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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黄河:关于控股股东所涉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08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涉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020年7月7日,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直接控股股东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投资”)和间接控股股东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工贸”)通知:新盛投资和新盛工贸分别于当日收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甘肃省高院”)送达的甘肃省高院(2020)甘民终202号《民事判决书》。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将有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7年11月21日,公司披露了第二大股东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湖南昱成“)作为原告,以新盛投资为被告,以新盛工贸为第三人,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新盛投资解散一案的具体情况,详见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以下简称“指定媒体”)上的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临)-30。

2017年12月20日,公司披露了新盛投资收到兰州中院(2017)甘01民初9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新盛投资解散纠纷一案中止诉讼的具体情况,详见刊登于指定媒体上的公司《关于公司股东相关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临)-47。

2019年11月9日,公司披露了新盛投资于2019年11月8日收到兰州中院(2017)甘01民初93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和(2017)甘01民初934号《传票》,兰州中院审查认为新盛投资解散纠纷一案中止诉讼的原因已消除,裁定恢复诉讼并将于2019年11月14日上午开庭审理的具体情况,详见刊登于指定媒体上的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涉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临)-42。

2019年11月14日上午,兰州中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2019年12月18日,公司披露了新盛投资和新盛工贸收到兰州中院下达的(2017)甘01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湖南昱成诉讼请求的具体情况,详见刊登于指定媒体上的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涉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临)-48。

2020年1月7日,公司披露了湖南昱成因不服兰州中院作出的判决而向甘肃省高院提起上诉,新盛投资和新盛工贸收到兰州中院送达的湖南昱成致甘肃省高院的《民事上诉状》的具体情况,详见刊登于指定媒体上的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涉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临)-01。2020年3月25日,公司披露了新盛投资和新盛工贸分别于2020年3月24日收到甘肃省高院(2020)甘民终202号《传票》,新盛投资解散纠纷一案将于2020年4月7日上午开庭审理的具体情况,详见刊登于指定媒体上的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涉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临)-06。

2020年4月7日上午,甘肃省高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二、判决情况

2020年7月7日,新盛投资和新盛工贸分别收到了甘肃省高院送达的(2020)甘民终202号《民事判决书》。甘肃省高院认为:湖南昱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简要说明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判决结果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判决结果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也不会对公司控股股东地位造成不确定性影响。

公司将继续密切关注与控股股东相关的其它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正式披露的公告为准。

五、备查文件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甘民终202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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