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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运环保: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03

证券代码:300090 证券简称:盛运环保 公告编号:2020-140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盛运环保”)于2019年10月14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47),截止本公告日,上述诉讼案件涉及进展以及公司近期新增诉讼案件情况如下:

一、案件一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开晓胜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支付借款本金1亿元、利息667,000元(自2018年6月21日起,以1亿元为基数按照年5.0025%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5月9日,以后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罚息及复利14,318,280.72元(自2018年7月21日起,以1亿元为基数按照年7.50375%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5月9日,以后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开晓胜和赵胜兰对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7年8月8日,原告与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综合授信合同》一份,《综合授信合同》约定:在额度有效期内,原告授予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亿元的信用额度。2017年8月8日,原告与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亿元,用于日常经营周转。利息见公司贷款借据,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贷款,则自逾期之日起直至清偿贷款本息之日止,按照逾期贷款计收罚息,罚息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

2017年8月9日,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公司贷款借据》一份,借款金额1亿元,借款利率为5.0025% ,借款期限自2017年8月9日至2018年8月8日。2017年8月8日,原告与被告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开晓胜、赵胜兰分别签订了《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协议》,《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协议》约定:被告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开晓胜和赵胜兰为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17年8月8日至2018年8月7日期间与原告签订的授信协议以及根据授信协议就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所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项下发生的债务提供不可撤销无限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合同项下应向原告偿还或支付的所有债务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手续费及其它收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交付借款1亿元。原告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完全部义务, 然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严重违约,自2018年7月21日起拖欠利息,借款期满后也未按约偿还借款,已经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故具状贵院,望判如所请。

4、上述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175%。

5、上述诉讼案件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

二、案件二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

被告一: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三:桐城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被告四: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编号为1710357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4,000万元,利息829,013.33元、罚息4,602,880元、复利95,396.22元(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3月11日),2020年3月11日后产生的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另行计算,直至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清时止;

(2)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编号为181011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6,500万元,利息3,599,093. 33元、罚息4,050,572. 50元、复利224,282.90元(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3月11日),2020年3月11日后产生的罚息和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另行计算,直至被告一偿清时止;

(3)判令如被告一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原告有权对被告四抵押的坐落于安徽省桐城市望溪西路盛运机械公司新厂区4幢101等5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并有权就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如被告一不履行上述第二项给付义务,原告有权对被告三抵押的坐落于安徽省桐城市龙眠街道办事处和平村9幢101等11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并有权就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判令由四位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及其他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7年11月3日,原告与被告一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1710357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本金4,000万元用于购货,贷款到期日为2018年11月2日。双方同时约定了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按合同约定利率的50%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放款义务。

2016年11月10日,原告与被告四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编号为1610344号《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四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坐落于安徽省桐城市望溪西路盛运机械公司新厂区4幢101等5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为原告与被告一在2016年11月10日至2019年11月10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4000万元。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皖2016桐城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738号)。

2018年6月15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编号为181011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盛运环保向原告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本金6500万元用于经营周转,贷款到期日为2019年6月14日。双方同时约定了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按合同约定利率的50%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放款义务。

2018年6月15日,原告与被告三桐城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1810111号《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三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坐落于安微省桐城市龙眠街道办事处和平村9幢101等11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为原告与被告一在2018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15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6500万元。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皖2018桐城市不动产证明第0007245号)。

2018年6月15日,原告与被告二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1810111 号《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二自愿为原告与被告一在2018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15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被告二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上述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一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了放款业务,但上述贷款业已到期,被告一未按期还款,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条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现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4、上述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445%。

5、上述诉讼案件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并执行裁定。

6、执行裁定书(2020)皖08执保6号主要内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执行本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桐城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20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其他案件进展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除上述新增诉讼案件,另有三起涉讼案件涉及进展,具体进展情况如下:

起诉方被告涉诉原因诉讼涉及金额进展情况诉讼审理结果
武汉光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凯里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15800万元一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凯里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光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偿还(2018)年光谷租赁租字第28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付租金24343846.16元及相应违约金; 2、被告凯里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
厦门市环境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921.65万元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厦门市环境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退还预付款8964000元及资金占用费; 2、被告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厦门市环境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法律服务费220000元; 3、被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在9987000元范围内对被告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4、驳回原告厦门市环境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6316 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 38158元,由被告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安
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共同负担,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贷款2000万元执行裁定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2019) 皖0811民初304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限你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 (具体履行义务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负担案件执行费87581.80元。

四、上述诉讼、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新增诉讼尚未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积极参加诉讼,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继续核查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020)皖01民初1365号

2、《民事起诉状》 (2020)皖08民初106号

《执行裁定书》(2020)皖08执保6号

3、 《民事判决书》(2019)鄂民初8102号

4、《民事判决书》(2020)闽0213民初442号

5、《执行通知书》(2020)皖0811执844号

特此公告。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7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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