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42 证券简称:荣之联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0年7月
目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5
三、基本假设 ...... 6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 7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 9
六、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说明 ...... 11
七、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 12
八、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 ...... 13
九、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 14
一、释义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上市公司、公司、荣之联 | 指 |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含下属子公司) |
独立财务顾问 | 指 |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指 |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股权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 指 |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股票期权、期权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
限制性股票 | 指 |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
等待期 | 指 | 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
行权 | 指 |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
可行权日 | 指 |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
行权价格 | 指 |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
行权条件 | 指 |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限售期 | 指 |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
解除限售期 | 指 |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
解除限售条件 | 指 |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公司章程》 | 指 |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荣之联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激励计划对荣之联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荣之联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一)2020年6月1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相关议案并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0年6月17日至2020年6月26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0年6月30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0年7月6日,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根据激励对象、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0年7月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
根据荣之联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7月6日。
(二)标的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1、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2、授予权益数量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2,949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A股普通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6,158.0313万股的4.46%。授予部分具体如下:
(1)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万份) | 占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比例 | 占目前股本总额的比例 |
闫国荣 | 董事、总经理 | 60 | 2.86% | 0.09% |
张旭光 |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45 | 2.14% | 0.07% |
方勇 | 董事、副总经理 | 50 | 2.38% | 0.08% |
杨跃明 | 董事 | 18 | 0.86% | 0.03% |
邓前 |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 25 | 1.19% | 0.04% |
核心业务(技术)人员(157人) | 1,901 | 90.57% | 2.87% | |
合计(162人) | 2,099 | 100.00% | 3.17%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目前股本总额的比例 |
闫国荣 | 董事、总经理 | 60 | 6.90% | 0.09% |
张旭光 |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45 | 5.17% | 0.07% |
方勇 | 董事、副总经理 | 50 | 5.75%- | 0.08% |
核心业务(技术)人员(16人) | 695 | 81.76% | 1.05% | |
合计(19人) | 850 | 100.00% | 1.28%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6.46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3.23元。
六、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获授权益: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荣之联不存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此外荣之联不存在“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截至目前,激励对象也未发生上述不符合获授条件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七、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确定的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0年7月6日。
经核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交易日,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不在下列期间: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八、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
鉴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原拟授予其股票期权合计10,000份,原拟授予其限制性股票合计200,000股。董事会同意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64人调整为162人,股票期权授予总量由2100万股调整为2,099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0人调整为19人,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由870万股调整为850万股。
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九、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本财务顾问认为,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授予日、行权价格/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刘佳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