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20 证券简称:经纬辉开 公告编号:2020-62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数量为2,132,868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46%;
2、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160人;
3、相应股份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解锁,届时公司将另行公告。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一致同意按照《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相关股份的解锁事宜。
一、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实施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年3月3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认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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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2018年4月17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2018年5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调整了激励对象名单,同时确定以2018年5月17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公司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此次授予的股份上市日期为2018年6月4日。 4、2019年3月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预留部分授予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确定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为227.43万股、授予人数为15人、授予价格为4.20元/股。此次授予的股份上市日期为2019年5月21日。
5、2019年5月6日,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付洪卫等1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94,985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5.61元/股调整为4.338745元/股。
6、2019年6月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由7,036,000股调整为8,902,566股,实际获受人调整为168人,授予价格由5.61元/股调整为4.338745元/股。此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19年6月20日。
7、2020年4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
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预留部分第一期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09,720股,此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 2020年5月25日。
8、2020年7月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黄跃军等8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78,317股;其他160名激励对象已满足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可依照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授权,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次解锁相关事宜,本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132,868股。
二、董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1、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已满
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日期为2018年5月17日,上市日期为2018年6月4日。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首次授予股票分四期解禁,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日的第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5%。截至目前,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限售期已满。
2、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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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解除限售条件 | 成就情况 |
1 |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 |
综上所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董事会认为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业绩指标等解锁条件已达成。黄跃军等8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78,317股;其他160名激励对象已满足公司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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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激励对象本人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成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或者监事; (7)成为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3 | 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相比2017年,公司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0% | 2019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332,307,829.73元,相比2017年增长162.47%。满足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条件。 | |||||||
4 | 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绩效考核年度为2018-2021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子公司在2018-2021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需要完成与母公司签订的业绩目标责任书,该责任书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年初签订。若子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归属于该子公司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 子公司均满足业绩考核目标。 | |||||||
5 | 个人考核D-待改进及以上,则激励对象所授限制性股票按照计划规定及上表比例解除限售。反之,若个人考核不合格,当期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 | 首次授予168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1)8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78,317股限制性股票; (2)其余160名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满足解锁条件。 | |||||||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可依照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授权,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次解锁相关事宜,本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132,868股。
三、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安排
本次申请解锁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60人,限制性股票解锁数量为2,132,8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6%。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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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 本期可解锁数量(股) |
HOO YONG KEONG | 副总经理 | 1,293,001 | 323,250 |
关键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员工(159人) | 7,238,474 | 1,809,618 | |
合 计 | - | 8,531,475 | 2,132,868 |
注:1、表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017年度权益分派后的调整数量;
2、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额度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剩余75%股份将进行锁定,同时须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四、独立董事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的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首
次授予第二期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解锁期限、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锁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股权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也不存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该名单人员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以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业绩指标等解锁条件已达成。黄跃军等8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78,317股。其他160名激励对象已满足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锁条件的160名激励对象所持共2,132,868股限制性股票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解锁手续。
六、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的法律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解锁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本次解锁条件已经成就,解锁对象及解锁数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4、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