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7月7日 (星期二)下午14点30分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7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7日9:15至2020年7月7日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由于董事长唐越峰因公出差,无法出席本次会议, 经公司过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顾希红担任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双象大酒店七楼会议室(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后宅中路115号)
5、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召开会议的通知刊登在2020年6月22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股份173,633,2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64.7381%。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73,633,285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4.7381%。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000%。
3、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2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0075%,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0115%。
4、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的股东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
5、公司董事(其中唐越峰董事长因公出差未亲自出席会议,书面授权委托顾希红董事出席会议)、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签订<无锡市新吴区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3,633,2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律师姓名:叶晓红、葛振国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会议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二○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