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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之联: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07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中相关调整事项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7月6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技术)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激励计划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7月6日,并同意向162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2,099万份,向19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850万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 琳

伍利娜

李南方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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