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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得医疗: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03

公告编号:2020-111证券代码:832278 证券简称:鹿得医疗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江苏鹿得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11月8日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10月19日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鹿得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项友亮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丁海滨、王诗莹、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1:

姓名或名称:上海阅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顾云锋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吴媛、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员工被告2:

姓名或名称: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学敏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吴媛、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员工被告3:

姓名或名称:上海斐讯电通电气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0-111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顾云锋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吴媛、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1于2017年6月28日签订《ODM合作协议》,约定由原告制造被告1制定品牌的产品,采用订单方式交易。合同签订后,被告1多次向原告下订单,其中部分订单原告已按照合同要求提供了货物,但是被告却未按照合同履行付款义务,截止2018年10月提起诉讼前经原告多次索要仍有货款人民币7,416,126.80元尚未支付。另外,被告1先后还向原告下达几批订单,根据合同约定,被告1应于订单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该部分订单总额30%的预付款。但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1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预付款,同时因被告1未履行合同导致原告发生专用物料及固定资产的采购成本损失。原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解除该部分订单同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相关损失。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

1、被告应及时向原告支付所拖欠的货款,并支付给原告逾期违约金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1)已发货订单未支付货款7,416,126.80元;(2)尾款逾期利息240,360.60元(按每笔尾款逾期之日起,按24%年利率暂计至2018/10/18),除尾款外逾期利135,963.90元;(3)物料成本损失(专用固定资产+斐讯专用物料成本损失)3,339,144.00元;(4)律师费90,000.00元。合计11,221,595.30元。

(5)解除原告和被告上海阅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订单45000750033(未发货部分)、4500075034、4500076870、4500077279。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的规定,被告2与被告3作为被告1的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当对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金额有误;第二,原告并未按约定向被告开具已交货订单的全额发票;第三,原告主张的利息过高,请求法院依法调整;第四,对于原告主张未履行订单造成的损失不予认可。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谓的物料成本损失金额的计算方式。

被告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和上海斐讯电通电气有限公司收面答辩状称,第一,两家公司并非涉案合同相对人,不应承担合同之债;第二,根据公司章程,两家公司作为被告上海阅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其出资义务于公司成立之日起20年即2034年1月28日才届满,故原告无权突破公司章程,要求其提前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六)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7月3日,公司收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沪0117民初18563号),公司与被告上海阅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斐讯电通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2月22日进行证据交换,于2019年7月9日、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海滨、王诗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案件受理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一审审理终结。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2020年7月3日收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在2020年6月30日作出的(2018)沪0117民初185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计算上浮 50%;利息损失总金额以未清偿承揽价款的30%为限);

三、解除原告江苏鹿得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上海阅丰电子科技有限公

司之间的编号为45000750033的订单项下未履行部分的权利义务,解除编号为4500075034、4500076870、4500077279的订单;

四、被告上海阅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

鹿得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备货损失1,628,230.02元;

五、被告上海阅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鹿得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90,000.00元;

六、驳回原告江苏鹿得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中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987元,司法评估费8,000元,两项合计95,987元,由原告负担12,510元(已付),被告上海阅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3,47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本公司将对本诉讼结果保留上诉权利。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沪0117民初18563号

江苏鹿得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7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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