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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三环: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07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持续发展需要股东的大力支持,因此公司将在注重自身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为公司进一步完善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投资者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文)、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发〔2013〕43号文)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行业发展趋势、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特制定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立足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征、经营情况、发展计划、股东回报、融资成本及外部环境等因素,建立科学、持续和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根据公司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兼顾股东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据此制定一定期间内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划,积极实施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

第三条 规划的制定周期

1、公司董事会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所面临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

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2、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规划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公司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验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根据本条确定的利润分配基本原则,重新制订股东回报规划。第四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不少于母公司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10%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4)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母公司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连续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5)现金分红的差异化安排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4、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且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可不进行利润分配:

(1)公司当年发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的;

(2)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可能影响公司正在进行的重大事项(如再融资等)的。

第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方案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1/2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1/2以上表决通过后实施。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在符合前项规定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董事会应当作出现金分红预案;如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未作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应当对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第六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出现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为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第八条 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生效及解释本规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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