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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纬辉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03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经纬辉开”或“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二期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解锁期限、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规定,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影响,亦不会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李小平、柳士明、娄爽2020年7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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