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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大基因: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02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具备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资格和条件。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0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定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中关于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竞争力,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0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0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司编制的《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改善公司长期资本结构,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该预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0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0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结合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发行方案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并且说明了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0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0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0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2020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2020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蒋昌建、徐爱民、吴育辉

2020年7 月 2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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