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7月6日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要求,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谨慎性原则,我们认真审阅了本次会议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及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及预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要求和条件。
2.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和定价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完成后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操作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西
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二、关于募集资金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写的《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2.公司设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有利于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以及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公司编制的《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況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和存放募集资金的情形。我们同意该报告,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与实际控制人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过我们事前认可。
2.公司关联方寇晓康先生、高月静女士,符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认购对象资格,其参与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与关联方寇晓康先生、高月静女士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定价公允,条款设置合理合法,未发现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公平、公开、公正,公司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和确认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且说明了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填补回报措施,具有合理性、可行性;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关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
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实际控制人免于发出要约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高月静、寇晓康。本次发行前,高月静、寇晓康直接持有公司合计37.64%的股份。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高月静、寇晓康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将触发其要约收购义务。鉴于实际控制人高月静、寇晓康已在《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中承诺本次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结束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实际控制人高月静、寇晓康免于发出要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公司制定的《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和监督机制,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及股东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相关事宜的议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本次将可转债募投项目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次使用部分可转债募投项目闲置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没有与可转债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6,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凤丽 王生坤 崔天钧
2020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