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实际控制人免于发出要约的公告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实际控制人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寇晓康先生、高月静女士。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寇晓康先生持有公司24.61%的股份,高月静女士持有公司13.02%的股份,合计持有公司37.64%的股份。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寇晓康先生、高月静女士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将触发其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公司与寇晓康先生、高月静女士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及寇晓康先生、高月静女士出具的相关承诺,寇晓康先生、高月静女士承诺认购的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待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寇晓康先生、高月静女士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中取得公司向其发行新股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豁免要约收购的相关政策有不同安排或变化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政策安排或变化执行。
因此,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寇晓康先生、高月静女士免于发出要约,并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豁免要约收购的最新政策安排或变化相应调整并执行。本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将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7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