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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之联: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07

证券代码:002642 证券简称:荣之联 公告编号:2020-064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0年6月1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相关议案并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0年6月17日至2020年6月26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0年6月30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0年7月6日,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根据激励对象、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0年7月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原拟授予其股票期权合计10,000份,原拟授予其限制性股票合计200,000股。董事会同意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64人调整为162人,股票期权授予总量由2100万股调整为2,099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0人调整为19人,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由870万股调整为850万股。

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总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中相关调整事项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程

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调整事项进行了核实,认为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六、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对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的专业意见认为: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作为公司专项法律顾问,我们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规定的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本次激励计

划授予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已经获得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尚需要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依法办理授予登记手续,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本次激励计划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合法有效。

八、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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