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13 证券简称:天山生物 公告编号:2020-060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分别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公司与广东宏业广电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宏业”)、深圳前海盛世轩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盛世轩金”)关于股权转让纠纷案的(2020)新民终138号《民事判决书》、(2020)新民终137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与广东宏业股权转让纠纷案
(一)案件情况说明
鉴于大象广告重组事项相关交易对方涉嫌合同诈骗,在涉案事项未最终认定前,公司暂停继续履行重组协议,包括现金对价支付等。2019年4月11日,重组交易对方之一的广东宏业起诉天山生物,向法院请求判令天山生物立即向广东宏业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99,224,252.31元、相关利息及其因此支出的律师费等费用。公司就与广东宏业股权纠纷一案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撤销天山生物与广东宏业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法院于2019年4月30日受理反诉。
2019年12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新23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宏业的诉讼请求;并撤销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宏业与被告(反诉原告)天山生物于签订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德宏等关于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被告(反诉原告)天山生物向其购买的大象广告4.023%股权的相关约定。
因不服上述判决,广东宏业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6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件。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4月13日、2019年5月6日、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11日、2020年5月14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判决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有误,但判决结果正确,故对广东宏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38921.26元(广东宏业广电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宏业广电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公司与盛世轩金股权转让纠纷案
(一)案件情况说明
2019年6月12日,交易对方之一的盛世轩金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对天山生物进行财产保全,请求判令天山生物履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向盛世轩金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34,144,615.38元、相关利息及其因此支出的律师费等费用。公司向法院提起了反诉,请求判令撤销天山生物与盛世轩金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
2019年12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新23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盛世轩金的诉讼请求;并撤销原告(反诉被告) 盛世轩金与被告(反诉原告)天山生物签订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德宏等关于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被告(反诉原告)天山生物向其购买的大象广告1.3846%股权的相关约定。
因不服上述判决,盛世轩金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6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件。
上述内容详见公布公司分别于2019年6月22日、2019年8月3日、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11日、2020年5月14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判决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有误,但判决结果正确,故对前海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4398.8元〔深圳前海盛世轩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已预交320374.62元〕,由深圳前海盛世轩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负担,多交105975.82元由本院退还深圳前海盛世轩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公司及控制下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鉴于公司已无法控制大象广告(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发布的2019-005号公告),公司未知大象广告及所属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情况,目前无法判断其对公司的影响。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对公司经营和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根据终审判决,法院分别驳回了广东宏业、盛世轩金的上诉请求,即公司与广东宏业、盛世轩金于2017年9月7日签订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德宏等关于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
议》撤销,公司也无需支付上述协议约定股权转让款。根据上述判决,公司将同时调整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和其他应付款,调减金额均为133,368,867.69元,最终以实际调整结果为准。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新民终138号《民事判决书》;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新民终137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