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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通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01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作为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在无锡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关于提名王洋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2、经核查,王洋先生不存在《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列情形,任职资格符合《规范运作指引》相关条款规定,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3、公司董事会审议了《关于提名王洋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4、王洋先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所列的“失信被执行人”。

5、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对该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郝德明

冯凯燕2020年07月0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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