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向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港”或“公司”)全体股东发行A股股票的方式换股吸收合并营口港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3月20日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截至本说明签署之日,公司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不存在重大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说明》之盖章页)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