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聆达股份股票代码:300125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正育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五缘南里**号**室通讯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五缘南里**号**室
一致行动人:王妙琪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号**栋**室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号**栋**室
签署日期:2020年7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约定由王正育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负责统一编制和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并授权其在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计划 ...... 8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9
第五节 资金来源 ...... 11
第六节 后续计划 ...... 12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14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17
第九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8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9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0
备查文件 ...... 21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22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聆达股份、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甲方 | 指 | 王正育、王妙琪 |
杭州光恒昱 | 指 | 杭州光恒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追日投资 | 指 | 厦门追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熙旺发展 | 指 | 厦门熙旺发展有限公司 |
乙方 | 指 | 刘振东、追日投资、熙旺发展 |
标的股份 | 指 | 杭州光恒昱所持聆达股份58,453,260股 |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 | 指 | 王正育、王妙琪通过受让刘振东、追日投资、熙旺发展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杭州光恒昱全部合伙份额而控制聆达股份的行为 |
本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指 | 本次《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 |
《15号准则》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年修正) |
《16号准则》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20年修正)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特别说明:本报告书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王正育
姓名 | 王正育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香港 |
身份证件号码 | 香港K022**** |
住所/通讯地址 |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五缘南里***号***室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香港永久居留权 |
(二)王妙琪
姓名 | 王妙琪 |
性别 | 女 |
国籍 | 中国香港 |
身份证件号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 香港V060**** |
住所/通讯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号**栋**室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香港永久居留权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5年内的职业、职务
(一)王正育
序号 | 公司名称 | 职务 | 起止日期 | 主营业务 | 注册地 | 与所任职单位的产权关系 |
1 | 厦门牡丹大酒楼有限公司 | 董事长兼总经理 | 1998年3月至今 | 酒店餐饮 | 厦门市 | 王正育持股100.00% |
2 | 厦门牡丹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 董事长兼总经理 | 2007年3月至今 | 酒店餐饮 | 厦门市 | 王正育持股100.00% |
3 | 厦门牡丹港都大酒店有限公司 | 董事长兼总经理 | 2012年11月至今 | 酒店餐饮 | 厦门市 | 王正育通过厦门牡丹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持股99% |
4 | 天津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董事 | 2011年8月至今 | 房地产开发 | 天津市 | 王正育通过厦门牡丹国际大酒店持股20% |
(二)王妙琪
序号 | 公司名称 | 职务 | 起止日期 | 主营业务 | 注册地 | 与所任职单位的产权关系 |
1 | 北京故事科技有 | 产品研发部经 | 2015年3月至 | 视频直播APP经营 | 北京市 | 无产权关系 |
限公司 | 理 | 2016年3月 | ||||
2 | 北京创知路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产品研发部经理、人力资源总监 | 2016年4月至今 | 线上线下教育培训 | 北京市 | 无产权关系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5年受过的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王正育、王妙琪最近5年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王正育、王妙琪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序号 | 企业名称 | 主营业务 | 持股情况 |
1 | 厦门牡丹大酒楼有限公司 | 酒店餐饮 | 王正育持股100.00% |
2 | 厦门牡丹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 酒店餐饮 | 王正育持股100.00% |
3 | 厦门牡丹港都大酒店有限公司 | 酒店餐饮 | 王正育通过厦门牡丹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持股99% |
4 | 天津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房地产开发 | 王正育通过厦门牡丹国际大酒店持股20% |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王正育、王妙琪未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王正育、王妙琪未在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持股5%以上。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王正育、王妙琪为父女关系,两人为一致行动人。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王正育、王妙琪通过受让杭州光恒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光恒昱”)的全部合伙份额进而间接控制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基于看好中国经济及资本市场的发展前景、对上市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同。本次权益变动后,王正育实际控制聆达股份58,453,260股,占总股本的22.02%、占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的22.29%,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王正育、王妙琪尚无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具体计划,但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性。若未来王正育、王妙琪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王正育、王妙琪未持有聆达股份股票。本次权益变动后,王正育和王妙琪通过杭州光恒昱间接持有聆达股份58,453,260股。王正育为杭州光恒昱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98%的合伙份额,从而控制聆达股份58,453,260股,占总股本的22.02%、占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的
22.29%,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间接收购。本次交易前,杭州光恒昱持有聆达股份58,453,260股,占比22.02%,为聆达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刘振东。本次交易前实际控制图如下:
2020年7月4日,王正育、王妙琪与刘振东、追日投资、熙旺发展签订了《合伙企业份额转让协议》。本次交易后,王正育、王妙琪通过受让追日投资、熙旺发展持有的杭州光恒昱全部合伙份额,间接持有上市公司22.02%的股份,王正育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转让后实际控制图如下:
三、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转让的当事人及转让股份的情况
1、王正育以519,605,940元受让追日投资所持杭州光恒昱的67.42%合伙份额,并成为杭州光恒昱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2、王正育以235,680,060元受让熙旺发展所持杭州光恒昱合伙份额的30.58%,王妙琪以15,414,000元受让熙旺发展所持杭州光恒昱合伙份额的2%。
3、上述转让完成后,王正育持有杭州光恒昱合伙份额的98%,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王妙琪持有杭州光恒昱合伙份额的2%,为有限合伙人;两人合计持有杭州光恒昱100%的合伙份额。王正育间接控制聆达股份58,453,260股,占聆达股份总股本的22.02%,聆达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王正育。
(二)协议转让的付款安排
本次协议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77,070万元。
1、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10,000万元,甲方在协议签署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
2、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金额为转让总价的50%,即人民币38,535万元,甲方应于标的股份解除质押后六个月内且满足下列条件后支付:(1)王正育作为聆达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在交易所取得备案;(2)协议内全部标的股份的转让已履行相应程序,完成有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必要批准、解除质押及过户等)并依法登记至甲方名下;(3)王正育作为聆达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已完成对公司治理层和管理层的调整。
3、剩余转让价款人民币28,535万元,甲方应于标的股份解除质押后12个月内支付完毕。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标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票目前全部处于质押状态。
第五节 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有及自筹资金,目前不存在关于收购资金的借贷安排。
二、资金来源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及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王正育、王妙琪出具如下声明:“本次受让杭州光恒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份额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不存在来源于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或者由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通过与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交易获得资金的情况。”
三、资金支付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支付方式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之“三、(二)协议转让的付款安排”部分。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具体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果未来拟对上市公司资产或业务进行重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义务。
三、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对上市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适当调整,并依法依规履行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章程中并无明显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条款,信息披露义务人亦无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修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具体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已披露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具体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聆达股份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系,做到了业务独立、资产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人员独立。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但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王正育。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业务独立、机构独立不产生影响。聆达股份仍将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仍将保持独立。
为进一步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王正育出具了《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一)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聆达股份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其资产全部处于聆达股份的控制之下,并为聆达股份独立拥有和运营。
2、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聆达股份的资产;不违规以聆达股份的资产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提供担保。
(二)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聆达股份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与关联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2、本人向聆达股份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超越聆达股份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作出人事任免决定。
(三)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1、保证聆达股份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2、保证聆达股份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其关联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3、保证聆达股份的财务人员不在其关联企业兼职。
4、保证聆达股份依法独立纳税。
5、保证聆达股份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不违法干预聆达股份的资金使用调度。
(四)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聆达股份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聆达股份内部经营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五)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保证聆达股份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避免与聆达股份产生实质性同业竞争。
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需与聆达股份进行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聆达股份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王正育控制的企业主要从事酒店及餐饮业务,不存在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为避免同业竞争,王正育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人未投资于任何与聆达股份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自身未经营、亦没有为他人经营与聆达股份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与聆达股份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2、除聆达股份外,本人自身将不从事与聆达股份生产经营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投资,不会新设或收购与聆达股份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经营性机构,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聆达股份业务直接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企业、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以避免与聆达股份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3、如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以优先维护
聆达股份的权益为原则,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避免与聆达股份及其下属企业产生同业竞争。
4、如聆达股份及其下属企业或相关监管部门认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正在或将要从事的业务与聆达股份及其下属企业存在同业竞争,本人将放弃或将促使相关企业放弃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业务或业务机会,或将促使该业务或业务机会按公平合理的条件优先提供给聆达股份或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或转让给其他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聆达股份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为维护公众股东的利益并保持上市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王正育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承诺函出具日后,本人将尽可能避免与聆达股份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与聆达股份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在审议涉及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的关联交易时,切实遵守在聆达股份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关联交易价格依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聆达股份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聆达股份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聆达股份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
报告日前24个月内,王正育、王妙琪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被收购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的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交易
报告日前24个月内,王正育、王妙琪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的情况。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报告日前24个月内,王正育、王妙琪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报告日前24个月内,王正育、王妙琪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王正育及其弟弟王正荣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聆达股份股票的情况如下:
交易人 | 交易时间 | 交易方式 | 买卖方向 | 交易数量(股) | 交易均价(元/股) |
王正育 | 2020年2月 | 集中竞价 | 卖出 | 280800 | 13.17 |
王正育 | 2020年3月 | 集中竞价 | 卖出 | 38841 | 12.21 |
王正育 | 2020年5月 | 集中竞价 | 卖出 | 3354300 | 11.83 |
王正育 | 2020年6月 | 集中竞价 | 卖出 | 284693 | 12.04 |
王正荣 | 2020年3月 | 集中竞价 | 买入 | 182000 | 10.97 |
王正荣 | 2020年4月 | 集中竞价 | 买入 | 8000 | 13.42 |
王正荣 | 2020年6月 | 集中竞价 | 卖出 | 6585934 | 11.84 |
相关人员买卖聆达股份股票是基于自身对股票的判断作出的独立交易行为,与本次权益变动无关。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三)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五)《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正育
2020年7月5日
备查文件以下文件于本报告书公告之日起备置于上市公司法定地址: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
2、《合伙企业份额转让协议》;
3、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股票简称 | 聆达股份 | 股票代码 | 300125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王正育、王妙琪 |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 |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五缘南里**号**室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 | 是□ 否√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 是 □ 否 √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零 | ||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种类:无限售流通股(人民币普通股) 变动数量:58,453,260股 变动比例:总股本的22.02%(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的22.29%)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 是 □ 否 √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不排除未来12个月继续增持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 是 □ 否 √ |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 | 是 √ 否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 否 □ |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 是 √ 否 □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 是 √ 否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 | 是 □ 否 √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正育
2020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