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除2名激励对象放弃获授权益资格外,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满足,监事会同意激励计划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0年7月6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62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2,099万份,向19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850万股。
特此公告。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