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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三环:关于下属企业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08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企业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科宁达日丰磁材有限公司为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科宁达工业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企业收到<“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3)。2020年7月6日,宁波科宁达日丰磁材有限公司收到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应急罚〔2020〕011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0年5月15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仑区宁波科宁达日丰磁材有限公司“1·26”较大窒息死亡事故通查报告的批复》(甬政发(2020)24号)认定北仑区宁波科宁达日丰磁材有限公司“1·26”较大窒息死亡事故是一起较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宁波科宁达日丰磁材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复,宁波市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5月29日对宁波科宁达日丰磁材有限公司在本起事故中的相关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宁波市应急管理局经调查,现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宁波科宁达日丰磁材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拾叁万元。

二、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情况,本事项没有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本次罚款将计入当期损益,不会对公司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截至目前,宁波科宁达日丰磁材有限公司因本次事故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约514万元,实际停产时间11天,因此其生产经营基本没有受到本次事故的影响,没有给中科三环的生产经营带来重大影响。公司将从本次事故中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健全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全面安全生产大检查,严查各类违规违章行为,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责任,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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