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5
当事人:尤友岳。经查明,尤友岳存在下列违规事实:
2020年6月30日,尤友岳参与河北方大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和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的询价,在明知其报价行为会影响发行人最终询价结果的情况下,仍通过我司交易系统报出远低于发行人发行前每股净资产和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估值下限的异常低价0.02元/股。
尤友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公开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试行)》第十六条“网下投资者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报价,不得协
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抬高价格”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公开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试行)》第六十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现作出如下决定:
对尤友岳名下的证券账户采取“限制证券买入交易”三个月的自律监管措施,限制期自2020年7月10日至2020年10月9日。
对于上述自律监管措施,我司将记入诚信档案。
全国股转公司2020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