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禾材料”、“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审慎查验的基础上,对2020年7月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开展资产池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可以提升公司流动资产的流动性和效益性,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同意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总计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资产池业务,上述额度在业务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具体业务开展期限以银行最终审批期限为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杨晓勇 郑曙光
段嘉刚
2020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