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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之联: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07

证券代码:002642 证券简称:荣之联 公告编号:2020-065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7月6日,授予股票期权2,099万份,行权价格为6.46元/份;授予限制性股票850万股,授予价格为3.23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

(一)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二)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及对象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2,100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A股普通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6,158.0313万股的3.17%,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职务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万份)占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比例占目前股本总额的比例
闫国荣董事、总经理602.86%0.09%
张旭光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452.14%0.07%
方勇董事、副总经理502.38%0.08%
杨跃明董事180.86%0.03%
邓前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251.19%0.04%
核心业务(技术)人员(159人)1,90290.57%2.87%
合计(164人)2,100100.00%3.17%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870万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A股普通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6,158.0313万股的1.32%。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占目前股本总额的比例
闫国荣董事、总经理606.90%0.09%
张旭光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455.17%0.07%
方勇董事、副总经理505.75%0.08%
核心业务(技术)人员(17人)71582.18%1.08%
合计(20人)870100.00%1.3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授予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三)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1、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6.46元。

2、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3.23元。

(四)本激励计划的等待/限售期和行权/解除限售安排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安排行权时间行权比例
股票期权 第一个行权期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股票期权 第二个行权期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股票期权 第三个行权期自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激励对象必须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达不到行权条件,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全部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五)本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要求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行权,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1) 股票期权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业绩考核目标
股票期权 第一个行权期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股票期权 第二个行权期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8%;
股票期权 第三个行权期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35%。

注:上述“净利润”指“本计划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所产生的激励成本摊销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在公司已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前提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确定其当年度行权的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C和D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行权的比例:

评价标准ABCD
标准系数1.00.80.00.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A或B,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

人绩效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行权,当期未行权部分由公司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或D,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全部的行权额度,该等当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由公司注销。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0-2022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1)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8%;
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35%。

注:上述“净利润”指“本计划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所产生的激励成本摊销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在公司已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前提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确定其当年度解除限售的比例,若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C和D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评价标准ABCD
标准系数1.00.80.00.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A或B,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解除限售,当期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

效考核结果为C或D,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全部的解除限售额度,该等当期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全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一)2020年6月1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相关议案并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0年6月17日至2020年6月26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0年6月30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0年7月6日,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根据激励对象、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0年7月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获授权益:

(一) 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不存在不能授予股份或者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

四、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1、授予日:2020年7月6日

2、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3、授予数量:2,099万份

4、授予人数:162人

5、行权价格:6.46元/份

6、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职务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万份)占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比例占目前股本总额的比例
闫国荣董事、总经理602.86%0.09%
张旭光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452.14%0.07%
方勇董事、副总经理502.38%0.08%
杨跃明董事180.86%0.03%
邓前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251.19%0.04%
核心业务(技术)人员(157人)1,90190.57%2.87%
合计(162人)2,099100.00%3.17%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7、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授予日:2020年7月6日

2、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3、授予数量:850万股

4、授予人数:19人

5、授予价格:3.23元/股

6、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占目前股本总额的比例
闫国荣董事、总经理606.90%0.09%
张旭光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455.17%0.07%
方勇董事、副总经理505.75%0.08%
核心业务(技术)人员(16人)69581.76%1.05%
合计(19人)850100.00%1.28%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7、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五、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鉴于公司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原拟授予其股票期权合计10,000份,原拟授予其限制性股票合计200,000股。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64人调整为162人,股票期权授予总量由2,100万股调整为2,099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0人调整为19人,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由870万股调整为850万股。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对调整后的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详见本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除此之外,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六、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一)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1、股票期权价值的计算方法及参数合理性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2020年7月6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2,099万份股票期权进行预测算。

(1)标的股价:6.84元/股(授权日公司收盘价为6.84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3.24%、25.08%、23.01%(分别采用中小板综最近一年、

两年、三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2.1%、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00%(公司最近1年、2年、3年的股息率)

2、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根据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2020年7月6日测算,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股份支付费用总额为2,636.34万元,根据会计准则要求,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股票期权数量 (万份)需摊销的总费用 (万元)2020年 (万元)2021年 (万元)2022年 (万元)2023年 (万元)
2,0992,636.34691.271,105.47626.90212.70

说明: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行权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二)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公司授予激励对象850万股限制性股票,以授予日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测算得出的限制性股票总摊销费用为3,068.50万元(按照2020年7月6日收盘价测算),该总摊销费用将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需要摊销的总费用 (万元)2020年 (万元)2021年 (万元)2022年 (万元)2023年 (万元)
8503,068.50894.981,329.68639.27204.57

说明: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

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三)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合计需摊销的费用预测见下表:

需摊销的总费用 (万元)2020年 (万元)2021年 (万元)2022年 (万元)2023年 (万元)
5,704.841,586.252,435.161,266.17417.27

七、激励对象认购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公司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公司此次因授予权益所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九、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无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十、独立董事意见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7月6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技术)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激励计划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7月6日,并同意向162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2,099万份,向19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850万股。

十一、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除2名激励对象放弃获授权益资格外,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满足,监事会同意激励计划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0年7月6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62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2,099万份,向19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850万股。

十二、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作为本次的专项法律顾问,我们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符合《管理办法》 规定的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已经获得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尚需要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依法办理授予登记手续,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本次激励计划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合法有效。

十三、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对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专业意见认为: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授予日、行权价格/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十四、备查文件

1、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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