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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江股份关于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02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1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20.18元/股调整为20.09元/股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8年1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张知烈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2018年1月26日起至2018年2月7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18年2月8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年2月12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8年2月13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18年2月13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43名激励对象授予246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权益调整和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2018年6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事项进行了核实。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所出具了《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的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2019年8月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激励股份进行回购注销的议案》、《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核查。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的法律意见》。

7、2020年7月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激励股份进行回购注销的议案》、《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核查。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的法律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情况说明

经2020年4月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提交2020年4月24日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以2019年末总股本128,071,400股扣减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股份1,232,066股,即126,839,334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0.90元(含税)。公司2019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6月16日,除权除息日为2020年6月17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派息、配股或增发等影响公司股票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

派息时调整方法如下:

P=P

-V

其中:P

为调整前的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根据上述公式,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应调整为:

P=P

-V= 20.18 - 0.09 =20.09元/股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此次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董事会已就实施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回购注销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回购注销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本次回购注销所引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的相关法定程序以及股份注销登记等程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事由、回购股份数量和回购价格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7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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