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及充分论证,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终止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材料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相关申请文件,主要是综合考虑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作出的审慎决策,不会对公司的正常业务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耿成轩、罗军舟、刘晓星
2020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