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95 证券简称:英洛华 公告编号:2020-043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7月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0年6月24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厉国平先生主持,应参会监事3名,实际参会3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王力先生因工作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职务。辞职后,王力先生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提名葛向全先生为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请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附件一。该议案尚需提请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详见附件)。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尚需提请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特此公告。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二○二○年七月八日
附件:
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拟对《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内容做如下修改:
原条款
原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第十三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列席董事会会议,经全体监事的一致表决同意,对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拥有建议复议权;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解决。 | 第十三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 |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
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十五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第十五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有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按以下形式送达全体监事: (一)监事会定期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二)监事会临时会议召开五日前以书面、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按以下形式送达全体监事: (一)监事会定期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二)监事会临时会议召开三日前以书面、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
除上述修订外,《监事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