 2019-1-3 | 根据预计订单生产 | 2018-12-27 | 无需军检 | 2019-4-18 | 2019-4-19 | 2019-4-22 | 2019年4月 | 112.00 | 签收单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电科C单位 | ****190339 | **嵌入式主板 | 2019-1-22 | 2019-3-5 | 根据备产协议生产 | 2019-1-30 | 无需军检 | 2019-5-27 2019-6-6 2019-6-21 | 2019-5-27 2019-6-6 2019-6-21 | 2019-5-29 2019-6-8 2019-6-24 | 2019年6月 | 394.80 | 签收单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电科C单位 | ****190480 | **嵌入式主板 | 无备产协议 | 2019-3-14 | 根据预计订单生产 | 2019-3-11 | 无需军检 | 2019-6-21 | 2019-6-21 | 2019-6-24 | 2019年6月 | 112.00 | 签收单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电科D单位 | ****201904054 | 便携式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2019-1-21 | 2019-4-15 | 根据备产协议生产 | 2019-2-19 | 2019-6-27 | 2019-6-27 | 2019-6-28 | 2019-6-30 | 2019年6月 | 1,144.00 | 军检质量证明、签收单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电科E单位 | ****00000915 | 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2018-11-23 | 2019-2-25 | 根据备产协议生产 | 2019-2-19 | 2019-4-30 | 2019-6-20 | 2019-6-22 | 2019-6-24 | 2019年6月 | 420.00 | 军检质量证明、签收单 |
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答复
8-2-52
所属集团 | 客户名称 | 合同编号 | 产品名称 | 备产协议日期 | 合同日期 | 生产依据 | 备料/生产通知单日期 | 军检 验收日期 | 发货 通知日期 | 发货日期 | 签收日期 | 收入 确认时间 | 收入金额(万元) | 收入 确认依据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电科E单位 | ****00001710 | 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2019-1-25 | 2019-2-25 | 根据备产协议生产 | 2019-2-19 | 2019-4-30 | 2019-6-20 | 2019-6-22 | 2019-6-24 | 2019年6月 | 280.00 | 军检质量证明、签收单 |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兵器A单位 | ****-731013 | 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无备产协议 | 2018-12-5 | 根据合同生产 | 2019-3-8 | 2019-5-7 | 2019-6-5 | 2019-6-5 | 2019-6-10 | 2019年6月 | 265.20 | 军检合格证、签收单 |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兵器B单位 | ****-18813 | 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无备产协议 | 2019-2-20 | 根据预计订单生产 | 2019-2-19 | 2019-6-27 | 2019-6-23 | 2019-6-27 | 2019-6-28 | 2019年6月 | 1,330.00 | 军检质量证明、签收单 |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兵器C单位 | ****2019-088 | 便携式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无备产协议 | 2019-4-2 | 根据预计订单生产 | 2019-3-11 | 2019-4-30 | 2019-6-21 | 2019-6-25 | 2019-6-26 | 2019年6月 | 520.00 | 军检质量证明、签收单 |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兵器C单位 | ****2019-088 | 诸元计算终端 | 无备产协议 | 2019-4-2 | 根据预计订单生产 | 2019-3-11 | 2019-6-27 | 2019-5-6 | 2019-6-29 | 2019-6-30 | 2019年6月 | 23.80 | 军检合格证、签收单 |
重庆机电控股(集团)公司 | 重庆机电A单位 | ****-1901-02 | 便携式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2019-1-22 | 2019-2-22 | 根据备产协议生产 | 2019-2-19 | 2019-4-30 | 2019-6-21 | 2019-6-26 | 2019-6-28 | 2019年6月 | 988.00 | 军检质量证明、签收单 |
重庆机电控股(集团)公司 | 重庆机电A单位 | ****-1901-01 | 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2019-1-22 | 2019-2-22 | 根据备产协议生产 | 2019-2-19 | 2019-6-26 | 2019-6-26 | 2019-6-26 | 2019-6-28 | 2019年6月 | 700.00 | 军检质量证明、签收单 |
重庆机电控股(集团)公司 | 重庆机电A单位 | ****-1901-02-01 | 便携式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2019-1-22 | 2019-2-22 | 根据备产协议生产 | 2019-2-19 | 2019-4-30 | 2019-5-31 | 2019-5-31 | 2019-6-3 | 2019年6月 | 104.00 | 军检质量证明、签收单 |
重庆机电控股(集团)公司 | 重庆机电B单位 | ****-1027 | 便携式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无备产协议 | 2019-1-15 | 根据合同生产 | 2019-2-19 | 2019-6-27 | 2019-6-28 | 2019-6-28 | 2019-6-29 | 2019年6月 | 104.00 | 军检质量证明、签收单 |
重庆机电控股(集团)公司 | 重庆机电B单位 | ****-1026 | 便携式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无备产协议 | 2019-1-15 | 根据合同生产 | 2019-2-19 | 2019-6-27 | 2019-6-28 | 2019-6-28 | 2019-6-29 | 2019年6月 | 312.00 | 军检质量证明、签收单 |
重庆机电控股(集团)公司 | 重庆机电B单位 | ****-1025 | 便携式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无备产协议 | 2019-1-15 | 根据合同生产 | 2019-2-19 | 2019-6-27 | 2019-6-28 | 2019-6-28 | 2019-6-29 | 2019年6月 | 52.00 | 军检质量证明、签收单 |
重庆机电控股(集团)公司 | 重庆机电B单位 | ****-1024 | 便携式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无备产协议 | 2019-1-15 | 根据合同生产 | 2019-2-19 | 2019-6-27 | 2019-6-28 | 2019-6-28 | 2019-6-29 | 2019年6月 | 286.00 | 军检质量证明、签收单 |
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答复
8-2-53
3、2019年第四季度主要客户收入确认情况
所属集团 | 客户名称 | 合同编号 | 产品名称 | 备产协议日期 | 合同日期 | 生产依据 | 备料/生产通知单日期 | 军检 验收日期 | 发货 通知日期 | 发货日期 | 签收日期 | 收入 确认时间 | 收入金额(万元) | 收入 确认依据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电科A单位 | ****-20191244 | 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无备产协议 | 2019-12-19 | 根据预计订单生产 | 2019-6-11 | 2019-12-26 | 2019-12-26 | 2019-12-28 | 2019-12-30 | 2019年12月 | 19,320.00 | 军检质量证明、签收单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电科A单位 | ****-20191244 | 便携式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无备产协议 | 2019-12-19 | 根据预计订单生产 | 2019-6-11 | 2019-12-26 | 2019-12-26 | 2019-12-28 | 2019-12-30 | 2019年12月 | 6,708.00 | 军检质量证明、签收单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电科B单位 | ****7333 | 便携式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无备产协议 | 2019-12-15 | 根据预计订单生产 | 2019-6-11 | 2019-12-26 | 2019-12-26 | 2019-12-26 | 2019-12-27 | 2019年12月 | 2,288.00 | 军检质量证明、签收单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电科B单位 | ****7332 | 便携式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无备产协议 | 2019-12-15 | 根据预计订单生产 | 2019-6-11 | 2019-12-26 | 2019-12-26 | 2019-12-26 | 2019-12-27 | 2019年12月 | 520.00 | 军检质量证明、签收单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电科B单位 | ****7334 | 便携式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无备产协议 | 2019-12-15 | 根据预计订单生产 | 2019-6-11 | 2019-12-26 | 2019-12-26 | 2019-12-26 | 2019-12-27 | 2019年12月 | 1,248.00 | 军检质量证明、签收单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电科C单位 | ****1901398 | **嵌入式主板 | 2019-7-24 | 2019-10-8 | 根据备产协议生产 | 2019-7-30 | 无需军检 | 2019-10-16 | 2019-10-16 | 2019-10-18 | 2019年10月 | 156.80 | 签收单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电科C单位 | ****1901398 | **嵌入式主板 | 2019-7-24 | 2019-10-8 | 根据备产协议生产 | 2019-7-30 | 无需军检 | 2019-10-30 | 2019-10-30 | 2019-11-1 | 2019年11月 | 123.20 | 签收单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电科C单位 | ****191738 | **嵌入式主板 | 2019-9-27 | 2019-9-29 | 根据合同生产 | 2019-9-30 | 无需军检 | 2019-12-10 2019-12-17 | 2019-12-10 2019-12-17 | 2019-12-12 2019-12-19 | 2019年12月 | 249.76 | 签收单 |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兵器A单位 | ****-730142-1 | 便携式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无备产协议 | 2019-5-11 | 根据预计订单生产 | 2019-2-19 | 2019-11-12 | 2019-11-16 | 2019-11-17 | 2019-11-19 | 2019年11月 | 1,560.00 | 军检质量证明、签收单 |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兵器A单位 | ****-730142-2 | 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无备产协议 | 2019-5-11 | 根据预计订单生产 | 2019-2-19 | 2019-11-12 | 2019-11-16 | 2019-11-17 | 2019-11-19 | 2019年11月 | 420.00 | 军检质量证明、签收单 |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兵器A单位 | ****-730142-3 | 便携式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无备产协议 | 2019-5-11 | 根据预计订单生产 | 2019-2-19 | 2019-11-12 | 2019-11-16 | 2019-11-17 | 2019-11-19 | 2019年11月 | 3,952.00 | 军检质量证明、签收单 |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兵器A单位 | ****-730142-5 | 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无备产协议 | 2019-6-18 | 根据预计订单生产 | 2019-2-19 | 2019-11-12 | 2019-12-10 | 2019-12-10 | 2019-12-12 | 2019年12月 | 1,190.00 | 军检质量证明、签收单 |
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答复
8-2-54
所属集团 | 客户名称 | 合同编号 | 产品名称 | 备产协议日期 | 合同日期 | 生产依据 | 备料/生产通知单日期 | 军检 验收日期 | 发货 通知日期 | 发货日期 | 签收日期 | 收入 确认时间 | 收入金额(万元) | 收入 确认依据 |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兵器B单位 | ****-18846 | 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无备产协议 | 2019-5-10 | 根据预计订单生产 | 2019-2-19 | 2019-11-12 | 2019-11-16 | 2019-11-18 | 2019-11-19 | 2019年12月 | 1,120.00 | 军检质量证明、签收单 |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兵器B单位 | ****-19067H | 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无备产协议 | 2019-12-10 | 根据预计订单生产 | 2019-6-11 | 2019-12-26 | 2019-12-26 | 2019-12-26 | 2019-12-27 | 2019年12月 | 1,120.00 | 军检质量证明、签收单 |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兵器B单位 | ****-19066H | 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无备产协议 | 2019-12-10 | 根据预计订单生产 | 2019-6-11 | 2019-12-26 | 2019-12-26 | 2019-12-26 | 2019-12-27 | 2019年12月 | 210.00 | 军检质量证明、签收单 |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兵器B单位 | ****-19065H | 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无备产协议 | 2019-12-10 | 根据预计订单生产 | 2019-6-11 | 2019-12-26 | 2019-12-26 | 2019-12-26 | 2019-12-27 | 2019年12月 | 490.00 | 军检质量证明、签收单 |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兵器B单位 | ****-19064H | 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无备产协议 | 2019-12-10 | 根据预计订单生产 | 2019-6-11 | 2019-12-26 | 2019-12-26 | 2019-12-26 | 2019-12-27 | 2019年12月 | 700.00 | 军检质量证明、签收单 |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兵器B单位 | ****-19063H | 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无备产协议 | 2019-12-10 | 根据预计订单生产 | 2019-6-11 | 2019-12-26 | 2019-12-26 | 2019-12-26 | 2019-12-27 | 2019年12月 | 210.00 | 军检质量证明、签收单 |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兵器B单位 | ****-19061H | 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无备产协议 | 2019-12-10 | 根据预计订单生产 | 2019-6-11 | 2019-12-26 | 2019-12-26 | 2019-12-26 | 2019-12-27 | 2019年12月 | 490.00 | 军检质量证明、签收单 |
重庆机电控股(集团)公司 | 重庆机电A单位 | ****-2001-02 | 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无备产协议 | 2019-12-15 | 根据预计订单生产 | 2019-2-19 | 2019-12-26 | 2019-12-26 | 2019-12-26 | 2019-12-29 | 2019年12月 | 420.00 | 军检质量证明、签收单 |
重庆机电控股(集团)公司 | 重庆机电A单位 | ****-2001-01 | 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无备产协议 | 2019-12-15 | 根据预计订单生产 | 2019-2-19 | 2019-12-26 | 2019-12-26 | 2019-12-26 | 2019-12-29 | 2019年12月 | 560.00 | 军检质量证明、签收单 |
JZ公司 | JZ公司 | ****2019GB12117 | 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2019-1-23 | 2019-12-18 | 根据备产协议生产 | 2019-2-19 | 2019-12-26 | 2019-12-26 | 2019-12-27 | 2019-12-30 | 2019年12月 | 1,680.00 | 军检质量证明、签收单 |
8-2-55
4、异常情况说明
(1)跨月确认收入情况说明
公司与中国电科B单位2018年6月21日签订的****2776销售合同前两批是通过快递派送方式向客户交付产品,最后一批是通过专车派送交付;公司与中国电科A单位2018年12月20日签订的****51190101销售合同,三批次全部是通过快递派送方式向客户交付产品;公司与中国电科C单位2019年3月5日签订****190339销售合同,三批次全部是通过快递派送方式向客户交付产品。上述发货客户已分批次签收确认,公司将全部收入确认在最后一批签收时间所在月份,属于跨月确认收入的特殊情形。但报告期各期之间,公司不存在提前确认收入和延后确认收入的情形。出现上述跨月确认收入的情况,主要是公司通过快递派送方式邮寄给客户,造成客户签收单据无法及时取得,市场部人员在该笔合同最后一次发货后,才获取客户前期批次的签收单据,造成收入跨月情况。在年末时点,公司市场部门会梳理全年发货签收情况,确保已发货并签收的产品不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为避免以后再次出现收入跨月情况,公司已完善相关的内控措施,首先由市场部每月末核对本月所有销售出库的产品以及客户签收单等信息,核实所有销售出库的产品是否全部取得客户签收单,对于已交付客户未取得客户签收单的情形,查找原因;财务部根据月末的销售出库汇总表,核对已经销售出库的产品是否已经全部确认收入,如果存在已出库未确认收入的情形,与市场部核对未确认收入的原因,确保已实现销售并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产品不再出现跨月情况。
(2)发货日期与签收日期较为接近的情况说明
公司发货方式主要有三种,即专车派送、快递派送、机要派送,其中专车派送为公司委托货运公司派送并由公司专人负责同车跟运,发货速度较快,基本当天或隔天送达;快递派送为公司委托物流公司采用邮寄方式发货,派送速度较专车派送较慢,且途中受天气及节假日影响;机要派送为保密派送,对应派送信息全部保密。
报告期内公司同一客户受发货派送方式不同,导致客户签收间隔期也不尽相同,发货日期和签收日期为同一天或间隔一天的,均为专车派送。上述情况符合
8-2-56
公司的业务实际,不存在收入跨期的情况。
(3)备料/生产通知单日期早于合同签署日期的情况说明
公司的日常备货会根据客户需求的变化调整生产计划,并依据现有销售订单、备产协议以及预计未来订单情况预估生产产品数量,并据此进行备货组织生产。对于尚未签订销售订单的,公司根据预计未来订单情况组织生产,故存在生产任务日期早于合同签署日期的情况。公司备料/生产活动相关内部控制流程如下:
公司市场部助理根据客户需求,依据预计销售订单、备产协议、销售合同等编制《备料/生产任务通知单》,经公司市场部部长审批签字后,报公司董事长批准,经董事长审批签字后的《备料/生产任务通知单》,由生产部、采购部、研发部、质量部和工程部会签。物控部计划员根据签收的《备料/生产任务通知单》编制《生产通知单》,再由物控部计划员根据库存情况,复核物料需求并签字确认,经物控部部长审批签字后,最后报公司副总经理审批签字。物控部计划员根据订单交付时间、客户需求等信息下达备料通知,并传递至物控部仓库进行备料;对于无库存的物料,由物控部计划员编制生产物料采购申请,并经物控部部长审批,采购部根据经审批后的物料采购申请,办理物料采购,采购部完成物料采购,在物料入库前,由质量部负责对采购回的物料进行检验,物控部根据经质量部检验合格的物料办理入库手续。物控部根据经副总经理审批签字后的《生产通知单》制定并下达生产计划,由生产部根据下达的生产计划组织生产。
(4)临近报告期末交货情况说明
2019年第四季度,公司临近报告期末向部分客户交付产品情况如下:
所属集团 | 客户名称 | 合同编号 | 产品名称 | 发货日期 | 签收日期 | 收入 确认时间 | 收入金额(万元)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电科A单位 | ****-20191244 | 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2019-12-28 | 2019-12-30 | 2019年12月 | 19,320.00 |
中国电科A单位 | ****-20191244 | 便携式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2019-12-28 | 2019-12-30 | 2019年12月 | 6,708.00 | |
中国电科B单位 | ****7333 | 便携式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2019-12-26 | 2019-12-27 | 2019年12月 | 2,288.00 | |
中国电科B单位 | ****7332 | 便携式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2019-12-26 | 2019-12-27 | 2019年12月 | 520.00 | |
中国电科B单位 | ****7334 | 便携式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2019-12-26 | 2019-12-27 | 2019年12月 | 1,248.00 |
8-2-57
所属集团 | 客户名称 | 合同编号 | 产品名称 | 发货日期 | 签收日期 | 收入 确认时间 | 收入金额(万元) |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兵器B单位 | ****-19067H | 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2019-12-26 | 2019-12-27 | 2019年12月 | 1,120.00 |
中国兵器B单位 | ****-19066H | 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2019-12-26 | 2019-12-27 | 2019年12月 | 210.00 | |
中国兵器B单位 | ****-19065H | 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2019-12-26 | 2019-12-27 | 2019年12月 | 490.00 | |
中国兵器B单位 | ****-19064H | 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2019-12-26 | 2019-12-27 | 2019年12月 | 700.00 | |
中国兵器B单位 | ****-19063H | 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2019-12-26 | 2019-12-27 | 2019年12月 | 210.00 | |
中国兵器B单位 | ****-19061H | 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2019-12-26 | 2019-12-27 | 2019年12月 | 490.00 | |
重庆机电控股(集团)公司 | 重庆机电A单位 | ****-2001-02 | 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2019-12-26 | 2019-12-29 | 2019年12月 | 420.00 |
重庆机电A单位 | ****-2001-01 | 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2019-12-26 | 2019-12-29 | 2019年12月 | 560.00 | |
—— | JZ公司 | ****2019GB12117 | 全加固指控信息处理设备 | 2019-12-27 | 2019-12-30 | 2019年12月 | 1,680.00 |
8-2-58
的销售实现情况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中军品收入和民品收入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军品收入 | 67,336.67 | 99.85% | 55,042.73 | 99.83% | 3,246.42 | 96.45% |
其中:免税申报收入 | 66,989.14 | 99.33% | 54,584.00 | 99.00% | 3,187.72 | 94.70% |
应税申报收入 | 347.53 | 0.52% | 458.73 | 0.83% | 58.7 | 1.74% |
民品收入 | 101.16 | 0.15% | 95.37 | 0.17% | 119.62 | 3.55% |
合计 | 67,437.83 | 100.00% | 55,138.10 | 100.00% | 3,366.04 | 100.00% |
类别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
账面 金额 | 申报表 金额 | 差异 | 账面 金额 | 申报表 金额 | 差异 | 账面 金额 | 申报表 金额 | 差异 | |
增值税免税收入金额 | 66,989.14 | 67,082.63 | 93.49 | 54,584.00 | 54,425.54 | -158.46 | 3,187.72 | 4,863.52 | 1,675.80 |
差异原因 | 2019年差异额 | 2018年差异额 | 2017年差异金额 |
研发样机销售时不确认为收入但已开票 | 505.84 | 154.84 | 20.80 |
研发样机尚未实现销售但已开票 | - | 33.50 | 710.00 |
产品销售已交付并开票,但未达到收入确认时点及税务已做纳税申报,但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 | -1,288.85 | 548.20 | 990.00 |
产品销售已确认收入但未开票 | 864.00 | -895.00 | -45.00 |
将应税发票开为免税发票 | 12.50 | - | - |
合计 | 93.49 | -158.46 | 1,675.80 |
8-2-59
上述差异中,“产品销售已交付并开票但未达到收入确认时点及税务已做纳税申报,但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产品的后续销售实现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差异原因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产品销售已交付并开票,但未达到收入确认时点及税务已做纳税申报,但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 | -1,288.85 | 548.20 | 990.00 |
其中:本期产品销售已交付并开票,但未达到收入确认时点 | - | 52.00 | |
上期产品销售已交付并开票,但未达到收入确认时点,在本期确认收入 | -52.00 | - | |
税务已做纳税申报,但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 | -1,236.85 | 496.20 | 990.00- |
序号 | 差异原因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1 | 2018年12月25日,根据中国电科B单位的备产协议,备产协议暂估的销售金额为4,884.00万元,依据以前月份与中国电科B单位的付款条款,中国电科B单位需要向公司支付30%的预付款,根据中国电科B单位付款要求,需公司向中国电科B单位出具30%即1,465.20万元的发票,因开具发票后需要进行纳税申报,但公司尚未生产完成也未向客户交付货物,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因此在2018年度产生差异;此笔订单产品在2019年6月份已交付客户并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已确认收入。 | -1,465.20 | 1,465.20 | |
2 | 2017年12月28日公司向军队所属B单位发出产品并开票进行了纳税申报,但未取得签收单且未确认收入的产品销售;已在2018年1月取得签收单,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并确认收入。 | -990.00 | 990.00 | |
3 | 2018年9月20日,公司与中国电科A单位签订补充合同,调减已经确认收入金额,但申报纳税金额未调整。 | - | 21.00 | - |
4 | 2018年12月公司向重庆机电B单位销售的产品,已在2018年12 | 104.00 | - | - |
8-2-60
序号 | 差异原因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月确认收入,但未开具发票,因而未进行纳税申报,公司在2019年进行了纳税申报;因该笔货物在2019年又发生销售退回,公司冲回了2018年12月份已确认的收入,但已在2019年做过的纳税申报金额未调整。 | ||||
5 | 公司向中国电科G单位的销售在2018年12月确认收入并开具免税发票进行了免税申报;2019年3月,客户将免税发票退回,要求公司替换为应税发票,公司开具了红字的免税发票同时开具了应税发票,冲减账面免税收入调整为应税收入。因2019年3月累计申报免税收入为负数,根据纳税申报监管要求,公司不能负数申报纳税,因此,公司纳税申报免税收入金额为0,导致产生差异69.35万元。 | 69.35 | - | - |
6 | 公司与中国兵器G单位的销售在2017年确认收入,但未开具发票,因疏忽未进行无票免税收入纳税申报,公司在2019年7月25日开具发票进行了纳税申报。该情形对公司不构成重大影响。 | 45.00 | - | - |
7 | 公司向TZ公司的销售在2018年12月确认收入并开具免税发票进行了免税申报;2019年3月,客户将免税发票退回,要求公司替换为应税发票,公司开具了红字的免税发票同时开具了应税发票,冲减账面免税收入调整为应税收入。因2019年3月累计申报免税收入为负数,根据纳税申报监管要求,公司不能负数申报纳税,因此,公司纳税申报免税收入金额为0,导致产生差异10万元。 | 10.00 | - | - |
合计 | -1,236.85 | 496.20 | 990.00 |
8-2-61
5、核查报告期内在第二季度、第四季度收入的主要客户、合同签订日期、备产协议日期、备料/生产通知单日期、军检合格证日期(如需军检)、发货日期、收入确认日期、收入确认金额等关键信息,识别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相关的条款;收入的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6、了解公司销售业务流程,获取报告期各期销售明细表,并检查收入记账凭证,核查是否存在未签约发货,并核实存在的原因及合理性;核查是否存在未签约确认收入或未发货确认收入的情形,并核实其存在的原因;分析判断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以及对收入的影响;
7、对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实施函证程序和实地访谈;对于未回函的实施替代程序;
8、针对跨月确认收入的情形,检查公司与中国电科B单位2018年6月21日签订的****2776销售合同、与中国电科A单位2018年12月20日签订的****51190101销售合同、与中国电科C单位2019年3月5日签订****190339销售合同、军检合格证、发货通知单、出库单、运输方式、客户签收单信息,核对公司收入是否存在跨月确认收入的情形;
9、针对公司发货日期和客户签收日期较为接近的情形,检查相关的销售合同、军检合格证、发货通知单、出库单、运输方式、客户签收单信息,核对发货日期和客户签收日期合理性,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10、针对公司向军队所属C单位销售未发货确认收入的情形,索取相关的销售合同、军检合格证、回款、调拨单等资料,核实是否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
11、针对公司备料/生产通知单日期早于合同签署日期的情况,索取公司备产协议,核实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12、获取公司纳税申报表,将纳税申报收入与公司账面确认收入进行比对,对差异原因进行具体分析;
13、访谈公司主管军事代表室军事代表,了解公司军品产品质量检验相关情况。
14、实施特殊的核查/审计程序,跟踪公司期末发货情况。2019年12月27
8-2-62
日至30日,通过实地跟车,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与公司送货人员一同到达公司客户中国电科A单位、中国兵器B单位的产品交付现场;申报会计师与公司送货人员一同到达公司客户中国电科B单位、重庆机电A单位、JZ公司的产品交付现场。在交付现场查看客户现场卸货、收货及签收情况,详细了解和核实期末发货的真实性。同时,对上述客户实施函证程序并进行了期后回款检查。截至2020年6月29日,上述客户期后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客户 | 期末应收账款余额 | 期后回款 | 期后回款占比 | ||
银行回款 | 票据回款 | 合计 | ||||
1 | 中国电科A单位 | 41,674.76 | 30,851.30 | - | 30,851.30 | 74.03% |
2 | 中国电科B单位 | 8,488.75 | 637.10 | 1,123.20 | 1,760.30 | 20.74% |
3 | 中国兵器B单位 | 8,453.83 | - | 1,620.20 | 1,620.20 | 19.17% |
4 | 重庆机电A单位 | 4,302.52 | 294.00 | - | 294.00 | 6.83% |
5 | JZ公司 | 1,801.00 | 300.00 | 876.00 | 1,176.00 | 65.30% |
合计 | 64,720.86 | 32,082.40 | 3,619.40 | 35,701.80 | 5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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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份,属于跨月确认收入的特殊情形,但报告期各期之间,公司不存在提前确认收入和延后确认收入的情形;
5、报告期内公司同一客户受发货派送方式不同,导致客户签收间隔期也不尽相同,发货日期和签收日期为同一天或间隔一天的,均为专车派送。上述情况符合公司的业务实际,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收入跨期的情况;
6、公司存在未发货确认收入的情况,系公司根据与军队所属C单位合同要求完成产品生产,由军队所属C单位派人到公司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军检合格后将产品存放在公司,并向公司支付货款合计1,292.00万元,公司据此确认收入,上述收入确认时点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不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
7、公司产品质量仅由公司主管军事代表室检验并出具合格证,公司向客户交付产品并取得客户签收单时满足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客户及其主管军事代表室无须进一步履行质量验收程序,不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8、公司账面免税收入与申报表中军品免税收入差异符合企业实际业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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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1.关于非专利技术和长期待摊费用
招股说明书披露:(1)公司无形资产中共有三项非专利技术,系公司控股子公司高芯思通通过委托第三方开发取得的技术成果;(2)发行人将2017年委托湖南融创微电子有限公司开发芯片掩膜的制作费用和晶圆生产费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进行摊销。请发行人说明:(1)非专利技术是否符合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预计使用年限以及确定依据;(2)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核算以及摊销期限的具体依据,相关会计处理是否恰当。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问题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非专利技术是否符合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预计使用年限以及确定依据
1、非专利技术符合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
公司控股子公司高芯思通无形资产中共有三项非专利技术,系高芯思通通过委托第三方开发取得的技术成果,三项非专利技术具体为:“RC1602IP模块”、“GX1001芯片布局布线”及“DSP芯片地面试验验证版测试支撑平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四条:“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016年1月,高芯思通完成了双核DSP SoC项目的立项,项目代号GX1001。2016年3月和5月,科思科技、高芯思通作为共同甲方与乙方湖南融创分别签署了《RC1602 IP模块开发》协议和《GX1001芯片后端设计服务合同》,委托湖南融创开发GX1001芯片所需的“RC1602 IP模块”,并提供GX1001芯片物理设计服务;2017年3月,高芯思通与科银京成签署《技术开发合同》,委托科银京成开发“DSP芯片地面试验验证版测试支撑平台”用于GX1001芯片的试验验证,合同约定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归甲乙双方共有。
“RC1602 IP模块”、“GX1001芯片布局布线”和“DSP芯片地面试验验证版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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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支撑平台”均为研制GX1001芯片的必要基础,高芯思通基于GX1001芯片未来应用场景及市场预期,认为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同时,上述非专利技术按照协议约定的金额入账,因此非专利技术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满足“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的资产确认要点。因此高芯思通将上述三项非专利技术确认为无形资产。
2、预计使用年限以及确定依据
无形资产摊销具体年限:
无形资产名称 | 摊销期限(年) |
DSP芯片地面试验验证版测试支撑平台 | 5 |
RC1602IP模块 | 5 |
GX1001芯片布局布线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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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版,用于下游电子元器件行业批量复制生产,类似于芯片加工所需模具。芯片在制造的过程中,需要将掩膜上的电路图形信息大批量复制到晶圆上,并在晶圆上大批量形成特定集成电路结构,其技术含量高、工艺复杂在生产中起到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是产业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由于掩膜会在光刻工序的曝光机台上反复使用,且其不构成晶圆产品的实物。因此,高芯思通根据其随芯片生产过程中而耗用的特点,将其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芯片封测工装(晶圆生产费)是湖南融创为公司及高芯思通提供晶圆封装及测试的技术服务而产生的。其中封装是指将生产加工后的晶圆进行切割、焊线塑封,使电路与外部器件实现连接,并为集成电路提供机械保护,使其免受物理、化学等环境因素损伤的工艺。测试是指利用专业设备,对封装完毕的集成电路进行功能和性能测试。测试合格后,即形成可供使用的集成电路产品,芯片封测工装(晶圆生产费)按照芯片封装过程中晶圆的耗用数量进行摊销。芯片封测工装与掩膜均属于芯片制造工艺流程中的一环,晶圆通过掩膜制造及封测工装后形成芯片。封测工装及掩膜制造工艺从本质上都是对晶圆的一种再加工过程,因此高芯思通将芯片封测工装按照与掩膜相同的会计处理原则确认为“长期待摊费用”。
(2)芯片相关行业会计处理原则
芯片相关行业企业掩膜费用的会计处理原则如下:
公司代码 | 公司名称 | 会计处理 |
603986 | 兆易创新 | 计入固定资产,按3-5年计提折旧 |
300613 | 富瀚微 | 计入固定资产,按3年计提折旧 |
688008 | 澜起科技 | 计入固定资产,按3-5年计提折旧 |
688018 | 乐鑫科技 | 计入固定资产,按3-5年计提折旧 |
300671 | 富满电子 | 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按3-5年平均摊销 |
688099 | 晶晨股份 | 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按30个月摊销 |
- | 芯海科技 | 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按4年平均摊销 |
- | 力合微 | 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按工作量法摊销 |
- | 高芯思通 | 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按工作量法摊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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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摊销期限的具体依据
2016年9月,科思科技、高芯思通与湖南融创签订的《GX1001项目后端设计合同》的《GX1001项目后端设计合同附属合同》约定,购买并加工12片晶圆,高芯思通按照12片晶圆在制造及封装芯片过程中的耗用数量,摊销掩膜及芯片封测工装。2017年,湖南融创按照合同约定,消耗了3片晶圆加工出一批芯片,高芯思通摊销掩膜成本167.70万元(670.79万元/12*3)和芯片封测工装23.41万元(93.65万元/12*3),将其合计的摊销额191.11万元计入了芯片存货成本,研发领用芯片时计入研发费用。2017年12月,高芯思通GX1001芯片项目样品研发工作已经完成,后续研发工作趋于暂停,管理层预计掩膜在后续项目启动尚可使用的前提下,出于谨慎性考虑将剩余掩膜制作费用金额503.09万元(670.79万元-167.70万元)在未来两年内平均摊销,每年的摊销金额为251.55万元计入了管理费用。
高芯思通与湖南融创签订的《GX1001芯片封装技术服务合同》有效期限为12个月,高芯思通将剩余芯片封测工装(晶圆生产费)金额70.24万元(93.65万元-23.41万元)在2018年进行了全部摊销计入了管理费用。
根据上述原则,掩膜的制作费用和芯片封测工装(晶圆生产费)的相关会计处理恰当。
3、掩膜和芯片封测工装摊销与研发费用的关系
(1)购买晶圆
2017年12月,高芯思通从湖南融创购入12片晶圆的总成本为41.54万元,计入了存货核算。会计分录如下:
借:存货-原材料 41.54万元贷:应付账款-湖南融创 41.54万元
(2)领用晶圆生产芯片,同时摊销掩膜和芯片封测工装
2017年12月,高芯思通领用3片晶圆,委托湖南融创分两个批次加工出357pcs芯片,总成本为226.16万元(晶圆成本10.38万元+分摊的掩膜费用16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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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分摊的芯片封测工装23.41万元+第一批加工费5.76万元+第二批加工费
18.91万元);其中,第一批160pcs芯片的单位成本为6,004.25元/pcs((10.38万元+167.79万元+23.41万元)*160pcs/357pcs+5.76万元/160pcs),第二批197pcs芯片单位的成本为6,604.22元/pcs((10.38万元+167.79万元+23.41万元)*197pcs/357pcs+18.91万元/197pcs)。会计分录如下:
借:存货-库存商品 226.16万元
贷:存货-原材料 10.38万元
长期待摊费用-掩膜 167.70万元长期待摊费用-芯片封测工装 23.41万元应付账款-湖南融创 24.67万元(5.76万元+18.91万元)
(3)研发领用芯片
2017年12月,高芯思通研发领用了上述第一批次中的79pcs芯片,金额为
47.43万元(79pcs*6,004.25元/pcs);高芯思通将研发领用芯片的成本47.43万元,从存货中结转至研发费用。会计分录如下:
借:研发费用 47.43万元贷:存货-库存商品 47.43万元
(4)未领用的9片晶圆后续会计处理
2018年12月31日,因剩余9片晶圆长时间未加工为芯片,经评估,晶圆状态已经不满足后续继续加工成芯片的要求,高芯思通将剩余的9片晶圆做了报废处理,金额30.31万元(41.54万元-10.38万元-0.85万元(与供应商的税点差异调整))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 30.31万元
贷:存货-原材料(晶圆) 30.31万元
(5)未领用278pcs芯片后续会计处理
2019年12月31日,高芯思通对未领用的278pcs芯片的评估中发现其中22pcs芯片状态发生变化,预计未来无法使用,对其做了报废处理,剩余256p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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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片状态良好,余额为165.53万元(芯片的总成本226.16万元-研发领用芯片
47.43万元-报废芯片13.20万元),将用于后续的研发和国军标质量认证工作,仍在存货-库存商品核算。报废价值13.20万元(22 pcs*6,004.25元/pcs)的22pcs芯片的会计处理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 13.20万元
贷:存货-库存商品(芯片) 13.20万元
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1、检查非专利技术的相关协议文件、资料;
2、检查被审计单位确定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依据,分析其合理性;
3、取得《GX1001项目后端设计合同》及《GX1001项目后端设计合同附属合同》、《GX1001芯片封装技术服务合同》,核查合同主要条款,重点关注委托生产内容、采购金额等重要条款;
4、获取长期待摊费用明细表,检查相关项目入账金额、摊销时点和摊销期限;检查其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5、访谈财务负责人,了解高芯思通掩膜摊销年限确定方法的依据,检查相关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6、查阅芯片相关行业公司与掩膜和芯片封测工装相关会计政策及会计处理,与高芯思通进行对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高芯思通的非专利技术符合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预计使用年限确定依据合理;掩膜的制作费用和芯片封测工装(晶圆生产费)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核算依据、摊销期限合理;掩膜的制作费用和芯片封测工装(晶圆生产费)的会计处理与芯片相关行业公司的会计处理不存在重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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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版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答复》之签章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李顺利
中国?上海 中国注册会计师:黄瑾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