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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凯迪: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07

证券代码:000939 证券简称:*ST凯迪 编号:2020-51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一、关于前期公告的诉讼情况

2018年5月28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涉诉案件的公告》(编号:2018-54);2018年6月5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涉诉案件的更新公告》(编号:2018-55);2018年6月12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新增涉诉案件的公告》(编号:2018-61);2018年7月4日、2018年7月19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最新涉诉案件的公告》(编号:2018-79、2018-107);2019年1月11日、2019年1月23日、2019年1月26日、2019年2月23日、2019年3月15日、2019年3月30日、2019年4月19日、2019年5月29日、2019年6月26日、2019年8月2日、2019年8月31日、2019年9月30日、2019年10月30日、2019年12月2日,2020年1月3日、2月10日、5月9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编号:

2019-4、2019-10、2019-11、2019-21、2019-28、2019-34、2019-38、2019-75、2019-79、2019-90、2019-103、2019-113、2019-118、2019-131、2019-141、2020-1、2020-23);2020年6月3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编号:2020-36,下称《2020-36公告》)。

二、涉及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截至2020年7月3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诉讼、仲裁案件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合计2320件,较《2020-36公告》新增57起。其中融资纠纷案件共计109件,较《2020-36公告》新增0起;买卖、建设工程施工、运输等合同纠纷类案件共计383起,较《2020-36公告》新增29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421起,较《2020-36公告》新增2起;燃料买卖案件1407起,较《2020-36公告》新增26起。所涉诉讼、仲裁案件标的金额为1426.27万元。新增57起诉讼、仲裁案件中有2起200万元(含)以上大额合同纠纷案件。

案号原告(申请人)被告(被 申请人)标的合计金额案由
(2020)鄂0821民初481号熊文斌、曹银霞京山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湖北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约208.48万元买卖合同纠纷
(2020)桂0512民初233号李子武①北海凯迪生物能源有限公司、②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约284.8万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三、案件裁决或调解情况

截至2020年7月3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已经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裁判或调解生效、执行的案件96件,详见附件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标的金额1000万元以上、经裁判或调解生效以及上诉案件表(2020年6月2日-2020年7月3日)。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受债务危机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关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不断增多,案件量较大,公司将持续根据公司相关工作梳理情况,不定期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公司发生流动性危机、债务违约,部分债权人采取了包括诉讼在内的应急措施。目前,公司会同律师等专业人员正积极与债权人沟

通,积极应对上述涉诉案件。截至2020年7月3日,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标的金额1000万元以上、经裁判或调解生效以及上诉案件共涉及金额148.77亿元,将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本期利润、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其他涉诉案件,由于标的金额、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的金额有待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对案件作出裁判或调解生效后才能确定,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7月6日

附件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标的金额1000万元以上

经裁判或调解生效以及上诉案件表(2020年6月2日-2020年7月3日)

序号案号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执行机关案由标的金额
1(2020)鄂01执334号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票据纠纷/
执行结果执行通知书: 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日作出的(2018)鄂01民初49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后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 向申请执行人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日作出的(2018)鄂01民初49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负担本案执行费。 被执行人未按本通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本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信用惩戒;被执行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序号案号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裁判机关案由标的金额
2(2020)鄂执6号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借款合同纠纷/
裁定结果关于原告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元信托公司)与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生态股份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的(2018)鄂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国元信托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案号为(2020鄂执6号。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 鄂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序号案号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执行机关案由标的金额
3(2020)桂71执恢3号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裁决结果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双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4日作出的(2018)桂民初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16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2019) 桂执12号执行裁定,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以(2019)桂71执1号案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0月9日裁定终结本案的执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债务161182202.26元及其利息。现因中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在原(2019)桂71执1号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6月13日以(2019)桂71执1号之三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阳新县凯迪绿色能源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未在本院限期履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请求拍卖被执行人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阳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100%股权,所得款项用以清偿被执行人所欠其债务的申请,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阳新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100%股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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